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关于复制权 传统的“复制”概念 • 网络环境下对复制权的限制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禁止临时复制未作规 定,但不等于临时复制都是合法行为。
三、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 司法解释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 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 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 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 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 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 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
• 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有关信息资料的主体 • 司法解释第五条 著作权人可以向网络服务商索要侵权行为人的注册资 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 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其相 应的侵权责任。
• 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 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 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 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 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 因“博客”引发的版权问题 • 转载作品(网站之间、网站与报刊之间) • 作者与提供相应发布平台和技术支持服务的博 客网站之间的关系? • 案例:2006年,秦某诉搜狐公司侵犯其在在 博客专栏中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三位作者诉博 客网擅自转载其网上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李某诉 广州某晚报未经许可转载其网上发表的作品侵犯 著作权纠纷。
• 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改 (2006年11月) 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 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 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 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 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 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即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不再适用该规定。 • 经修改后的现行的司法解释共计八条
• 无需通知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商直接提供的侵权 内容;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商明知或应知 其他网站实施侵权行为。 • “通知”与“反通知”,“移除”与“恢 复”的格式 适用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格式文本。
• 避风港原则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 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 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并且不改变被上传 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内容;不知且无合理理由明知或应 知发生侵权;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接到权利人有效通知 后依法删除涉嫌侵权作品、表演和音像制品。 • 对提供搜索引擎技术及链接服务的,在接到“通知”后断 链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 的,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 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 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网络地址等资料。 •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 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的,由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 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Fra Baidu bibliotek
• 网络服务商被控侵权的一般情况 未经权利人许可 超越授权范围 已过授权许可期限 • 相当一部分网站因未经授权,通过互 联网提供文字作品(包括博客作品) 、音 乐、电影、网络游戏 及手机彩铃彩信的在 线收听、收看和下载服务引发纠纷。
• 发表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一般与著作财产权 (如出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等同时行使。 网络环境下,“博客”实时在线创作作品并 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是一种新的发表作品的方 式。按照现行法律对权利的设置,系同时行使发 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 P2P的问题 的问题 网络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责任 • 被控侵权的主体包括: 网络服务提供商、使用P2P软件的用户, 及P2P软件的开发者。
• “警告”与“通知” • 司法解释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 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 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 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根据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 的共同侵权责任。 • 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就“通知”与“反通知”,“移除”与“恢 复”程序作了规定。
• 法定赔偿 • 原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500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 得超过50万元。 •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法定赔偿为50 万元以下 • 司法解释删除了原条款
• 谢谢 • xiaobaiy@sohu.com • 85256792
• 直接侵权 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直接适用著作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过错责任原则 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 络信息是否侵犯著作权没有监控的义务, 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因他人侵权承担侵权 责任。司法解释未作规定。
• 间接侵权 • 司法解释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 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 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 “教唆、帮助”属于间接侵权行为,网络服 务提供者虽然不是内容的直接传播者,如其行为 客观上起到了“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 行为的作用,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 任。
• 临时措施 • 原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 时申请; •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依 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 起诉讼时申请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 碍、消除影响。
• 关于违约责任 • 司法解释第九条 对于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其提供 的信息,要求服务商承担违约责任不予支持;著 作权人指控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 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请求赔偿的,提出警告的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规定
• 《著作权法》修改 (2001年10月27日)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有关信息网络 传播权、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 护、诉前临时措施及赔偿等内容。 • 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改 (2003年12月) 删除了相关条款,增加有关技术措施保 护、诉前临时保护措施的规定。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 月)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布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5 月) 条例就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 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权利的保 护、权利的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于晓白
•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作为新兴 产业发展速度迅猛,根据最新统计,截至 2007年6月,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已达1.62 亿,且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长。预计 未来将迅速超越美国居全球第一。
• 在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调查统计 一项中,在线影视收看及下载影视节目的 人数占网民总数的36.3%以上,占整个互 联网使用的35%。 • 另据统计,2005年中国网络音乐市场规模 为27.8亿元,比上年增长61%。其普及率 远高于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电子商务等 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
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定、修改
• 制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颁布《关于审理 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制定过程:总结地方法院审判经验;参考 借鉴国外的做法;听取专家、学者、立法 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院法官意见。
• 制定司法解释的目的 弥补相关法律不足,解决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又 有把握解决的问题 • 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 • 司法解释的内容 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数字化作品保 护、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 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 技术措施保护 • 司法解释第六条 • 条例第四条 • 较之司法解释更加具体,除了规定不得故意 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外,还增加了“不得故意 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 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 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服务。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的规定。
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
• 2007年6月9日互联网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 “条约”的相关规定已转化为国内法,现 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条约”之 间不存在矛盾之处。 •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件优先适用法律、法规。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 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 利。 • 网络传播作品的主要形式 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 在线传播;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 务在手机终端下载或者传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