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1999年2月10日修订)

周志放译

第1章总则

第1条俄罗斯联邦检察院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联邦统一集中的机关体系。它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在联邦的领域内对遵守联邦宪法和执行联邦现行法律实施监督。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还执行联邦法律赋予的其它职责

2、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实施,加强法治,保护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依法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对联邦的各部、国家各委员会和局、联邦的其它权力执行机关和代表(立法)机关、联邦主体的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指挥机关、检查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企事业组织管理机关和领导人员,实施执法监督,对其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联邦的各部、国家各委员会和局、联邦的其它权力执行机关、代表(立法)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检查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公职人员、企事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和领导人员,实施守法监督;

对侦查、预审和预侦活动实施执法监督;对民事审判进行执法监督;

对执行法院决定的处罚和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监管场所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监督,根据俄联邦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能进行刑事追究;

协调各护法机关同犯罪活动作斗争。

3、根据俄罗斯联邦诉讼立法的规定,检察员参加法院、仲裁法院(以下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对法院作出的违法决定、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4、俄罗斯联邦检察院参加完善法律的创制活动。

5、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出版专业刊物。

第2条国际合作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有关机关直接联系,进行合作,并就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问题签定协议。参加制定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

第3条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活动的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活动的组织程序及检察员的职能,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所规定。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不执行联邦法律没有规定的职责。

第4条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活动原则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联邦统一集中的机关体系(以下称检察机关)。它的活动原则是下级检察员服从上级检察员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

2、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独立于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体,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行使法律职权。

检察机关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保守国家秘密和法律规定的其它秘密的情况下,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活动。

向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居民通报法治状况。

3、检察机关的检察员和侦查员(以下称检察员和侦查员)不能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组织的选举机关或其它机关。

4、检察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带有政治目的的社会联合组织及其活动。检察机关不允许建立带有政治目的的社会联合组织及进行活动。检察员和侦查员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不许同社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定发生联系。

5、检察人员不许配合自己的主要活动进行其它有偿或无偿活动。但教学、科研和创作活动除外。

第5条实施检察监督不得干涉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联合体和民

众媒体及其代表人和公职人员,不管在何种程度上对检察员和侦查员决定采取的措施施加影响或者妨碍检察监督活动,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检察员和侦查员对他们承办的案件材料,不管何人提出要求,均无提供和解释的义务。但联邦立法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3、没有检察员的允许,任何人都无权在检查和预侦结束之前公开检察机关检查和预侦的材料。

第6条检察员提出的要求必须执行

1、检察员依据联邦法第2

2、27、30、33条之规定提出的要求,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条件地执行。

2、为实施检察职能,对检察员和侦查员所要求的统计资料、有关信息、查询文件及其副本,必须无代价地提供。

3、不执行检察员和侦查员提出的要求,或逃避其传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7条检察员参加联邦立法机关和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举行的会议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及其委托的其他检察员,有权参加俄罗斯联邦召开的联邦会议及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召开的委员会议和分组会议。

2、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市、区检察长和与其同级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委托的其他检察员,有权参加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召开的会议,以及相应级别的地方自治机关和下级机关的会议。

3、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其委托的其他检察员,有权参加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组织召开的关于研究和审议检察建议和抗议的会议。

第8条协调打击犯罪活动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长协调内务机关、联邦安全局、税务警察机关、海关及其它护法机关,同犯罪活动作斗争。

2、为保障本条第1款指出的机关的协调行动,检察长召开协调会议,组织工作小组,获取必要的统计资料和信息资料,并按照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关于协调打击犯罪活动的规定实施其它职权。

第9条参加法律创制活动

检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发觉有必要完善现行法规,有权向立法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倡议立法机关和相应的下级机关提出变更、补充和撤销有关法规,或者建议制定其它法律法规。

第10条审查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和申诉

1、检察机关根据管辖范围,处理控告有关违法和其它申诉材料。检察员作出的决定,不应妨碍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向法院进行的申诉。对法庭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申诉只能由上级检察员作出决定。

2、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和申诉,必须按照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理。

3、对控告申诉和其它上诉材料的答复,应该说明理由。如果控告或申诉的要求被拒绝,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对这一决定再行上诉的程序,以及当事人向法院申诉的权利,如果法律有此规定。

4、检察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措施,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

5、控告申诉的信函不得转寄被控告申诉的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2章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第11条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体系

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体系的构成有: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和与其同级的军事检察院、其它专门检察院及科研教育机关,有法人地位的编辑印刷出版部门,市、区检察院、区域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它专门检察院。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及与其同级检察院和科研教育机关,在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上拥有自己的目标。

2、检察机关的组建、改革和撤销,其地位和权能的确定,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决定。

3、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不容许有独立于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统一体系的检察院存在和进行活动。

第12条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任命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职务由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院会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来任免。

2、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人选,未获联邦院会议成员规定的多数通过,那么,俄罗斯联邦总统在30日之内必须向联邦院会议提出新的人选。

3、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空缺或其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第一副总检察长代行总检察长的职权,如果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和第一副总检察长的职务都出现空缺或者他们不能行使自己的职权,那么根据副总检察长的配备顺序,确定一名副总检察长代行总检察长的职权。

4、俄罗斯联邦检察长的任期为五年。

5、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职务的任免通过报刊公布。

6、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每年向俄罗斯联邦议会两院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报告关于俄罗斯联邦法治状况和为加强法治所做的工作。

第13条检察长的任职、领导关系和解除职务的根据

1、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的任职,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协商决定。

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必须服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领导并向他报告工作。对其职务的解除亦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决定。

2、市、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和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职务的任免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决定。他们必须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3、检察长职务的任命和解除在报刊上公布。

第14条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配有第一副总检察长和几名副总检察长。他们职务的任免由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院会议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提名决定。

3、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设置检察委员会,其成员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主任),第一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依职务而任),以及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的其他检察工作人员组成。

4、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的机构设置:

总局、局和处(局级处和局属处)。总局局长、局长和局级处处长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高级助理,而总局的副局长、副局长,局属处的的处长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助理。

在总局、局和处设有高级检察员和检察员、高级刑事检察员和刑事检察员以及特别重大案件高级侦查员和侦查员及其助理。

5、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设有顾问、高级助理和特别委托高级助理,他们的地位与局长相同;助理和特别委托助理,其地位与副局长相同。

6、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还设有分院一级的军事总检察院。军事总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兼任。

7、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设有学术咨询委员会,研讨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活动问题。学术咨询委员会的条例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批准。

第15条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及与其同级检察院

1、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及与其同级军事检察院和其它专门检察院,由其相应的检察长领导,并配有第一副检察长和副检察长。

2、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及与其同级的军事检察院和其它专门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任主任),第一副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依职务而任)及由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任命的其他检察工作人员组成。

3、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院及与其同级的军事检察院和其它专门检察院设置局和处(局级处和局属处)。局长和局级处的处长是检察长的高级助理,而副局长和处长是联邦主体检察长的

