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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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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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下,商业银行将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竞争环境。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调整了经营方式,进行着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业务改革。现在,中国银行业将根据入世承诺在五年内对外资银行全部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阐述国外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的发展,以及实行业务改革的原因,最后分析中国商业银行应如何进行混业经营。关键词:银行改革经营模式混业经营
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银行业在经营模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刻地调整。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改革趋势就是放弃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
国外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
在美国,1980年的《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和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的先后出台,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趋于消亡。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1933年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由于1929年美国金融大崩溃及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而出台的。当时著名的摩根银行被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斯坦利。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日益严重地制约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创新,限制了金融业的运行机制和效率。
在英国,1979年出台《银行法》逐渐消除了商业银行和清算银行的差别,1986年10月27日后,大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英国专业化的金融体制趋于解体。澳大利亚从1980年开始,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区别消失,并允许他们自由从事证券经营。1981年,日本《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等业务,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传统业务渗透。加拿大1987年立法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导致该国的证券公司大都为商业银行所持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某些保险业务。
在发展中国家,上世纪90年代,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等拉美国家通过法案,在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政策的同时,允许部分国有银行和私有银行进行混业经营试验,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可以交叉,可以从事证券债券买卖业务,而商业银行也可以开展保险业务。亚洲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开始放宽业务经营的限制,一定程度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的买卖,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各项业务渗透。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业务经营自由化的改革还处于初期阶段,混业经营的限制措施较多。
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1993年前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由于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当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确定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模式。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等法规,为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银行业将逐步开放,其整合与再造也进入关键时刻。分业经营模式抑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壮大,综合经营的银行体制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目前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固然有其现实意义,但面对加
入WTO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中国金融业必须回归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允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及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国际综合竞争力,推进商业银行再造。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要做好各种过渡准备。要完善法制建设,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依据。目前,《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三审稿将对第43条的两款内容进行修改,取消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全面禁止性规定,允许一定条件下从事混业经营。现已建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建立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实施联合监管。我国目前还应实行分业经营,并在三五年之内全面放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因为我国已对WTO和国际承诺,五年内逐步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保险及部分证券业务。虽然目前我国还实行普遍分业经营管理,但现在要充分做好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准备,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