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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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1999]7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11
【实施日期】199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决定
(宁政发〔1999〕71号1999年6月11日)
旅游业作为一种新兴的、发展潜力巨大的经济产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当前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旅游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在我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突出。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要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来抓,并已委托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和自治区旅游局主持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与布局总体规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业21世纪议程》,组织区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评审通过,待上报国家批准后实施,使旅游业真正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旅游业,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和任务
(一)旅游业是“无烟工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媒体”产业。培育和发展旅游业,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实施再就业工程,实现劳动力市场转移的需要,也是扩大内需、引导消费,增强市场购买力的需要。
(二)我区旅游资源十分丰富,“黄河文化、回乡风情、西夏文化、大漠风光”独具特色,旅游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现有旅游景区(点)的旅游价值较高,待开发的旅游资源建设难度较小,旅游业目前正处在培育和启动阶段,已有一些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旅游产品,并有相对稳定充裕的客源,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基础建设明显改善,发展旅游业的产业意识、开放意识、市场意识、经济意识逐步增强。
(三)加快发展我区旅游业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资源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适度超前的发展方针,大力开发特色旅游资源,发展优势项目,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坚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结合,坚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依靠全社会力量办旅游相结合,发展大旅游,开拓大市场,构筑大产业,实现大发展。努力提高旅游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水平,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及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四)加快发展我区旅游业的奋斗目标是:大力发展有宁夏特色的现代化旅游产业,力争到2003年,全区旅游年收入超过20亿元,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5%;旅游业成为宁夏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到2010年,旅游年收入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0%,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五)加快发展我区旅游业的基本任务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形成与宁夏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相协调的、科学合理的、功能配套的旅游综合产业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繁荣高效的旅游市场;建成适应现代旅游业的配套完备的基础设施;开发和完善一批在国内外影响广泛、各具特色、生命力强的旅游精品项目;建立发达、配
套的游览、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