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战略联盟运行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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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战略联盟运行机制的构建
校企合作战略联盟运行机制的构建2011-09-21 14:30当前,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各利益相关方都意识到了进行合作的必要性,继续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空前提高,建立高效、常态的校企战略联盟运行机制作为高职教育与产业合作深度发展的动力和保障越来越成为校企双方及政府的共识。

对于厦门市校企合作来说,立足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现实及需要,建立"校企主体、政府引导、行业参与、多方协助"的校企战略联盟,整合本地区的生产力资源、教育培训资源和科技研发资源,就成为推进厦门市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方向。

而如何构建一个组织有力、协调有道、功能强大的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就成为各利益相关主体在理论和实践探索中继续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本研究初步提出构建厦门市校企合作战略联盟的基本路径。

1、强化利益共享机制在构建校企合作战略联盟中的基础性地位
任何一种合作性组织的形成和发展都有赖于共同的基础,即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一套成熟的利益共享机制。

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同样是基于合作方共同的利益诉求而建立,依靠一个利益同享的平台来巩固和发展。

现实中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之所以合作不畅、效益不高,关键在于未充分意识到利益共赢在合作中的基础性导向价值,从而未形成一套成熟的利益共享机制,因而在"合作"中各行其是、各自为战,有合作之名而无合作之实。

校企合作联盟中,政府的利益在于以教育与产业的联合为途径,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进而推进地区社会全面进步;高职院校的主要利益则在于通过与企业合作获得资金资源支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毕业生就业;企业的基本利益则在于吸取院校的科研和技术成果、优秀的职业人才和职工培训机会等。

各方预期效益的达成是合作有序、有效的基础,而这有赖于各方之间具有畅通的沟通合作机制,促使各方明确自身角色与职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优势间的互补和促进。

在合力形成预期收益后,以先期的契约、合同为依据,辅之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并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协调作用,使得合力收益得到合法、合理的分配,形成共赢、多赢。

这是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得以建立并发挥正向功能的根本保障。

2、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功能
1)政府在校企合作联盟建立和有序运行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在校企合
作战略联盟中,政府不参与联盟的具体生产实践,所获取的并非直接性、可见
性的利益或利润。

与之相比,高职院校和企业是联盟的主体,是资源开发与合
作的践行者,是利益直接相关者。

但在我国特殊的体制环境和思想传统下,校
企合作倘若作为纯粹的民间行为,在具体践行中不仅合作双方会存在主动性不足、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在与其它组织的协调和沟通过程中也会遇到诸多问题,造成校企合作不力。

政府作为组织和管理者参与其中,不仅有利于增强合
作双方的积极性,还有助于为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尤其是政府在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对于校企合作联盟的有序、有效运转更是发挥着
关键作用。

所以厦门市政府在明确角色和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条例,还
具有不小的改进空间。

2)行业协会对于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建立和运行的作用不容忽视。

成熟的行
业协会对于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具有重要意义。

行业协会并非行业、企业的领导
组织,但具有一定程度的规范和引导功能,是行业内各企业组织的代言人、协
调者或规划者。

尤其是由于行业协会常常代表着该行业领域的专业力量,是权
威的职业资格认定机构,对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与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合作中来自企业的
阻力;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合理选择合作企业,优化合作质量;在
教育培训、技术开发、职业资格鉴定等方面,高职院校与行业协会之间也具有
不小的合作空间。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发挥行业协会作为校企合作中院校与企
业的中介作用,因为企业是校企合作联盟的主体。

因此,如何建立成熟的行业
协会是厦门市行业、职业发展中亟需思考和完善的地方。

3、建立校企合作战略联盟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除了政府的组织管理之外,校企合作战略联盟作为一个组织或系统,需要
有独立的运行和管理体系,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是厦门市推
进校企合作、实施战略联盟计划的重要内容。

本研究具体提出了如下建议:
1)组织建构。

首先,成立企合作战略联盟委员会作为厦门校企战略联盟的
常设机构。

委员会由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发起,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并联
合相关部门(发改、财政、人事、税务、工商、劳动保障)多方共同参与,可以
考虑采用理事单位的形式,建立首批核心联盟成员,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发文
形式确认,并由市级财政拨专款支撑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委员会的日常运转。


员会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a.定期参与战略联盟工作例会;b.共同研讨制定明
确的联盟章程及运行机制,规范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行
为准则;c.结合厦门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制定联盟校企合作规
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为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提供相关技术支撑;d.协调
校企双方在场地、资金、信贷、产权等方面的关系,组织签订三方战略伙伴关
系合作协议,监督合作契约的正常、合法履行;e.确定专门联络人员,组织联
盟各理事单位的定期对话和协商,建立稳定长效的联络机制,并在学校和企业
设立对应的组织机构。

其次,委员会下设职业教育行业指导机构。

该机构可由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综合部门参加。

各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部作为行业协
会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事宜,协助政府和
有关机构制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等。

