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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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8〕6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09〕10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政府投资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其它资源性资产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投资主要是指: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外地在长的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要精简程序,优化服务,依项目单位申请,报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其项目招标方式选择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由招标人持《项目入场交易申请表》(附件一)及相关资料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交易中心)办理项目入场交易登记。

第五条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实行自行招标。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及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综合枢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作为业主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自行组织招标。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从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按资质等级和类别随机抽取。

第六条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经行政监管部门和市政府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发布。一般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经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即可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招标办备查。市政府招标办对备查项目要按照不少于30%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国家和湖南省指定媒体、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行业监管网同步发布。

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须在长沙公共资— 2 —

源交易监管网和行业监管网上发布,并实现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即为该项目投标人。资格后审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等的质疑应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招标人应将形成的答疑纪要报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政府招标办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15日内在“答疑专区”发布。答疑纪要发布后,停止投标质疑。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依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的地点。除勘察、设计外取消纸质投标文件,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所有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须进行书面投标承诺,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现场提交统一格式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投标承诺书》(附件二),并加盖本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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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为保证项目开、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或招标控制价前,与交易中心共同确定项目开、评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应经政府授权部门确认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10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行业监管网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为了提供评标过程中查询各类信息的需要,建立投标企业基本信息库,各类资料由各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提供。交易中心根据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

第十五条规范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管理和考核。

(一)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的经办人应携带单位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的《湖南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在开标前24小时内在交易中心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随机抽取。

(二)重大项目或因技术复杂,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难以满足评标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从国家部属专家库、省级专家库以及省会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

(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招标人可派一名业主评委参加评标委员会。

专家考核评价要严格按照《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现场管— 4 —

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行政监督人员、监委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并进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参会人数原则上各不超过2人,且入场前须在会议签到处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未经验证者不得进入会场。

开标会议时对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进行身份核实;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承诺书》。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后,招标人按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遵守开标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加强评标区管理

(一)当日上午或下午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交易项目,方可安排项目评标。

(二)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评标专家通过身份验证后,由“专家通道”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评标区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进入其它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公共区域聚集闲谈。

(四)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在该项目评标结束前不得再次进入。

(五)进入评标区的人员不得将通讯工具或电脑(含光盘及其它移动存储设备)带入评标区内(投标样品除外)。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单独与外界联系,如确需通话,可使用评标区内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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