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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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次 是 1962 年 , 国 民 经 济 处于极度困难时期,为了总结“大 跃进”的经验教训,恢复经济核算 制,抑制经济领域的过热思潮,有 效地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全国 范围年组织了第二次清产核资,重 点是清核流动资产的质差、量差和 价差,要求一律按现行价格计算, 冲销由于粗制滥造、价实不符的资 产损失。

(一)决策
由国有资本持有人决策, 应按内部议事规范来进行, 子公司改建,由母公司决 策。
(二)产权确认
改建企业的产权应当明 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 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建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先进行产权界定或者 产权纠纷调处。争议的, 应先解决争议。
(三)资产清查
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 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 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 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 有实际控股权的长期投资, 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 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001 年 12 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五条――占有单位应当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
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
清产核资
第 三 次 是 1971――1972 年 , 主要目的是挖掘积压物资和闲 置设备的潜力。
第 四 次 是 1979――1980 年全国规模的清产核资,结果 清 理 出 不 需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100 多亿,核销流动资产损失55亿 元,固定资产损失105亿元, 暴露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薄弱 环节。
通过对国企改革,国有 企业户数越来越少,非国 有企业越来越多,但国有 资本越来越大,原因一是 利润的积累,二是国家财 政投资增加了。
1999年213000户;
2000年191000户 ,但 国有资本比上年增加了8%;
2001年173500户,但 国有资本比上年增加了6%。
二、公司制改造程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 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 实的,国有资产评估主管部门有权宣布 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 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 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清产核资
建国以来我国曾进行过5次大 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 一 次 是 1951――1952 年 , 目的是摸清家底,经过清产估算, 1952年国有资产总值238.6亿元, 获得了中国第一份比较完整、真实 的国有资产价值资料。
(五)资产评估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 国有资本持有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 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建 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1991年11月 16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91 号 )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 问题的规定》(2001年12 月 31 日 财 政 部 令 第 14 号 ) 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立执业。――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
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
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
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
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处罚:
(一) 通报批评;
(二)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 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
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 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 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 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 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 应当上交国有资本持有单位, 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 作为公司制企业国有独享资本 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 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 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 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 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 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的罚款。
15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 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 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 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 产评估资格证书。第六条――资产评估 机构因过失出具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评估与审计 评估机构内部的各专业组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剥离资产的处置 不良资产的确认与处理 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参股投 资价值的确定 部分资产评估方法探讨
现代企业制度五个基本特征:
1、能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 2、出资人以出资额承担有限 责任,公司承担以全部财产承 担责任; 3、有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 4、能促进企业优胜劣汰; 5、可以合理处理所有者、经 营者、劳动者三者关系。
第 五 次 是 1993 年 前 后 开 始。
1985 年 开 始 , 中 国 正 式 出现了资产评估业务。
(四)财务审计
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 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 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 构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国 资 [2002]40 号 、 41 号 补 充 意见,企业整体资产评估 前,应进行审计。
企业改制重组中资 产评估有关问题
内容简介
一、我国国企改革的历程 和背景
二、公司制改造程序:
(一)决策 (二)产权确认 (三)资产清查 (四)财务审计 (五)资产评估 (六)股权设置 (七)上报批准 (八)股份认购 (九)产权变动登记
三、企业改制重组中资产评估的常 见问题探讨
为了适用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 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在 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 本与财务处理的行为,财 政 部 于 2002 年 7 月 出 台 了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 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 暂行规定》。自2002年8月 27 日起执行。适用于国有 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 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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