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过程控制,促进工程创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首件工程是指采用同一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在同类工程或工序中的第一次施工产品。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执行首件工程样板验收(以下简称首件验收)。
首件验收原则上以施工标段(工区)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凡未经首件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律不得进入后续施工。
第二章项目
第五条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必须进行首件验收:
(一)地基处理;
(二)围护结构(桩、地下连续墙等)钢筋工程;
(三)土方开挖、土方回填;
(四)车站底板、侧墙、柱、梁、顶板的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和车站防水工程;
(五)联络通道土体加固、初期支护钢拱架、防水工程、二衬;
(六)盾构管片制作和管片拼装(前100环);
(七)桥梁工程桩基、承台、墩身、梁部的钢筋、混凝土工程和预应力工程;
(八)钢结构安装;
(九)轨道工程(道岔、整体道床)铺轨和钢轨焊接;
(十)机电安装工程支架和管道线路敷设;
(十一)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首件工程。
第三章组织
第六条首件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勘察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涉及地基基础部分),检测、第三方监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程序
第七条首件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制定首件验收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二)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组织技术交底,并按方案进
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加强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建设单位应加强检查和指导。
(三)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检查员等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按相关程序组织首件验收。首件验收前,监理单位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告知书》(见附件1)报送至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
(四)验收组对首件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记录表》(见附件2)。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监理细则完成情况;
2.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的合理性、科学性;
3.有关机械设备设施的可靠性、适用性;
4.有关材料和现场实体的外观、实测和资料的质量;
5.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首件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召开质量分析会,分析问题及产生原因,制定整改完善措施,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首件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艺并组织施工人员召开现场会,参观首件工程,明确后续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照首件标准进行后续施工。
(七)施工单位应建立首件验收台账,及时汇总填写《南通
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汇总表》(见附件3)。
(八)首件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记录表》报送至质监站。
第五章标准
第八条首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各工序施工操作规范,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的要求;
(二)工程外观无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三)各项施工措施到位,无质量安全隐患;
(四)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五)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检类,除专门要求外,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 1.5倍(钢结构不大于1.2倍);
(六)工序检查、申报、批准手续齐全、及时,具有完整的施工依据和质量检验记录。
第六章监督
第九条首件验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并作为告知点要求通知质监站监督人员到场抽
查。监督人员可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到场抽查。无论监督人员是否到场抽查,经建设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验收合格后,可自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质监站应加强首件验收的监督力度。对不按规定组织首件验收的,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对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组织首件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1.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告知书
2.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记录表
3.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样板验收汇总表
附件1:
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首件工程
样板验收告知书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拟于_____年_____月日_____(_____时),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首件工程样板验收(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告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_____________
项目监理机构(签章): 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签收人: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