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户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XX天然管道安装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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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工业用户)

合同编号: B 2010G 118

用气单位: 四川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技术中心

签约时间: 2010年8月16日

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工业用户) 合同编号:A2010G118 用气方(甲方):四川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中心)

地址:皂角义桥川恒化工工程技术中心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气方(乙方): 什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什邡市亭江东路225号 邮编: 联系人:周明富 电话:0838- 传真: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皂角义桥川恒化工工程技术中心(用气人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地址)。

(二) 用气性质为 工业用气 。

(三)用气数量:

1、甲方用气设备为1T 锅炉

2、用气量:年用气量为 80万 立方米/年; 1920_立方米/日;最大用气量为 80 立方/小时,最小小时用气量为 15 立方米/小时,平均小时用气量为_ / _立方米/小时,每天使用时间为 24 小时。

3、用气调峰的约定: / 。

(四)通气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气人通知供气人,供气人一般情况下 2 天内进行通气,若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约定供气时间。 经 办 人:杨伯元 联系电话: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 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给天然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但遇不可抗力影响供气和供气人因碰管等其他因素除外。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天然气气质应当执行“GB17820-1999《天然气》标准”。

2、供气人保证在用气设备前气压大于等于 2.5 千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按照什邡市物价局[什价发(2007)60号]工业用气价格:天然气1.68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和地方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气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照标准状态下的体积进行计量,标准状态是温度为20℃

(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2、天然气流量计量器具为:涡轮流量计燃气计量表;

3、天然气计量器具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强制检定和到期更换,每年进行一次检定(由国家技监局授权单位检定),检定费用和表具更换费用由用气人承担。计量器具使用过程中供气人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4、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按期结算的气费结算方式,以一个月为结算期。

5、机械表用户:供气人每月19日左右定期抄表,用气人按缴费通知单金额于每月30日前到供气人指定的缴费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帐缴纳气费。

6、带温度、压力智能补偿仪的流量计的用户:供气人每月19日左右定期抄表,用气人按缴费通知单金额于每月30日前到供气人指定的缴费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帐缴纳气费。在出现补偿仪电子计数部分出现问题时,以机械表显示计量数据,按当时工况状态的温度、压力补偿公式换算成标准状态的体积流量为准。

第四条增容与变更用气

(一)如果用气人方需要变更燃气使用性质、增加用气量、户名移动表位或管线,均应事先通知供气人,由供气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变更,变更费用由用气人承担,用气人不得擅自实施。如用气人擅自改动并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人负责。

(二)用气人进行燃气设施转让,必须对前期费用进行结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用气人负责。

第五条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在乙方供气管网上的甲方燃气管道接气点,产权分界

点顺燃气气流方向的燃气管道、设施及器具产权属于甲方,产权分界点逆燃气气流方向的输、配气设施产权属于乙方。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二)乙方在保证甲方优先用气和正常用气的前提下,可以对甲方区域外的燃气管道及燃气输配进行规划和调配。

第六条安全供用气

(一)供气人应对用气人的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用气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三)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用气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各种设备或方法盗用燃气;

2、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

3、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4、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5、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7、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8、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

9、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10、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11、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12、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用气。

(三)用气人应于每月30日前缴纳气费,逾期不交燃气费,乙方有权停止供气。供气人应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每日按照所欠气费金额的1%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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