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及分户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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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6、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已具备进行分户验收条件,并填写《分户验收条件核查表》。

8、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通知质监站分户验收日期并报送《分户验收条件核查表》。质监站可对分户验收进行巡查。

分户验收条件核查表

分户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依据有关验收标准进行全面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

2、施工单位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验收日程安排、验收组成人员及分工、分户验收内容、检测仪器和工具的种类及数量、现场实测实量点的空间位置、验收要求等。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或质量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要求,逐户进行检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4、分户验收应逐项进行,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论表》,待分户验收完成后,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5、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对不合格户重新组织验收。

6、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制度,住宅工程未经分户质

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7、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5年。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论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8、建设单位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

9、关于质监站对分户验收抽查一般与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单独进行。

10、工程分户验收进行抽查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方案》连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及相关资料进行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在住宅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抽查分户验收资料,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20%,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

在住宅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单位对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复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对复核结果与分户验收结果明显不符的,应终止竣工验收并责

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复核户号应现场抽签随机确定,复核比例不宜少于总户数的3%,且不应少于3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以下资料归入监督档案:

1、分户验收方案;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

4、实体抽查、抽测监督记录;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内容及签章齐全的合格证);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按要求设置竣工标牌(文号:冀建质〔2011〕156号)。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8、已进行并通过分户验收,确认该工程符合要求。

9、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由监理工程师审阅全部施工资料,经总监确认后保证全部符合要求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填写《工程质量资料核查单》。可报监督单位进行施工资料抽查。

工程质量资料核查单质监号:

10、完成以上条件可向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对该工程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行为进行监督。

1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包含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的《竣工验收方案》连同《工程质量资料核查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报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条件核查记录》核查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符合条件后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附表: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条件核查记录

竣工验收监督流程

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后携带《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对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竣工标牌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主要对内容组织形式、参验人员资格、验收条件、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参加人员: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必须持有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并携带身份证。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执行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质量监督部门在此时检查参验人员资格。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质监站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三)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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