助理。

上述检察院配备检察长的高级助理和助理,高级检察员和局与处的检察员、高级刑事检察员和刑事检察员,以及重大案件侦查员、高级侦查员及其助理。

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和同级检察长,可以配备特别委托助理,其地位同于副局长。

第16条市、区检察长及与其同级检察长

市、区检察长及与其同级的军事检察长和其它专门检察院检察长,领导相应的检察院。这些检察院配备第一副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处长、检察长高级助理和助理,高级刑事检察员和刑事检察员,以及高级侦查员和侦查员(市院设重大案件侦查员)及其助理。

根据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决定,在市、区及与其同级检察院可以设置科。

第17条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系统的职权。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系统。为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发布必要的命令、指示,颁布条例和工作细则,以便调整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系统的组织活动,使上述工作人员物质与社会的保障得以实现。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在划拨的编制和工资基金预算的范围内,确定俄罗斯总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规定分院机构的权限,确定下级检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

3、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免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科研和教育机关的所长(院长)及其副职。

4、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负责完成本联邦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任务。

第18条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及与其同级检察长领导下级检察机关

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及与其同级检察长,根据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指示,向下属工作人员发布必要的执行命令。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确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数额的范围内,可以调整本院和下级检察院的定员和机构。

第19条划区的市检察长领导下属检察机关

划区的市检察长领导区检察院及与区同级的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长提出调整本机关和下属检察院的人员机构和干部配备的建议。

第20条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是咨议机构。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发布各项指示。

第3章检察监督

第1节执法监督

第21条监督的对象

1、监督的对象是俄罗斯联邦各部、国家各委员会、局和联邦其它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检查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企事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和领导人员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执行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情况,以及上述机关和公职人员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检察机关实施执法监督不能代替其它的国家机关。当检察机关获悉违法事实的信息并要求采取行动时,检察员便进行执法检查。

第22条检察员的职权

1、检察员在履行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出示工作证后可以无阻碍地进入本联邦法第21条第1款指出的各机关的驻地和办公场所,查阅其文件资料,检查与检察机关获悉的违法事实有关的执法情况;

要求上述机关的领导及其公务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统计报表,指派专业人员查明发生的问题;根据检察机关收到的告发材料,对该单位所属部门的活动进行检查;

传唤公务人员和公民就有关违法问题说明情况;

2、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依法进行刑事立案或行政违法立案,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警告其不得违法。

3、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当发现本联邦法第21条第1款指出的机关或公务人员违法时,有权决定释放非经审判机关决定而被非法行政拘禁的人员;对违背法律的规定提出抗议,并要求法院或仲裁法院对这些规定作出法律上无效的决定;提出消除违法现象的建议。

4、在本联邦法第21条第1款指出的机关和公务人员接到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违法检查通知后,必须立即着手完成提出的要求。

第23条检察抗议

1、对违背法律的决定,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或者向其上级机关和公职人员提出抗议,或者依据俄罗斯联邦诉讼法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议。

2、接到检察抗议后,10天之内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对俄罗斯联邦主体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作出的抗议,应在近期的会议进行研究。特殊情况要求迅速消除的违法现象,检察长有权缩短研究抗议的期限。对检察抗议研究的结果,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迅速告知检察长。

3、设有委员会的机关召开研究检察抗议会议的日期应通知提出检察抗议的检察长。

4、检察抗议在未被研究之前,提出抗议的人员可以将其收回。

第24条检察建议

1、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提出的消除违法的建议,应向有权消除违法现象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出。对检察建议必须紧急进行研究。自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应在一个月之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违法现象,查找促成违法的原因和条件,并对采取措施后的效果书面告知检察长。

2、委员会机关应将召开研究检察建议的开会日期,通知检察长。

3、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的决定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不相符,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应将这一情况向俄罗斯联邦总统报告。

第25条立案决定

1、检察员根据公职人员违法的性质,作出刑事立案或行政违法立案的决定,并对立案情况加以说明。

2、对检察员作出的行政违法立案的决定,有权审议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应书面告知检察长。

第25-1条发出不许违法警告

为预防违法或获悉正在准备实施违法行为的信息时,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应以书面形式警告其不许违法。如果被警告的公职人员不执行警告中对他提出的要求,也可以按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

第2节对遵守人权、公民权和自由的监督

第26条监督对象

1、监督的对象是联邦的各部、国家各委员会和局、联邦的其它权力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代表机关(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检查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企事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和领导人员遵守人权、公民权和自由的情况。

2、检察机关不能代替其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对遵守人权和公民权与自由情况的监督,不应干涉业务管理的组织活动。

第27条检察员的职权

1、检察员行使下列职权:

审查关于违反人权、公民权和自由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告知被害人维护自己权利和自由的程序;采取措施防止破坏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行使本联邦法第22条规定的职权。

2、当违反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的行为具有犯罪的性质时,检察员应对其进行刑事立案,并采取措施依法对其进行刑事侦查。

3、当违反公民的人权和自由行为具有行政违法的性质时,检察员应对其作行政违法立案,或者尽快把违法情况和检查材料通知有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务人员。

4、在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所保护的公民人权和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因身体状况,年龄或其它原因,在法庭或仲裁法庭上不能为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进行辩护,或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受到严重破坏,以及因其它情况致使此种违法对社会产生特殊影响,检察员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28条检察抗议与检察建议

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对破坏人权和公民权的机关或公务人员应提出抗议,或者按照俄罗斯联邦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议。

消除违反人权和公民权与自由的建议,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向有权消除此种违法行为的机关或公务人员提出。

检察抗议与检察建议的提出与审理按照本联邦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执行。第3节对侦查机关、预审和预侦机关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29条监督对象

对侦查机关、预审和预侦机关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侦查,对违反人权与公民权和自由的既遂犯罪和预备犯罪的控告、申诉和举报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和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第30条检察员的职权

1、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和联邦其他法律的规定,检察员有权对侦查机关、预审和预侦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2、在预侦和预审中出现的无须立法调整的问题,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对此作出的指示,必须执行。

第31条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的侦查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的职权。检察员有权亲自侦查任何刑事案件,或委托下属检察员或侦查员进行侦查。

第4节对监管场所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

第32条监督对象

对劳改、劳教、看守所及执行法院决定的强制措施的其它机关监禁人员的合法性,实施监督;对遵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监管程序的合法性及提供的

监管条件进行监督;

监督执行非剥夺自由处罚的合法性。

第33条检察员的职权

1、检察员实施执法监督有权在任何时候进入本联邦法第32条指出的机关调查情况;询问被监管人员;查阅监管人员法律文书及其侦查材料;要求监管场所的行政机关增置必要的设施,保障被监管人员的权利不受破坏;检查本联邦法第32条指出的机关行政部门发布的命令和作出的决定是否与俄罗斯联邦立法相符,要求公务人员加以说明,提出抗议和建议;对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进行立案。在抗议未予审理之前,监管机关行政部门对此提出的异议暂时无效;撤销纪律处罚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禁人员。

