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媒体跨区域合作的现状_趋势及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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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总233期
本栏目由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协办
01 主题策划 聚焦
我国广播电视现行体制格局成型于1983年中央37号文件确定的四级办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针,根据文件精神,中央、省(市、自治区)、市(地、州)、县均可开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宣传工作,受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广电行政部门指导;事业建设受同级政府和上级广电
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为主。由此,形成了与我国政权组织架构相对应,中央、省、市、县四级开办广播电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广播电视体制架构。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开办有2654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其中,电视播出机构共有2403个(含各级电视台、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及特殊设立电视台),占播出机构总数的90.54%。在这些电视播出机构中,中央级的有2个、省级42个、市(地)级367个、县(市)级1982个、特设10个。全国100%的省、市(地)和69.35%的县(市)开办了电视媒体。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视媒体之间开始尝试跨区域开展合作,这既是广播电视突破发展瓶颈实现区域平衡发展的有益探索,也是广播电视系统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将对未来我国广播电视发展格局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电视媒体跨区域合作的现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主要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行政区域是全国范围内,可以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层次是省、自治区范围内,可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第三层次是县、自治县范围内,可分为乡、民族乡、镇。此外,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分为区、县;自治州可分为县、自治县、市。基于宪法的这一规定,跨区域既包括省与省、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横向跨越,也包括省与县、县与乡之间的纵向跨越。
从近年的实践看,根据电视媒体间跨区域合作的对象和范围,同样可以归纳为横向跨越地区界限和纵向跨越层级界限的两种合作方式。
(一)横向跨地区合作的几种类型和主要做法
电视媒体横向跨地区合作涉及省级电视播出机构之间、
市级电视播出机构之间、省级与市级电视播出机构之间的合作。从合作的核心内容和重点环节上看,当前的合作已经突破以往单纯节目交流或合办节目的方式,发展为更深层次的合作,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类型。
一是以合作经营广告为核心,这主要以贵州电视台与甘肃广电总台之间的合作为代表。主要做法是双方以资本为纽带,合作成立公司,并以此为合作平台,经营甘肃台两个频道的广告业务和相关业务。
二是以合作办频道为核心,这主要以湖南广播电视台与青海电视台、上海广播电视台与宁夏电视台之间的合作为代表。前者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双方出资成立第三方公司来共同开发青海卫视经营性资源,后者的主要做法则是在两台共同成立的编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由上海广播电视台旗下的第一财经向宁夏卫视制作和提供节目,并全面代理宁夏卫视的广告。
三是以合作办台为核心,这主要以湖南长沙广播电视集团与湖南教育电视台之间的合作为代表。主要做法是双方成立合作委员会,在确保湖南教育电视台主管方式、办台宗旨和教育特色不变的前提下,共同参与节目生产和管理,打造全新的湖南教育电视台。
(二)纵向跨层级合作的几种类型和主要做法
根据合作的范围大小,电视媒体纵向跨层级合作涉及全省或全市范围内的合作以及部分地区之间的合作。根据合作的方式和核心内容,同样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一是业务合作型,这主要以广东省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与部分市县台的合作为代表。主要做法是南方传媒集团与市县台之间通过签订协议,采取联合发展战略,开展宣传与节目合作、广告联合经营等。
二是整合上收型,这主要以重庆广电集团(总台)整合部分区县广播电视台为代表。主要做法是集团(总台)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签订协议的方式,将部分区县广播电视台统一上收,使其成为集团(总台)的直属单位。
三是股权兼并型,这主要以广东省佛山传媒集团与辖区内电视台的合作为代表。主要做法是由集团下属的佛山电视台以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为突破口,通过股份制的方式,有偿兼并实
电视媒体跨区域合作的现状、
趋势及发展对策
李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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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8期
01 主题策划 聚焦
现对辖区内各区级电视台经营性资产的绝对控股。
从实际效果看,不论是横向跨地区,还是纵向跨层级,目前的合作都已经突破了行政区域的限制,实现了电视媒体资源的整合与贯通,在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内容生产能力、加快网络整合改造、提高经营创收能力和管理水平、扩大影响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由于现阶段多数合作仅为事先对双方权益和规则有条件约定的“物理”整合,并未进一步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进而产生“化学反应”,因此在合作的过程中,诸如双方利益诉求能否尽快达成一致、旧有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能否继续沿用、双方骨干人员配置和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能否迅速到位并达成共识、合作双方当地党委政府是否给予认可和支持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合作的实际效果。
