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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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为加快城市“三变”改革,切实推进棚户区城中村(独立工矿区)改造,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贵阳市加快城市“三变”改革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试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低效用地项目库
棚户区城中村(独立工矿区)低效用地再开发,应遵循“总体规划、分块实施”和“统一申报、联评联审”的原则。对申请纳入棚户区城中村(独立工矿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地块,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低效用地相关标准制定具体地块开发计划,提交市城乡“三变”改革办组织有关市直部门联评联审,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棚户区城中村(独立工矿区)低效用地项目库,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程序申报实施。
二、实施预征收模式
棚户区城中村(独立工矿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项目地块范围内的预征收工作,与地块范围内权
利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项目地块范围内《预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85%以上,且达到《预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生效条件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开展土地出让工作。预征收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
三、土地出让价款核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的规定,组织对棚户区城中村(独立工矿区)低效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进行测算和评估,确定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委托土地使用权出让要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同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具备以下要件:
1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块出让方案。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入低效用地库的复函、地块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勘界图。
3列入棚改计划的批复文件及“三变”共享方案复函。
4属地政府(管委会)相关证明函件。包括预征收完成情况说明、征收及安置说明(涉及原址回迁的应附安置房规划建设方案)、交地时限承诺函(最长期限1年)、土地成本说明。
(二)土地出让程序。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编制地块土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管委会)共同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城镇低效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及分配。
竞得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属地政府(管委会)签订《城镇低效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30日内将土地出让价款
全额缴入区级国库,逾期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清算城镇低效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并将应上缴中央、省、市的各项专项资金及时足额缴交,剩余部分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五、用地手续办理
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预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完成地块范围内的实际征收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六、其他
对于经批准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独立工矿区)低效用地项目,不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8〕19号)有关规定配建公租房。
本通知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