2、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作出决定,立即释放拘禁场所和精神病治疗机关被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第34条检察员的决定与要求必须执行

检察员就执行法定的监管程序和监押条件作出的决定和提出的要求,监狱、看守所、执行强制措施的机关及执行法院判定非剥夺自由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予以执行。

第4章检察员出席法庭参加案件审理

第35条检察员出席法庭

1、按照俄罗斯联邦诉讼法和联邦其它法律规定的案件,检察员出席法庭参加对案件的审理。

2、检察员在法庭上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发表公诉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根据俄罗斯联邦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员有权向法庭提出意见。为维护公民的利益、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检察员都有权介入案件。

4、检察员出席法庭审理案件的权限,由俄罗斯联邦诉讼法所规定。

5、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出席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开庭对案件的审理。

6、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就具体案件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法律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和自由问题,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意见。

第36条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

1、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撤销原判决或部分改变判决,向仲裁法院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证据不足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提起上诉。检察长助理、局和处的检察员,只能对他们参加审理的案件提出抗诉。

2、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无论是否参加案件的审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均有权向法院要求提取其判决、裁定或决定已生效的任何案件。审查后如发现法院判决,裁定或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或证据不足,检察长应按照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向上级检察长提出。

第37条撤回抗诉

对法院判决、裁定或决定提出的抗诉,在法院未对其审理之前,提出抗诉的检察长可以将其撤回。

第38条暂时停止执行法院判决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如果对死刑判决提出抗诉,则应暂时停止其执行。

第39条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就民事案件、仲裁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违法等案件的审判实践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第5章检察机关的任职和检察干部

第40条检察机关的任职

1、检察机关的职务是联邦的国家职务之一。检察工作人员是俄罗斯联邦的国家职员,按本联邦法的规定必须执行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公务。

检察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和任职条件,依本联邦法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职务原则法》第4

条第2款之规定。

2、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称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按照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和俄罗斯联邦国家公职法及考虑本联邦法所规定的特殊性加以调整。

3、军事检察机关的军事检察员和侦查员的任职程序依据本联邦法、《联邦军人义务和兵役法》以及《联邦军人地位法》确定。

4、检察工作人员有权向上级领导和法院申诉检察机关领导对其任职问题作出的决定。

第40-1条检察员和侦查员任职要求、任职条件和检察机关接收程序

1、凡受过法律专业高等教育并得到国家颁发的证书,具备必要的职业素质、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俄罗斯联邦公民,都可以成为检察员和侦查员。

特殊情况下,大专毕业并得到国家颁发的学历证书,现在高校学习法律专业的,也可以任市、区及其同级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和助理侦查员职务。

2、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录用到检察机关工作:

外国公民;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其行为的人;

法院判决一定时期内无权从事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人;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经医疗鉴定患有妨碍履行公务疾病的人;

近亲、姻亲(父母、夫妻、兄弟、姐妹、子女)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直接领导或监督关系的,其职务为国家机密要求所不允许的人。

3、检察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须签订不定期或不超过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本联邦法第43-4条第3款第2段之规定,到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学习法律专业的人员以及检察工作人员带薪读研究生面授的,必须依据他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检察机关工作5年以上。在上述期满前离开检察机关的,除因身体状况、应征入伍服现役、女性工作人员带孩子,孩子不到8岁、检察机关撤销、裁减人员、精减编制(组织定员变动)外,上述人员应全额退还其学习费用。

5、市、区检察院及与其同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任职年龄不得小于25岁,且在检察机关任检察员或侦查员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

俄罗斯联邦主体及其同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年龄不得小于30岁,且在检察机关任检察员或侦查员时间不得少于5年。特殊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有权任命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市检察长、区检察长及其同级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只要他们具备国家权力机关领导岗位法律专业工作经验。

第40-2条检察机关任职的限制

担任本联邦法第40条第1款第2段所述职务的人员,适用《俄罗斯联邦国家公职原则法》。第40-3条检察机关录用人员的试用期

1、检察机关初次录用的人员,除从大学或中专毕业的条件外,为考验其是否适应工作需要,还应有6个月的试用期,时间由有关检察长确定。考验的范围视被录用人员拟任的职务与其商定。根据双方商定,试用过程中,时间可延长,也可缩短。试用期间因暂时原因不能上班,或被录用人员有正当理由缺勤时间,不计入试用期。试用期计入检察机关工作工龄。

2、本条第1款所指人员录用期间不取得检察衔级,但必须完成所承担的工作职责。

3、经试用不合格的人员,检察机关不予录用,或与其商定试任另一职务。如果试用期满,录用人员仍在执行交给他的工作任务,则认为他适应工作,便不再对他的任职另作补充决定。第40-4条检察员(侦查员)誓词

1、初任检察员(侦查员)要进行如下宣誓:

“为献身法律工作,我庄严宣誓:恪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和俄罗斯联邦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为此绝不退让;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不妥协的斗争,不管是什么人。力求检察监督和侦查工作卓有成效;积极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三者的利益;同情和关心公民的申诉、控告和上访,在决定人的命运时,作到客观、公正;

严守国家和法律保护的秘密;

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珍惜职业荣誉,做到清正、廉洁、文明,保持和发扬检察机关的优良

传统。我意识到:违背誓言是不宜继续留在检察机关工作的。”

2、检察员(侦查员)举行就职宣誓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作出规定。

第40-5条职务任免权限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免下列人员职务:

A、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的总局和局的局长和副局长、处长和副处长;总检察长的顾问,高级助理和特别委托高级助理、助理和特别委托助理;第一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特别委托助理;总局、局和处的高级检察员和检察员、高级刑事检察员和刑事检察员;特别重大案件高级侦查员和侦查员及其助理。职务工作人员由俄罗斯联邦副总检察长任命。

B、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及与其同级检察长,依据本联邦法第13条第1款之规定程序任命。

C、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副检察长及其同级检察长;

D、市、区检察院及其同级的检察长;

E、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的科研和教育机关的所长院长及副职。

2、俄罗斯联邦主体及其同级检察长任免下列人员职务:

A、他领导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除他的副职外;

B、下级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处长、检察长的高级助理和助理、高级刑事检察员和刑事检察员、特别重大案件侦查员、高级侦查员、侦查员及其助理。

3、市、区检察院及其同级院的检察长任免非检察员、侦查员职务的工作人员。

4、检察系统科研教育机关的所长、院长,任免科研和教学工作人员以及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他的副职除外。

