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联营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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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归档日期:年月日
本《联营合同》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和联营商(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联营形式及经营项目
1、甲方同意提供位于面积为平方米(含公摊面积)的场地(具体位置、面积详见双方确认的图纸)给乙方经营,乙方经营的项目及商品为:经营品类商品名称备注经营品类说明
2、乙方如需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和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3、合同期内,乙方如未得到甲方许可,无论整体或局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场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做为担保抵押、营业转让以及兼并等情况在内),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物件转借他人(包括共同使用的物件)以及与此相当的行为。不得与第三者合作经营店铺,不得做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4、乙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差错以及任何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既不干涉、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
二、内部装修
1、乙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场地内负责内部装修,遵循来装去丢原则处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于年月日前提交甲方,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乙方店铺装修工程必须配合整体工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在甲方的监督下,按计划并安全有效的进行,因装修工程所引发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营业区内的装修、照明、水电容量、煤气容量等进行变更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认可后,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且不得影响甲方的整体营业。
6、乙方进行重新装修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遵循来装去丢的原则进行。
7、乙方营业区内的日常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联营酬金及资金往来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的场地及相关设施,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每月按照销售的%向甲方支付联营酬金。乙方在合同期内保底销售额为万元/年,如果低于本保底额则按照本基数上交甲方联营酬金。保底额按照月度计划划分(见下表),超过保底额部分甲方按照%收取,保底部分甲方按照月度考核,半年度清算。
(附:月度保底考核计划表,单位:万元)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保底销
售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如果乙方连续月未完成保底销售或销售额在同区域品类中处于末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联营位置调整直至清退。
3、合同期内,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一次性的向甲方支付展示费元,年度推广费元,庆典费元。
4、乙方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时,按平均每天应交纳的费用乘以实际经营天数向甲方交纳费用(不包括自行终止的合同)。
5、结算方式:
①、乙方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派驻收银人员统一收取。
②、原则上甲方当月结算乙方上月以销货款,每月销售的起至日期为每月的26 日至次月的 25 日,当月的 28 日至次月的 5 日为甲乙双方的对帐日(按照公历计算)。③、乙方对帐后必须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增值税发票的一周内为甲方付款日,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
④、如果甲方有替乙方垫付的款项或乙方应该缴纳的罚款及应该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管理费等,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进行扣除。
6、乙方营业额不足以支付应付费用的时候,必须在次月的 6 日前向甲方补足。
7、若乙方未按约定付清本合同的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五项所列款项时,每逾期一天甲方加收乙方拖欠款项总额的1%的违约金。
8、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不得借用、冒用第三方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必须向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确认保证金到帐后,向乙方开具保证金收据。
2、甲方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后或乙方撤离店铺三个月后,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3、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而终止合同,甲乙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费用的分担
1、乙方负责店铺经营的一切营运费用。
2、合同期内,乙方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场地面积分担管理费人民币元/月,管理费的项目主要有:
①、公共部分保洁费。
②、公共部分设备使用、管理、维修费。
3、甲方提供公用部分的照明。乙方的场地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所耗费用及电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如需要单独用水,按实际使用量根据当地的供水部门的价格计量,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国家职能部门对乙方进行抽检等正常收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该接受甲方核定的信用卡并承担相应手续费。
7、乙方的营业人员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上述收费项目费用除国家规定科目以外,其他费用每年视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
9、其他收费方面如有责任不明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营业额现金管理
1、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协定的收银机和收银系统,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乙方每日的营业额收入由甲方统一收取。
2、乙方将每次的销售商品的营业收入交由收银员输入收银机,不得有营业款短报及漏报的现象。如果有上述行为存在,经过核实,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该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如果有不向顾客开具收银单或场外交易的行为,经过甲方核实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未开具收银单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违约金,如该行为给顾客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如顾客需要开具发票时,乙方员工应该办理开具发票事宜,否则,如果甲方因此受到相关职能不明的查处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七、营业区管理
1、乙方必须在签约的营业区按甲方指定的日期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时,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2、甲方因为经营的需要,需要对乙方的经营场地进行调整,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并服从。
3、甲方统一营业时间,未经过甲方许可,禁止乙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停业,或者在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外营业。
4、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保人)违反甲方的商铺管理规定或过失造成商铺和指定营业区域的物件损坏的,乙方必须于甲方迅速取得利息并否则承担因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5、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协助甲方做好经营及管理工作。
八、商品管理
1、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则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假冒、伪劣、过期、计量不足、标示不准的商品,乙方对所经销的商品实行质量三包,如有质量问题,应该按照中国的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按照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惯例或方法处理。
2、乙方经营的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价格,不能违背《价格法》的规定。因为价格原因引起的消费投诉(含售价高于本联营店铺以外的专卖店或专柜专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超出差价部分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违约金,并无条件办理退换货品或退还差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经营的产品不得有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代理权、专利权、图案权等行为,不得陈列和销售法律与政府规定的违禁商品,如违反,乙方除负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甲方有权清退商品并终止合同,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赔偿不少于人民币五万元的名誉损失费,直至扣除乙方的所有货款和货物。
4、乙方对所陈列的商品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乙方经销进口商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进口手续资料的副本,如果乙方的进口商品手续资料残缺、进货渠道不明,则该商品不得入店销售,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对此做出赔偿。
5、乙方销售的商品以合同约定的范围为限,乙方如果需要变更或增加营业项目和商品时,必须先报甲方书面同意,所售商品必须经过甲方审核。
6、乙方必须无条件遵守甲方的货品、物价、质量管理制度,并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