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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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与合法合规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1〕5号)要求及市领导近期关于加强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的指示精神,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委员会拟开展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业务合法合规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厦门市辖区内已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重点检查未开展业务、易地开展业务和法人机构不在本辖区的担保机构。
二、检查内容
对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8项配套制度等相关规定,重点检查:
(一)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与经营许可证营业地址及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一致,是否存在“皮包公司”嫌疑;
(二)注册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外投资是否超出比例限制,风险拨备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是否有超核准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五)是否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是否按《办法》要求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才;
(七)是否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八)在经营活动中,担保公司是否有为关联方特别是为公司高管个人经营企业或放贷行为提供担保;
(九)在规范整顿和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确认(变更)行政许可证中承诺整改的事项是否按规定要求整改,是否在承诺期限内整改到位;
(十)是否配合监管部门监管工作,重大事项是否履行报告制度,是否按季度向监管部门书面报送资本金运用情况报告,按年度报送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定期通过网络向监管部门完整报送月报、年(半年)度统计报表等。
三、检查方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阶段。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照《办法》及8项配套制度和上述检查重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自查自纠,于8月10日前向市监管会书面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市监管会现场检查阶段。
8月至9月中旬,市监管会将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户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编写《厦门市2010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概览》及检查情况报告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省监管部门现场核查阶段。
9月下旬开始,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核查组,将随机抽查我市若干家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提供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银行对账单、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2010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及2011年6月会计报表、担保业务明细表(包括受保客户、合作银行、担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限等)、公司制度文件等备查资料,资料要完整真实,不得隐匿或弄虚作假。
(二)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公司内醒目处张挂承诺书,承诺不虚假出资、不抽逃资本金、不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受托发放贷款、不受托投资、不非法集资、不从事超比例对外投资等违法违规和不合规经营行为,如存在违法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还应按季度向市监管会提交资本金运用情况和季末银行对账单、贷款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等资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