第41条检察人员的考评与衔级

1、为提高业务能力、晋升检察职务、加强惩戒,对检察人员实施考评。

2、被考评的检察人员应有衔级,或他所从事的工作按规定应授予衔级。

3、考评的程序与时间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确定。

4、军事检察院的军官、科研和教育工作者的考评,考虑其活动的特殊性,由俄罗斯联邦总

检察长为其确定专门的程序。

5、根据检察员、侦查员、科研和教学人员的职务和工龄,他们终生享有检察衔级。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享有俄联邦总检察长授予的衔级。

6、授予检察衔级的程序,按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的《检察人员衔级条例》规定实施。

第41-1条工作证件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确定发给检察人员的工作证件的样式。工作证件是检察人员的身份证件,上面标有检察人员的衔级和职务。检察员和侦查员的工作证件确认他们有携带和保存手枪和专门器具的权利,以及本联邦法赋予检察员和侦查员的其它权利。

第4l-2条检察人员的人事档案

1、检察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前面提到的工作人员情况、工作机关及业务技能。

2、禁止搜集检察人员有关政治、宗教方面的情况。检察人员有权了解属于他个人档案的有关材料,有权对其档案材料作出书面说明并归案。

3、检察人员档案的整理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作出规定。

第41-3条制装

l、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标准,检察人员免费制装。

2、参加法庭刑事,民事和仲裁审理以及出席正式代表检察机关的场合,检察人员必须正式着装。

3、在检察机关工作20年以上离开检察机关的人员,除因个人过错有辱检察人员名誉或因法院判刑而取消检察衔级者外,他们也有权着装。

第41-4条工作人员休假

1、检察员、侦查员、科研和教学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休假时间为30天,不含到休假地的往返时间,且报销在俄联邦境内的路费。

在艰苦地方与气候恶劣地区工作的检察员、侦查员,每年享受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不少于45天的带薪休假。检察员、侦查员、科研和教学人员,根据其工龄长短,每年还享受补充

带薪休假。具体天数如下:

工龄超过10年--增加5天;

工龄超过15年--增加10天;

工龄超过20年--增加15天。

享有补充休假者的工龄包括在检察机关工作时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也包括在其它护法机关、部队服役以及作审判工作的工龄在内。

2、根据检察员、侦查员、科研和教学工作人员个人的请求和行政部门的同意,休假也可以分两次。但两次休假只报销一次路费和一次扣除休假路途时间。

3、个别情况下,根据检察人员的申请和有关领导批准,当年的带薪休假也可串到下一年度。

4、即将离开检察机关的人员,如因组织定员变化、生病、辞职或退休以及个人意愿,没有享受年度带薪休假的,应按照其工作时间比例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41-5条检察人员工作调动

1、根据工作需要,检察人员由一处调往条件艰苦气候恶劣地区以及医疗诊断不宜去的地方,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检察人员个人要求调动工作,必须经过有关检察长的同意。

2、检察人员调到别处长期工作,其本人和家属的搬迁费用全部由联邦预算承担。

第41-6条工作人员的奖励

l、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在检察机关工作有突出贡献,完成重要而复杂的工作任务,应给予以下奖励:

口头表扬;授予荣誉奖状;登光荣榜、光荣册;颁发资金;颁发奖品;给予重奖;奖励刻有名字的武器;提前授予衔级或提前晋升衔级;授予《为俄罗斯联邦检察尽职工作》胸章;授予《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荣誉工作者》胸章,同时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亲发证书;

2、特别优秀工作人员,授予《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律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受到国家奖励。

3、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也可以实施本条第1款没有规定的奖励种类。

4、《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荣誉工作者》和《为俄罗斯联邦检察尽职工作》的胸章条例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制定。

5、工作人员的奖励从奖励基金中支付。

6、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可以将本条规定的奖励给予对加强法治和为俄罗斯联邦检察系统的发展有重大协助的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第41-7条违纪责任

1、检察人员因不执行或不应执行的工作职责过错而有损检察人员的荣誉,检察机关领导人有权对其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予以训戒;予以谴责;予以严厉谴责;降低衔级;

取消《为俄罗斯联邦检察尽职工作》的胸章;

取消《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荣誉工作者》胸章;

警告其与职业要求不符;开除出检察机关。

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有权实施各种纪律处分。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的工作人员违纪时,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有权责成有关领导去追究其责任。

3、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及与其同级检察长,检察院科研和教学机关的所长,院长有权对他们任职的工作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但不包括取消《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荣誉工作者》胸章的处分。

4、市、区及同级检察长有权对由他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训诫、谴责、严厉谴责以至开除的处分。

5、给被授予《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荣誉工作者》胸章工作人员开除出检察机关纪律处分,必须经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同意,方可执行。

6、纪律处分应在工作人员的过错被发现后直接实施,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不含生病和休假时间。

7、纪律处分不应在工作人员生病或休假斯间实施。

8、纪律处分不应是在发现过错的6个月后实施。如果是进行财务管理检查,则应在发现问题后不超过两年。

9、在对触犯纪律人员作出处分决定前,应暂时(不超过一个月)停止其工作,但保留工资。

停止工作应由有权任命其职务的机关领导签署命令后执行。被停止工作的人员应发给职务工资、衔级津贴和工龄补助津贴。

第42条追究检察员、侦查员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程序

1、对检察机关检察员和侦查员违法行为的检查、刑事立案决定(除被当场发现检察员或侦查员犯罪外)及对其实施的侦查,均属于检察机关的特殊职能。在对检察员或侦查员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期间,应停止其职务。停职期间应发给工作人员职务工资、衔级津贴和工龄津贝占。

2、不允许对检察员和侦查员实施拘留、拘传、搜查人身、物品及其使用的交通工具,除联邦法律规定的为保障其他人员的安全或犯罪时被当场扣押外。

第43条停止在检察机关的工作

1、当检察工作人员离开了检察机关,便停止了在检察机关的工作。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之规定,检察工作人员自动离职或根据机关领导人的意见,在下列情况下离开检察机、关:

A、已经到了规定的检察人员退职年龄;

B、停止俄罗斯国籍;

C、违背检察员(侦查员)誓言,乃致因犯有过错而损害了检察人员荣誉:

D、不遵守职业规范,违反《俄罗斯联邦国家公职原则法》第11条和第21条第3款规定者;

E、泄漏国家机密和法律所保护的秘密。

2、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科研和教学人员除外)的退休年龄为60岁。对本联邦法第14、15、16条指出的工作人员,在他们已到退休年龄时,有关检察机关领导可以作出决定延长其退休年限,但一次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检察工作人员年龄已到65岁的,则不得再延长。65岁以后可以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继续在检察机关工作,并按本联邦法第44条第l款之规定领取全额工资。

3、检察员和侦查员有权辞职,其理由为:

A、根据本联邦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已到退休年龄;

B、不同意国家机关或上级领导作出的决定或行动。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第一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辞职申请必须在议会联邦院会议接受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从给出的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起施行。 A.2018年10月26日 B.2018年11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月1日 2.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A.十二三 B.十二六 c.十三三 D.十三六 3.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通过的。 A.1977年 B.1978年 c.1979年 D.1980年 4.《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表述

