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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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受盘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再经发盘人同意。
发盘人的发盘在得到接受时,发盘人将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只有送达受盘人始为有效。这里强调直接送达或信函、电传或口头通知。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 Theory)或发信主义
七、接受
八、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一)构成接受的条件
(二)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3、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4、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缄默或不行动不构成接受。
两种表示方式:
第一种方式:声明(Statement),或口头或书面。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规定“限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3日复电至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为远期见票后30天。我公司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5月20日的发盘。问此笔交易是否达成?
一项有效的发盘经还盘,原发盘失效,产生一个新发盘。
一笔交易的达成,往往要经过多次还盘和再还盘的过程,发盘人和受盘人的地位多次转化。
构成发盘的三个基本要素: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2)明确的(definite):即所指交易条件清楚、具体、不含糊、不模棱两可,不能在发盘中出现“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词。如“参考价”“大约5月份”“大概”“预计”“可能”都是不明确表示。
3)终局的(final):即肯定的、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有保留性、限制性的条款。如“以我方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是有保留条件的。
三、本文部分
四、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主要交易条件和一般交易条件。
主要交易条件:
(一)品名条款(Name of Commodity)
(二)
(三)品质条款(Quality of Goods)
(四)wk.baidu.com
(五)数量条款(Quantity of Goods):成交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六)
(七)包装条款(Packing):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等。
3、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有权先售”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据此规定,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提出发盘。
例如:商业广告或价目单是不是发盘?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所列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1)完整的(complete):即习惯做法是准确阐明各项主要交易条件,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付款、保险等七大要件。
1.对原发盘条件提出实质性修改构成还盘。
思考:对原发盘条件提出非实质性修改是否构成还盘?
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如答复中附有“待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
3.受盘人还盘后又接受原来的发盘,合同不成立。
例如:你10日电价格太高还盘30英镑限14日复。
案例:公司周一对外发盘,限周五复到,客户周二回电还盘,邀我电复,我未处理。但是,周四客户又来电接受我周一的发盘,请问客户这样做合理吗?
采用传真、EDI、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发盘和接受都不可能撤回。
接受准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于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订立书面合同的意义:
2010年单证员辅导: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掌握技能:熟悉合同的结构和内容,合同的履行程序。
重点名词: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发票必备条件、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发盘的失效、接受必备条件、逾期接受、接受的撤回、书面合同主要形式、合同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交易磋商:指买卖双方为购销某种货物就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的洽商,以求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它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
交易磋商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
口头磋商:直接协商或电话协商。
书面磋商: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协商。
磋商内容:商品名称、数量、品质、规格或花色品种、包装、价格、交货、运输、付款方式,发生以外的处理方式、保险的办理、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
交易磋商一般程序概括为: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1.是合同成立的依据
2.是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是合同生效的依据
4.是仲裁、诉讼的依据
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合同、确认书,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一、约首部分
二、
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
1、明确的规定
A、规定一段有效期,
例如,发盘有效期为3天。
This offer is to be kept open for 5 days。
B、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例如:发盘限10日复有效。
This offer is subject to the receipt of reply by us within 7 days/before 25th June。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中间丢失不能算有效发盘,受盘人没有收到或没有正式收到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Duration of Offer)
概念: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
几种规定方法:
一项发盘是否可以撤消,主要取决于受盘人是否可能因为撤消发盘而受到损害。
(四)发盘的终止
发盘终止——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
终止原因有:
过期: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被撤销
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战争、灾难或死亡、破产。
五、还盘
六、
还盘又称还价,法律上称“新要约”。是受盘人对发盘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需要变更内容或建议的表示。
2、买方发盘=递盘(bid)=订单(order):发盘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例如:(我方去电)你9月8日电发盘限15日复到我方美加净牙膏货号101纸箱装每箱6打每罗32英镑CIF伦敦12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发盘人受发盘约束,并承担根据发盘条件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盘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发盘人将受发盘内容的约束。
B.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例如:受盘人接受发盘,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还盘。
(答案:错误。)
(一十四)
(一十五)支付条款(Payment):支付工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地点等。
(一十六)
(一十七)商品检验条款(Inspection):检验权、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技术标准与检验证书等。
(一十八)
一般交易条件:
(一十九)索赔条款(Claim):索赔证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
(二十)
(一)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提出(必须指定受盘人)
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特定的人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联合国国际贸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思。”
例如:(美方来电)拟订购买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及最快交货期。
三、发盘
四、
发盘(offer)=报盘=报价=发价=要约(法律上)
概念: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达成交易的表示,称为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1、卖方发盘:发盘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
违约金条款(实际业务中)
(二十一)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范围、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原则和办法等。
逾期接受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A.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B.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盘人的过失。发盘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
(三)接受撤回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以行为表示接受时,不涉及接受的撤回问题。
发盘撤回(Withdrawal)的条件: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受盘人或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在受盘人未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八)
(九)价格条款(Price):商品单价+总值
(一十)
(一十一)装运条款(Shipment):运输方式、装运期或交货期、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等
(一十二)
(一十三)保险条款(Insurance):投保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险别、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单据等。
案例:公司对外发盘,国外客户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接受,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7、接受要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8、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
一、询盘
二、
询盘(enquiry=Inquiry)=询价=(法律上)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bid)
概念:交易的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另一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商品及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表示。


询盘既可以由买方发出,又可以由卖方发出,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 Inquiry)。在法律上对买卖双方均没有约束力。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
第二种方式:做出行为(Performin an act),如开立信用证。
5、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6、
就是说,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改变:“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
大陆法和《公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接受还可以在受盘人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
9、
(二)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
逾期接受: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的时间已经超过有效期或合理时间,则该接受成为逾期接受。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有效。如“发盘、速复”
口头发盘,除双方另有约定,受盘人必须立即接受。
(三)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和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未生效前,取消该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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