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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镇社险征管〔2016〕22号
关于做好市区参保单位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的通知》(镇劳社函〔2009〕1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参保单位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及个人。

二、申报口径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间工资性收入总额为基数预申报其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7年10月后参保单位以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工资性收入总额与预申报的差额进行结算;对于2017年度因退休等原因办理停保的参保人员应及时进行补结算。

根据《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204号)的规定:企业单位2017年申报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6800元/月,下限为2725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缴费基数为2725元/月至5600元/月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照企业单位的执行。

1.机关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机关单位在职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含特殊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退休人员医保基数申报口径为2016年11月份基本退休费与生活补贴之和计算。

省级驻镇机关单位,按年工资总额申报。

2.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口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基准线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待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后,按相关规定再进行重新申报与结算;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基准线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退休(职)人员医保基数申报口径为2016年11月基本退休(职)费与退休人员补贴之和计算,单位自行发放的费用暂不纳入申报基数。

3.企业单位职工申报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在省级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申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在省级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4.特殊医疗统筹人员申报口径:1-6级伤残军人、离休遗属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0元/月申报
缴费基数。

离休人员直接按照当年政策缴费。

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企业职工、“三无”人员按不低于2725元/月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

5.难以核准工资的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暂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200元(月标准5600元)作为2017年度申报缴费基数。

6.除本文件规定外,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事改企单位),其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基数申报按本人11月份发放退休费确定基数统一申报。

12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2016年12月到龄的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视同退休,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7.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应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申报口径按本通知规定。

8.单位2016年10月后新增人员按本人实际所得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12申报2017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

9.参保单位2017年1-12月新增人员,按本人参保首月所得工资总额计算2017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

10.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申报2017年社会保
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同时进行,直接在银行扣款,请预交2017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12月在社会保障卡里预存足够的金额便于扣款。

三、申报方式: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按《镇江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办事规则》及时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同时按规定上传附件材料。

四、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按规定在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参保人数少的单位(10人及以下),上传申报期间内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表。

2.参保人数超过10人的单位,上传《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情况公示》及《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公示证明书》。

3.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五、申报要求:
1.参保单位应网上申报本单位职工2017年度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申报下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原则上应缴清各项社保费。

3.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
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

4.参保单位应按时申报缴费基数,逾期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职工无法预划2017年度医保个人帐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5.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个人监督。

2017年度市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稽核组继续对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查,对瞒报或者漏报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

六、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网上申报网址:/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征缴科:负责市属参保单位的申报工作(运河路100号二楼207、209房间)。

联系电话:85340310、85340339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新区办事处:负责新区参保单位申报工作(镇江新区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四楼)。

联系电话:83378920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机保科: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的申报工作(运河路100号三楼335房间)联系电话:85340097
京口区社保中心:负责京口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京口路18号)。

联系电话:89980331、89980332、89980335、89980337
润州区社保中心:负责润州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御桥巷1号)。

联系电话:81988353、81988355
丹徒区社保中心:负责丹徒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59号)。

联系电话:80896078、80896080、80896076
七、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
附表2:镇江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附表3: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情况公示材料
附表4: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公示证明书
以上表格可至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3日
抄送:市财政局、地税局,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附表1
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
参保单位在网上下载本单位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参保单位按规定格式制作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数据
在网上进行申报,使用电子签章直接网上传送
网报表格及附件材料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申报
单位对退休等原因减少人员进行补结算
对预申报数进行补结算
附表2
镇江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2017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单位代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说明:1.2017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725元/月,上限为168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725元/月-5600元/月。

时间:年月日
附表3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情况公示
根据《关于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镇劳社发〔2008〕39号)的要求,现将年度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公示如下,如有异议可到单位(部门)查询核实,也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2333、85340358
参保险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缴费基数总额:_____________元/月(在职人员)
参保缴费人员合计:_________人
单位缴费情况:□正常□欠费
(欠费起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示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职工缴费基数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表4
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公示证明书
本单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情况已在本单位处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有异议的反映举报。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签章):
工会负责人(签章):
人力资源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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