是:。 A.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政治机关 D.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5.人民检察院依照设置。 A.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B.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c.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D.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6.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的干涉。 A.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B.党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D.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指导 B.领导领导 c.指导指导 D.监督监督 8.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

院工作依法享有。 A.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B.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c.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D.参与权、建议权和知情权 9.在xq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的有关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xq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省级有关部门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 D.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有关部门 11.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A.可以应当

第11号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S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前文概要》 根据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为了获取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公务员行贿或者约定行贿的美国法人和个人将收到刑事乃至民事处罚。FCPA由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和会计条款(accounting control provisions)构成,前者由美国司法部(UA Department of Justice)管辖,后者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辖。根据后者的规定,美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股票的日本公司)必须正确报告包括行贿受贿的会计处理在内的财务数据。这些公司不得将行贿支出隐藏在其他会计科目中,或以其他明目表示。 违反FCPA的情况下所受的处罚,个人的情况下刑事方面最高可判处25万美元的罚款并处最高5年的徒刑。公司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200万美元的罚金。另外,公司和个人都会成为民事处罚的对象。根据联邦法律,可对被告处以最高相当于非法所得或者第三方所受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此外,作为对公司的制裁,公司将会被剥夺成为美国政府承包商的资格以及停止出口经营权。 违反FCPA对经营上也有同样深刻的影响。为遵守法令所必需进行的内部调查需要花费相当大的费用和时间。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法令一般需要公示,这回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商誉。即使公司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改善措施,但是已被公认为有贿赂行为的美国法人也许不得不远离与发生行贿的国家,特别是和政府有关的事业。有的情况下,在美国国内有可能会被股东代表起诉。 不管怎么说,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在发展中国家是家常便饭。中国腐败的情况尤其严重。 1.有关FCPA中国所特有的问题 对于很多在中国经营的外国法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是一样的。然而,我们想就其中一些中国所特有的问题进行探讨。 1.1.“外国公务员”的问题 FCPA所禁止向其行贿的“外国公务员”的定义为“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以及为这些机关或代表其行使官方权力的人”。所以,“外国公务员”中包含审查合资合同、审批投资项目、以及拥有类似权限的人员。此外,在美国司法部的解释中,“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还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的100%由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雇员。这个解释对中国极其重要。众所周知,虽然这几年有许多企业被民营化,但是中国经济的主要部分仍然有国有企业掌控。 此外,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及雇员适用FCPA的情况,和中国法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广泛定义是一致的。比如中国刑法第93条对受贿的刑法使用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指“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另外中国共产党有关处分的纪律也对所有具有国有企业地位的单位适用。 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董事是由拥有或控制该国有企业的政府机关任命的。虽然选任手续每个地区略有差异,但是由党和政府共同决定这一点是一样的。如果企业的股份是“国家持股”的形态的话,由于其股份属于中央、省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所以其经营者和董事也由相同级别的政府任命。很多国有企业发行由其他国有企业持股的“法人股”,这些股份也由和上述同样的任命权限。另外,相关级别的党委在这些任命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被任命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几乎都是党员干部。另外,所有的国有企业中都会设置于管理机构相平行的党组

国外防腐措施doc

一、建立专门机构 各国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并不相同,其历史渊源和现实功能也是千差万别。 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暑——是根据1919年宪法设立的。监察专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监察专员在任职期间,议会不得罢免其职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除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其他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在监督之下。监察专员有权视察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出席他们的决策会议,上至国务委员会,下至法院和地方自治委员会,甚至延伸到宗教和社会团体。他们还有权就任何事项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不良行政程序和做法提出批评,或直接提请国务委员会审议。 埃及行政监察署——成立于1958年,1980年被撤销。1982年穆巴拉克执政后重建。行政监察署归政府总理直接领导,向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国家总统可随时指示或委托它行使职权,国会及各部部长也可以委托或请求监察署就某事项进行监察调查。根据人口和地域大小,将26个省划分为10个监察区,每区设立派驻监察局。派驻局由监察署垂直领导,人、财、物统管,不受地方政府约束。总统、总理、部长、省长任命高级官员之前,或者对官员进行授勋、奖励之前,都需行政监察署对他们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为了同贪污腐败现象进行斗争,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反贪污反腐败的机构。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自1952年建立,它是独立于警察部门的一个独立机构,机构负责人直接对总理负责。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1)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2)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3)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交给了联邦调查局(FBl)。FBI 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可以调查任何人。其反腐败的绝招叫“sting",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钩,上当就抓。 泰国反腐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是法定的独立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委员会主任及其他8名委员)由独立的临时遴选委员会提名、参议院确定、国王任命,对参议院负责,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独立的公诉权,还有权独立提起公诉。2006年9月,委员会调查他信政府的腐败行为,并授权反腐败委员会没收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 喀麦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根据2006年3月11日比亚总统签署的法令成立。由总统亲自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收集、调查、研究有关方面的信息和揭露腐败案件的线索,对项目的招标、执行进行监督,查明有关案件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对政府反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瑞典国家反腐败办和经济犯罪署——国家反腐败办成立于2003年,专门负责

美国廉政法律建设

一、美国廉政建设概况 腐败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而美国的腐败能长期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与其高效的廉政机构、制衡的权力配置、健全的法制、严密的监督分不开。 (一)美国的廉政建设机构 为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不受政治势力的影响,美国的反腐败机构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除了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都具有反贪职能外,美国还设立了几个比较特殊的廉政机构。一是审计总署。1921年,美国出台的《预算和会计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美国审计总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2004年,该机构更名为“美国政府问责总署”,其使命是“发现和反映真相”,审计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发展方向为“强化政府责任,改进政府绩效”。二是廉政公署。根据《政府行为道德法》,在人事管理局内设立廉政公署。1989年,该署成为独立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三是监察长办公室。1978年美国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公室,负责监督部门运作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和审计标准,协调审计和犯罪调查,进行廉政监督和政策监督。四是美国行政部门道德办公室。主要职能是防止利益冲突并监督实施法律、审核财务披露报告。 上述机构独立运作,分别对国会或总统负责,但又互相补充和配合,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机构的领导同为廉德委员会成员。在出现腐败问题时,监察长负责调查、司法部门决定是否起诉、道德办负责解释法律,共同为廉政建设服务。 (二)分权与制衡 美国从立国之初就意识到权力具有极强的腐蚀性,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其廉政建设的核心理念就在于对权力的分散、制约和监督。 美国的分权首先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使国会、总统、法院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 其次,美国的分权还体现在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美国设计了一系列诸如“自动纠错机制”等制度,让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让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19世纪后半叶,美国国会颁布了“利益冲突法”保障利益冲突各方都能参与决策,或做出决定,实现“野心对付野心”,从而进一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的腐败,保证权力的平衡,同时也利于社会各界对权力的监督。 (三)周全绵密的廉政法律体系 美国的联邦和州两套立法系统都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行事时都有法可依。仅联邦制定的公职人员规则就达4万多页。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后,美国大规模地进行廉政法律制度建设,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规。其中著名的包括:《海外反腐败法》。这是美国1977年制定的一部单行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管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该法以严厉的处罚措施和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要求,构成了对美国公司的全方位约束。公司违法,除了要受到直接的民、刑惩处外,商誉损失将更为惨重。因此,该法律的实施,重建了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并有力维护了美国企业跨国经营商业道德。 对公职人员进行约束的法规。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该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