二、电视媒体跨区域合作的发展趋势判断(一)电视媒体跨区域合作的探索将不断增多
随着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大力推动,广播影视体制机制改革呈现出多向突破的发展态势。电视媒体突破“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格局,寻求跨区域合作新路径的探索将日益增多。首先,在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中,文化产业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主体,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势在必行。受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和驱动,各地具备一定实力的广电集团(总台、台)出于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必然要在全国范围内寻找资源整合、拓展空间的机会。其次,在媒介融合化的大背景下,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电视媒体更容易遭遇节目制作能力、宣传能力和水平、人才技术条件、影响范围及发展空间拓展等方面的发展瓶颈,寻求更大合作和发展空间的内在冲动也会越来越强烈。
(二)横向跨地区合作的实践将不断涌现
在合作的具体方式上,与纵向跨层级合作中部分存在的以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为最终目的、以行政命令推动为手段,有的合作甚至扩大为播出平台的整合,导致行政管理权和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做法有所不同,横向跨地区合作主要采取合作双方就合作范围、合作领域、合作方式等具体事项达成协议,就经营性资源和业务开展深度合作的方式,合作中遇到的阻力更小、可行性更大,在实践中更易推进。在未来的发展格局中,随着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网台分离改革的加快推进,电视媒体纵向跨层级合作的动力将减弱。适应区域化、产业化发展要求和媒体自身发展需要,横向跨地区突破区域分割寻找合作伙伴,通过合作互利来保持和扩大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彻底扭转自己的弱势地位,在激烈的媒体竞争格局中谋求有利地位的合作实践将会越来越多。
三、电视媒体跨地区合作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在未来发展中,为促进电视媒体跨地区合作能够更好地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正确处理电视媒体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的关系,积极推动电视台体制机制改革,塑造合格市场主体参与跨区域合作。
当前出现的电视媒体跨地区合作热潮实质上是产业发展的
必然要求。在以市场要素自由流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跨区域经营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必然选择。体现在文化领域,国家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鼓励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文化集团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2009年国务院印发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就明确提出,将在重点文化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文化领域资源整合和结构调整。与此同时应该看到,由我国电视媒体的喉舌性质和意识形态属性所决定,虽然当前各级各类电视台采取企业化运作方式,但其主体仍然是事业单位性质,因此,不应把电视台整体纳入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的文化企业范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视媒体产业发展的需要,应进一步深化电视台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台属事业产业统筹协调、分开运行、分类管理、整体发展的科学运行机制。通过电视媒体内部事业产业分开运行、分类管理,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性资源和业务的跨区域合作,参与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或重组,最终打造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
(二)正确处理内外因素的平衡关系,寻求合作共赢的最佳突破口。
现阶段,电视媒体之间跨地区合作已经超越节目交流或合办节目的简单模式,出现合作经营广告、合作办频道、合作办台等更为复杂、更深层次的合作形式。不少合作已经突破了广播电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现行管理格局和体制架构,在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尚未及时调整跟进的情况下,电视媒体之间的合作应该在坚持四个重大原则,即准确把握双重属性、坚持双重效益、遵循双重规律、完成双重任务的前提下,尊重文化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在外部政策环境和内部发展需求之间寻求最佳合作领域、合作范围和合作方式,在实现双方合作共赢的目标之外,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更为合理、更具规模性的电视媒体产业布局做出有益探索。
(三)正确处理合作双方利益关系,建立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
从当前业界的实践来看,电视媒体之间跨地区合作多为媒体资源的优势互补,通常是一方拥有大量优质的节目资源却缺乏充足的播出渠道,另一方拥有足够的播出渠道却缺乏高水平的节目制作团队;或是一方拥有较为先进的广告经营意识、营销手段和优秀经营团队,另一方拥有行业资源和传播平台,资源存在互补性。合作双方的利益诉求虽然不尽相同,但合作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双赢。在这种情况下,电视媒体之间跨地区合作是双方资源的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根本起因是产业发展的内在驱动,而不是强势媒体与弱势媒体之间的“扶贫济困”。因此,应该按照产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机制,以制度规范的形式保证双方的责、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
(作者单位: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本文编辑:陈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