2)制度完善。

在《厦门市教育服务产业行动计划》中,《厦门市校企合作
促进条例》被明确列入厦门市地方立法计划,在《厦门市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的指导下,以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委员会为主体,逐步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的相
关法规、规范、条例,以此推动校企合作良性运行机制的建设,努力破解由于
法规支持不足、运行机制不畅、企业与学校权利义务不清等困扰校企合作的难题:
a.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发改、教育、工业、行业主管等部门在厦门市产业
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校企合作改革方向、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相关政策,完
善校企合作的宏观保障机制。

b.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财政、税务、工商、劳动
保障等部门在税收、费用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对企业接受师生实习实训,企
业与学校共建实训基地,企业向学校捐赠实训设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完善
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

c.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教育、行业、企业、院校等部门
制定《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校企合作
的具体运行法规、规范、条例,并每年出台年度工作目标及校企合作工作方案,以教育对院校,行业对企业的"四位联动"模式,完善校企合作的监督机制。

d.
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发改、教育、行业等部门研究设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
突出科技创新、专业建设、技能教学、就业导向、综合效益的评估导向,完善
校企合作的动态评价机制。

e.战略联盟委员会组织教育、行业、企业、院校等
部门组建一批院校和行业、院校与企业契约式合作的职业教育集团或合作"共同体",以专业为纽带,开展招生就业、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员工培训、实习实训等方面协作,完善校企合作的互动机制。

3)平台建设
a.建立数据集散中心,形成信息共享平台。

目前厦门市高职教育与产业联
合未能发挥较好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校企双方信息共享不足所造成的。


进各方信息共享,现资源的共享和互补的必要条件。

根据厦门市产业布局、教
育资源、人才结构、企业需求,结合国家的宏观区域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信息,加快建立集教学、科研、生产、培训等多种信息
于一体,多行业、大容量、高水平的公共信息数据库,通过定期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公布,推进校企合作资源的整合优化,逐步拓宽公共信息平台的服务
功能,增强社会适应性,提倡产学研相结合,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充分
发挥其对校企合作的导向作用。

b.推动实训基地综合化建设,作为战略联盟计划实施的主阵地。

战略联盟
框架下的实训基地不再是功能单一的人才培养之处,还是联盟各方进行信息交换、数据分析、政策协商、战略规划、效益评估等的场所,是一个立体化、综
合化的服务平台。

第一,着力构建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动、教学与生产衔接
的三级公共实训基地网络体系,增强基地的培训和教学功能;第二,完善科研
开发条件,建立校企双方共享共参的研发平台;第三,积极开发职业资格鉴定、资格政府颁发的功能,增强社会服务职能,扩大社会效益;第四,实行政府、
院校企业或行业的联席会商制度,对合作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决策。

这样
传统的实训基地就走向了综合化,多功能一体化,有助于合作各方沟通与共享
的效率。

c.持续推进"行业校企合作服务中心"的建设。

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
职业教育行业指导机构联手,搭建多行业的校企合作服务平台,为校企合作提
供切实可行、具体有效的服务项目。

2010年,厦门市物流校企合作服务中心成立,吸纳了13所高等院校以及31所对口企业,为促进物流管理相关专业的校
企对接与合作水平,搭建了物流人力资源、科技资源和教学资源的共享平台。

这是厦门市教育局与行业协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的初次尝试,可以此为示范,
在更加广泛的行业领域推进诸如电子、旅游、电子、机械、航运物流、旅游会展、金融与商务、软件与信息服务等行业校企合作服务中心的建设。

行业校企合作服务中心作为推进厦门校企合作的实体,对于提高厦门校企合作质量、实施战略联盟计划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

4、建立校企合作的法规条例体系,推进校企合作有法可依
西方国家经验表明,法律支持是产学合作得以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

如美国产学合作是自发产生的,到20世纪60年代后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产学合作迅速发展。

其90年代的一些法案更是以巨资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鼓励已有的多种产学合作模式,从而促进了美国产学合作的迅速发展。

我国高职校企合作在实施过程中之所以产生了诸多问题,实施不力,效益不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具有强校规范效力的规制体系。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对职业教育应承担的义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企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给以适当的劳动报酬"。

显然,以上关于校企合作的条文一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又不具备足够的强效性,对院校和企业都缺乏必然性的规范作用。

校企合作战略联盟框架下,合作各方角色与职能的明晰有赖于相关条例的明确规定并具有强效性,各方履责和基于失责的问责,更需要有法可依,各方利益共享过程中形成的契约关系本身就体现了法治化,所以说校企合作成效的提升、战略联盟计划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有一套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条例体系,就相关环节做出明确规定,并依据强制性的规制效应确保合作规划由文本化向行为化转化。

也即,法治化管理是校企合作机制改革和战略联盟计划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厦门市推进校企战略合作联盟的基本方向。

而具体作为,作为更加宏观的国家职业教育发展和教育产业合作角度而言,就是要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校企合作整体、校企合作各方权责的条文,或者按法定程序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区域校企合作而言,更加可行的是由多方参与制定、最后通过程序立法或行政审批认可来出台相关的具体条文。

第一级为职业院校骨干实习操作室,主要用于学生基础性技能训练,第二级为职业院校内的专业实习基地,主要用于学生专业技能强化训练,第三级为建在院校内的实训基地,主要用于生产性技能训练和社会培训。

在三级公共实训基地基础上,启动建设市级公共实训中心,为职校师生、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开放式、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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