论导致部分官员腐败的主要原因

论导致部分官员腐败的主要原因 自从习总书记执政以来,大肆倡导反腐败运动,一个个高层贪官落马,表明了党对于此次反腐败决心,没有了腐败现象,人民的生活才能更快走向小康;党的领导地位才能更加稳固;国家经济才能更加繁荣;才能加快中国梦实现的步伐。我认为如今中国国家高层已经正视中国当下官场腐败的现象是很大的进步,也看到他们的决心,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反腐的难度绝不低于新中国的建立,毕竟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嘛,要解决当前的腐败问题,必须找出滋生腐败的主要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做官的目的不纯 在农村,父母教育孩子时,很多都会说:“孩子,现在好好学习吧,长大后考个好大学,毕业之后,就可以当个大官,你看某某大官多威风,你以后也要像别人学习”,于是从小我们心中就埋下的当官的梦想,只为威风,只为比别人强,只为比别人有钱。想一下,一个人从小就收到这样的教育,以后真的有机会做官之后,他们就会怀揣着最初的梦想,比别人强,比他人有钱。在这种思想下,如果有人用

钱让他利用手中的职权来行方便,走后门,想必只要钱对他来说足够多,他就一定会心动,从而走向腐败。 现在社会有这么一种现象,即使是朋友之间的相互帮忙,也至少会请对方吃一顿饭,大家都认为理所当然,所以当有人请一些官员行使方便时,官员自然也认为自己帮了他的忙,收下他的一些礼品甚至是金钱也是理所应当的,腐败也由此而生。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1,法律对于官员的防范和监督不够完善,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像《反腐败法》这样的法律法规,因为法律一直都把政府官员看作是“正人君子”,对他们疏于防范,并且不注重监督体制的建设。所以在关于举报和监督政府官员的体制上建设十分不完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人们时刻防范监督着他们,防止以公谋私,贪污受贿。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防范政府官员腐败不如说是保护干部,因为不受法律监督约束的权利必然腐败。同时防范形式过于单一,群众力量并没有被很好的利用。目前对官员腐败行为的监督,主要依靠上级领导和专门部门,而对于群众的举报并没有很好的回应。现实中任人唯亲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现在在上下级之间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014年12月15日 16:23:35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向泽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建立法官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不但为构建科学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提出了逐级遴选的具体操作路径。逐级遴选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一,强调遴选对象的基层经历。所有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其二,强调遴选范围的相对封闭性和逐级性。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为上级院检察官岗位设立了较为严格的门槛。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中央在总结我国司法官准入和司法官管理,以及建设高素能司法官队伍经验基础上的慎重选择,符合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必要性 构建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是对司法官成长规律的尊重,是建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现实需求,是对长期以来检察官管理和高素能检察官队伍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 (一)检察官逐级遴选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法律上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检察官是专职的国家法律工作者,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权责重大,因此,为使检察官真正胜任这一重任,有必要在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中强调法律工作经验这一要件,检察官也只有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积累丰富的经验才能胜任职责。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检察官在基层检察机关充分锻炼,参与各种一线检察业务,待阅历丰富、经验成熟后,再进入更高层级的检察机关发展,更加符合司法人才的成长规律。 (二)检察官逐级遴选可以为建立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奠定基础。世界各国特别是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都强调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要有丰富的检察实践经验,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规定了不同层次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不同层次的检察官具有相应的素质。例如,《日本检察厅法》规定,副检事要任职3年以上并通过政令规定的考试,方可任命及叙职为二级检事;二级检事要任职8年以上,方可任命及叙级为一级检事。《决定》充分认识到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紧迫,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检察岗位的准入要求,从而为建立高素质检察队伍奠定基础。 (三)检察官逐级遴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进行业务指导的必然要求。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上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负有对下级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与监督的职责,分市院以上的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多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因此对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下一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可以为下级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提供继续奋斗的动力和目标,充分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作为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有下级职位的任职经验,也能够保证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权威性和指挥工作的正确性。而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基础法学教育有空泛之嫌,脱离司法实践。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入到省级检察机关乃至

行政领导与公共决策论文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十八大以后,中央到地方反腐败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但2012年以来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妹”等现象,使得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建立官员(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我国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对其研究现状全面学习后发现,学术界主要成果集中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现状以及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经验借鉴等方面,本文在略作整理和归纳基础上,加以简单分析,希望对今后的研究和实践有一些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源与作用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起源于240多年前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一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和不断完善,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目前,世界上已有美国、英国、新加坡、俄罗斯、韩国、越南、墨西哥、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实行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公认为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着眼点虽然是防范公职人员的权力不正当运行,但意义又远远超出了这个范畴。实行官员财产公

开制度,是增强政治透明、促进政治民主化、公开化的重要标志,有力地保障了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成为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及政府合法性、合理性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状 (一)中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异同 正如前文所述,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与他们相比较,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大差别。 相同之处主要有: 一是实行的目的相同。官员财产申报的初衷和目的在全世界是一致的,那就是监控官员的权力运行,抑制腐败。把官员的财产状况置于监督之下,通过掌握官员财产变化监控官员的权力运行,保障官员正确行使权力,预防腐败行为。 二是申报主体相同。各国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都根据各国国情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范围不一,有的国家分级别职务限制,有的国家不分级别职务限制,但各国财产申报主体基本都涵盖了各国主要的官员。 三是申报内容基本相同。国外财产申报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礼品馈赠、招待费以及可能影响官员道德操守的各种经济利益等。我国当前的政策文件对干部申报财产的规定与国外有所差别,但基本上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领导干部的财产状况。 不同之处主要有: 一是受理机构的独立性上存在差异。实行官员财产申报

