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讲义理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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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
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
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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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项目
日元
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
1 716 877
2 414.70
增加排水设施
58 377 384
12 8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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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26404日元和4619.97元人民币。 同时技术规范中有: S3.07(2)(C)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
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 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 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3.07/3项中按总价 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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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出疑问
• 《案例11》在我国某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件规定,承 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的任何错误和异常应通知业主代表。在技术规范 中规定,从安全的要求出发,消防用水管道必须与电缆分开铺设;而 在图纸上,将消防用水管道和电缆放到了一个管道沟中。承包商按图 报价并施工,该项工程完成后,工程师拒绝验收,指令承包商按规范 要求施工,重新铺设管道沟,并拒绝给承包商任何补偿,其理由是: (1)两种管道放一个沟中极不安全,违反工程规范。在工程中,一般 规范(即本工程的说明)是优先于图纸的。 (2)即使施工图上注明两管放在一个管道沟中,这是一个设计错误。 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应该能够发现这个常识性的错误的。而 且合同中规定,承包商若发现施工图中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 业主代表。承包商没有遵守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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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示,虽然合同曾对结构杆系的种类有含糊,但当业主提 供了杆系,承包商无异议地接收了杆系,则这方面的疑问 就不存在了。合同已因双方的行为得到了一致的解释,即 业主提供的杆系符合合同要求。所以承包商索赔无效。 (见参考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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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整体地解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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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 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 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 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 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 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
合计
60 094 261
15 307.37
(3)责任分析
①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
任,不予补偿。
② 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遇到不可预见的气
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4)理由分析。
虽然对额外排水设施责任分析是清楚的,但双方就赔偿问
题产生分歧。由于工作量表3.07/3项与规范S3.07(2)(C)、S3.
S3.07(3)(C)中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
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 显然上述技术规范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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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
平洞及 AB段: 1.5t/mFra Baidu bibliotekn
C段 :
1.5t/min
D段 :
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 3.0t/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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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顾及合同签订前后双方的书面文字及行为。
• 《案例12》在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中,有钢结构杆 件的安装分项工程。钢结构杆件由业主提供,承包商负责 安装。在业主提供的技术文件上,仅用一道弧线表示了钢 杆件,而没有详细的图纸或说明。施工中业主将杆件提供 到现场,两端有螺纹,承包商接收了这些杆件,没有提出 异议,在混凝土框架上用了螺母和子杆进行连接。在工程 检查中承包商也没提出额外的要求。但当整个工程快完工 时,承包商提出,原安装图纸表示不清楚,自己因工程难 度增加导致费用超支,要求索赔。法院调查后
07(3)(C)之间存在矛盾,按不同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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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第七章
精品jin
第一节 特殊问题的合同分析和解释
• 一、合同中出现错误、矛盾、二义性的解释 • 1.字面解释为准。 • (1)以合同条款所定义的“主导语言”的文本解释为准。 • (2)顾及某些合同用语或工程用语在本行业中的专门的含义和习
惯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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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0》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 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分包合同规定:在隧道 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 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 负责。
合计
7.5t/min
按 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
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2)事态描述。
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
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
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
• 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是鲁布革引水工程排水设施的索赔 (见参考文献12)。 《案例13》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业主为中国水电部鲁布 革工程局,承包商为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监理工程师为澳 大利亚雪山公司。在工程过程中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造成排水 设施的增加,引起费用索赔。 (1)合同相关内容分析。工程量表中有如下相关分项: 3.07/1项:“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作为 总价项目,报价:42245547日元和32832.18元人民币; 3.07/3项:“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作为总价项 目,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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