《检察院组织法》word版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4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5,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ed 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n the Revision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September 2, 1983) Content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s for People's Procuratorates in Exercising Their Functions and Powers Chapter III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the Appointment and Removal of Personnel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state organs for legal supervision. Article 2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establish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military procuratorates and other special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mended on September 2, 1983)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shall be divided into: (1)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2) branches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autonomous prefectures and of c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s; and (3) people's procuratorates of counties, cities, autonomous counties and municipal districts.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 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的约束及应对 【摘要】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反海外贿赂法》,在过去3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法案对全球反跨国商业贿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近三年来,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对海外贿赂的打击力度,全球跨国公司将应对FCPA的重视程度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试图通过企业财务人员视角分析反海外贿赂法会计条款、借某跨国公司的案例剖析,进行探讨和研究企业如何应对FCPA。 【关键词】反腐,反海外贿赂法,内部控制 1977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反海外贿赂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主要是为了应对当时美国公司对外国政府官员贿赂行为的广泛被披露,该法案的通过是为了抑制贿赂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创造诚实经营的空间,同时在市场诚信方面重塑公众信心。反海外贿赂法同时要求美国上市公司维持准确的会计记录和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来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在过去3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法案对全球反跨国商业贿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光美国政府,欧盟以及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都对贿赂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约束。 现行的FCPA经过1988年和1998年两次重大修改后,受该法约束的海外贿赂行为的主体相当广泛。(1)发行者(issuers),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的公司和根据该法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公司,也包括在美国发行证券并根据该法案交存报告的外国公司。(2)国内相关人,囊括了所有的美国公司和美国国民。(3)发行者或国内相关者之外的人,包括了发行者和国内相关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司的高级管理者、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均在该法案的管辖内,这一规定将FCPA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了外国公司和个人,无论直接还是通过代理人促成贿赂款项的支付行为在美国境内发生都要受到美国司法的管辖,此外美国的母公司要为其在海外的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负责。 FCPA的会计条款要求包括两大基本内容,首先发行人必须制作

《XX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心得

《XX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习心得 2020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在省院组织下参加学习贯彻两法的电视电话讲座,以及个人自学后谈谈学习心得体悟。 法律的修订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趋于至臻完美的必经阶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与国家的方方面面,社会的每个维度都息息相关,法律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有序运行最强大的支撑,是保卫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锋利的武器,是公民进行价值评判的权威标尺。但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需要涵盖社会中各式各样的行为,为新出现的事物提供法律保障,为新产生的法律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所以,与时俱进是法律的天性,法律以修改的方式反馈社会的呼声,满足社会的需求,以修改的方式来对人民授予的各项权利进行制衡,特别是此次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设置、办案组织、人员组成及行使职权的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检察职能提供充分保障。 法律的每一次修订都聚焦社会各界的目光,《刑事刑诉法》的修改更是焦点内的中心,《刑事刑诉法》又被称为小宪法,是对《宪法》授予的权力的再分配、再细化,是对公检法监机关的职权依据社会发展变化、法治观念的进步不断调整和完善,此次《刑事刑诉法》修订,

授予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侦 查权,该项职能不仅仅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更是人民将司法公正、寻求正义的深切厚望寄托在检察机关身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重要防线。《刑事诉讼法》得到热切关注更是因为其对人权的保护,在修订的诸多条文中都在体现着法律对保障人权的根本追求,严格每一个细小的司法行为,织密法律的大网,减少人为的肆意干涉,竖立条款划定范围,均是在为人权能够得到保护做出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人权、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更是义不容辞。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的工作就是在两法划定的框架下履行职务,时刻保有一颗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敬畏之心,杜绝法外行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我们检察干警的初心和使命。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 1.英国政府颁布的首部反腐败的法律《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是1889年颁布的。 2.2014年1月29日,巴西新反腐败法正式生效,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更加严厉,将行贿缴纳罚款的最高限度提高至企业年毛收入的20%,或者是6000万雷亚尔。 3. 《欧洲理事会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于1997年正式通过并生效。 4.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公共管理部门的腐败预防工作,于1998年制定并通过了《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 5.《德国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规定,所有公共项目订单发放和招标都必须在“竞争”的原则上进行,这对于预防腐败尤为重要。 6.UNCAC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简称 7.美洲国家组织于1996年3月通过了《美洲反腐败公约》。

8.《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在1997年5月26日通过。 9.《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是1997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 10.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 年1月27日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 11.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反腐败民法公约》。 12. 《援助非洲全球联盟非洲国家反腐败原则》于1999年获得通过。 13.香港廉政公署的英文简称是ICAC,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 14.《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萌芽,标志着打击腐败行为的范围开始延生到国外。 15.为退订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国际商会于1977年公布了《关于在国

际商业交易中反敲诈和贿赂的建议》。 16.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其应被翻译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7.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自2000年12月12日起向成员国开放签署,按照规定,该公约有40个签约国批准通过之后即可生效。 18. 《联合国反腐败全球计划》是世界上第一部在全球范围内调查研究腐败的成因、推广有效预防腐败措施和经验,评估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反腐败机制,并提供地区、国家和国际一级技术合作的行动计划。 19. 《联合国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是世界上第一部要求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和廉洁自律的国际守则。 20.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重点规范了洗钱与腐败犯罪 国(境)外反腐败战略知识 1.国际反腐败日于每一年的12月9日。 2.瑞典、芬兰重视培养公民的守法观念,中学开设法律基础教育课程,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2000]1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0.05.25 【实施日期】2000.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2000年5月25日高检发〔2000〕13号) 第一章监察部门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正确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保证检察机关政令畅通,维护检察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监察部门,是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接受群众和检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在本院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地级市人民检察院设监察处(室)。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检察业务和监察业务,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纪,保守秘密。 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条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对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进行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分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第十一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俄罗斯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状况初探

2019年2月 第46卷第1期 西伯利亚研究 SIBERIAN STUDIES Feb.2019 Vol.46No.1 .社会. 俄罗斯行业自律组织发展状况初探 周晓辉 (哈尔滨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150028) 摘要:俄联邦政府正在以立法形式逐渐为各类企业搭建起行业监管平台,一方面从提高产品质量的角度确保民众的消费安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平台在全球化经济竞争中的积极作用,为俄罗斯产品远销国际市场保驾护航。深入了解俄罗斯行业自律组织的属性、职能、分布等情况,对深化中俄经济合作大有裨益。 关键词:俄罗斯;行业自律组织;非营利组织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0961(2019)01-0047-06 “自律”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关注的问题,企业自身作为经济主体,也有在经济活动中按照章程来自我规范的责任。因此,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的经济体都较早研究了该课题。我国实行市场经济较晚,但是我们对于“自律”问题的认识并不落后。近年来,随着政府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断加大、范围不断拓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更加活跃。当前,在打造开放型经济格局,提振区域经济、世界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在国内政府简政放权、逐步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社会背景下,有必要研究同为转型国家的俄罗斯的经验,从中获得有益参考,为进一步深化中俄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提供智力支持。 一、俄自律组织的属性及种类 自律组织(CPO),是一种将从事某种服务或生产某种产品,或者从事某种专业活动的行为主体联合起来的非营利组织。自律组织的责任是使市场参与者的活动能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执行,至少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能是为自律组织成员制定统一的生产活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以及监督其成员遵守这些标准和规则。自律组织可以代表成员的利益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市场参与者配合协作;可以通过集体责任制(包括财务)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可以对内部成员之间的冲突进行调节。此外,俄罗斯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自律组织的标准尽可能接近国际行业管理制度和认证业务标准,这样可以减小国家在市场调节中的作用,提高俄罗斯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俄罗斯自律组织制度在上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那时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自律组织的概念。第一批俄罗斯自律组织作为非营利性志愿组织,最先出现在证券交易领域。为规范这些社会组织,俄联邦政府在1996年1月12日通过了《非营利组织法)o1998年后,自律组织开始出现在企业中,其活动的主要领域有活动评估、仲裁管控和证券交易。 2007年12月1日《俄联邦自律组织法案》(No315-03)通过后,俄罗斯自律组织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自律组织数量增加了,自律组织成员即公司的数量增长了,自律组织的发展有了质的飞越。到2012年,仲裁管理活动、审计、信贷合作社、评估活动、农业合作社审计联盟合作、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工程建设、能源调查领域的活动和供热等10个领域的企业被依法强制纳入自律组织;证券市场、非国家养老基金、信贷合作社、调 收稿日期:2019-02-15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18GJE483) 作者简介:周晓辉(1979-),女,辽宁彰武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俄罗斯经济社会问题研究。 ?47?

2017法硕考研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 简述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对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性质相同,是宪法中规定的重要司法工作原则。4.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cma p2财务决策第六章试题

精挑试题_第六章_职业道德 答案在最后几页 一、单项选择题() 1、 企业压力很大,对会计核算方法进行调整,违反什么标准()。 A、诚信 B、保密 C、正直 D、胜任能力 2、 哪一项是关于IMA职业道德准则中能力的叙述()。 A、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其专业职责 B、禁止从事不道德履行职能的行为 C、避免使用保密信息获利 D、公正客观地传递信息 3、 公司标准流动比率是2.5,该公司目前流动比率为2.7,坏账造成流动比率下降, 变为2.2。根据职业道德规范()。 A、不公布,因为影响公司贷款 B、向社会公布 C、向公司领导反映 D、向银行反映 4、 A公司总部并非设立在美国,但是股票在美国证券所交易。A公司在欧洲开展业 务,为了业务更好的展开而贿赂了官员。请问A公司是否违反了FCPA的相关条款()。 A、可以起诉,因为它股票在美国交易 B、不起诉,因为它不是美国公司 C、不起诉,因为尚未得到合同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5、

公司进行业绩考核,生产经理让会计师给折旧年限由”5年改成4年“,这样现金流就是为正,此举违反了IAM道德准则的哪一个标准()。 A、诚信 B、能力 C、保密性 D、客观 6、 萨班斯406法案主要针对()。 A、所有人 B、高级财务人员 C、员工 D、上市公司 7、 下面哪个条款包括在海外反腐败法案里面()。 I. 非法支付给外国官员以协助获取生意 II. 会计记录反应所有交易的透明度 III. 为了禁止向外国官员进行贿赂 IV. 维护内控系统 A、I B、I,III C、II,III,IV D、I,II,III,IV 8、 某公司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有着严格的职责分离制度,同一个项目也需要两个人签字,这样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舞弊三要素中的()。 A、压力 B、借口 C、机会 D、理由 9、 Alfa公司的财务分析师面试Beta公司的会计师职位,该财务分析师向面试官表达了自己公司的成本分析是长项。面试官想知道A公司是怎样降低成本,要求该财务

国内外企业廉洁文化研究综述

国内外企业廉洁文化研究综述 摘要:近年来,围绕着企业廉洁文化这一课题,国内外一大批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人士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借鉴国外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经验,总结国内研究的问题和不足,进而归纳出国内企业廉洁文化进一步研究的趋势和方向,对于加快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步伐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廉洁文化;企业文化;企业廉洁文化;综述 在分析国内外研究动态之前,有必要对企业文化(corporate culture)、企业廉洁文化(corporate integrity culture)以及企业伦理文化(corporate ethical culture)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梳理。经过对相关文献加工整理之后我们认为,企业廉洁文化是企业文化的子文化,有着共同的本质特征,二者互为支持,相辅相成。企业文化是廉洁文化的基础和载体,而开展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又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及延伸和丰富企业文化的内涵;企业伦理文化是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企业文化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和成功的重要保证。正如Kullberg, Duane R.认为,企业伦理并不是一个奢侈品,而是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美国的很多成功企业都得益于企业伦理[1]。从企业廉洁文化和企业伦理文化的关系上来看,企业廉洁文化是企业伦理文化的重要内容。 一、国外企业廉洁文化研究综述 在国外,企业廉洁文化的提法并不多见,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是以商业伦理(business ethics)、企业伦理文化形式出现的。国外关于企业廉洁文化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针对当时一些美国跨国公司在不道德行为暴露之后,一大批学者把廉洁文化纳入企业伦理道德范围之内,率先在全球提出了制定公司道德守则和旨在预防腐败的遵约方案。80年代至90年代,其他国家的公司也开始采取美国式的反腐败方案,很多企业都把建立企业道德守则(Corporate codes)作为企业发展的关键。他们认为,采用统一的商业行为标准,建立公正、廉洁的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2]。至此,美国式的反腐败遵约方案出现了全球化趋势。 从美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作为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西方国家,美国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民族文化,形成了西方人独特的民族心理和思维方式。他们重视工具,重视理性,强调通过制度、法律等途径来制约人的行为。因而,重视通过立法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企业诚信经营是美国企业廉洁文化的重要特征。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先后颁布了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邮政电信反欺诈法(Mail and Wire Fraud Acts)、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及虚假陈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等法规,严格限制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1977年水门事件发生,使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的诚信度遭到社会质疑。社会要求加强对政府官员和大企业行为的监督。传媒界借机掀起揭开黑幕运动。各种官方调查也随之展开。同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这是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旨在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3]。 此后,在这一方案的指导下,一些美国跨国公司首先在全球提出了制定公司道德守则和旨在预防腐败的遵约方案,可谓是企业廉洁文化建设中的创新之举。1991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组织判刑准则》,对这一行为从制度上给予了肯定,鼓励公司建立遵约文化,制定先进的遵约制度,其目的在于减少雇员渎职和搞欺诈的风险。公司通常认为,一项成功的反腐败工作有四个要素:公司领导的积极支持;公司价值观和雇员行为守则,其必然也会形成一套详细而一致的政策和经营程序声明;确保所有雇员都熟悉公司准则和道德期望的执行机制;适用于资源监督和承诺、举报与告发的预警系统。这四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了公司的遵约文化[4]。1992年,美国又成立了道德官协会(Ethics Offers Association),极力在全球范围内推举公司的遵约方案。如今,在《财富》100强企业中有一半以上的公司加入道德官协会。协会通过举办会议、开展研究等途径努力改进公司的道德管理。 从研究成果来看,伴随着企业反腐败实践的发展,很多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企业道德守则和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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