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及其要求,我国分别采取和实行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审判制度、国家检察制度以及国家军事制度等,形成了国家权力横向分配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与之相适应,“国家制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以此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各部门的基本组织架构,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形式来确保分配给其的权力和职能的实现。
所以,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决定了我国检察院组织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组织法在性质上属于宪法性法律,是直接受宪法统领的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检察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行的《组织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9月和1986年12月分别对《组织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订。
《组织法》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责,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和法律监督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但是,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组织法》,在当时刚刚施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如何开展检察工作缺乏经验,如何定义、怎样理解法律监督职能缺少应有的法律实践和社会认知基础,许多内容需要在法制建设和检察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
因此,《组织法》总体上规定的较为原则,内容上不够全面,事实上在当时法律少、法制不健全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规定的很全面。
《组织法》颁行三十三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匡正
至 存 在误 导 笔者 以为 . 在 组织 法 修 改 的基 本 问题 上 不
正 本 清 源 .一 部 真 正适 应 时 代需 要 并 符 合 历史 发 展 方 向的 检 察 院组 织法 的出 炉 , 只能 是 一厢 情愿
一
要 讲 组织 法 的实 施 , 并要 始终 强 调 这 一 点 。 笔者 建 议 。 为 确 保 组 织 法 的 实 施 应 该 建 立 违 反 组 织 法 的审 查 制
度 . 据 我 国的 根 本 政 治 制度 . 反 检 察 院组 织 法 审 查 根 违
、
关 于 检察 院组 织 法的 基本 定 位
随 着 时代 变 迁 已经失 去 意 义 需 要 废 除等 .而 对一 些 基 本 问 题 则没 有认 识 到或 者 虽 有认 关 地位 . 因此 . 门规 定 检察 机 关 的组 成 专 和 活 动 原则 的检 察 院组 织 法 是 为 了确 保 检察 机关 宪 法 定 位 实 现 的配 套 性 法律 确 立 检 察 院 组 织法 是 宪 法 性 文 件 地位 , 在 文 本 和理 论 上 具 有 意 义 . 仅 而不 会 使 组 织
本 法 的 内涵 和 组 织 法对 于检 察 机 关 的 意 义来 说 .把 组
( ) 察 院组 织 法是 法律 一 检
长期 以来 .检 察 院组 织 法更 多 的是 作 为一 种 政 治
性 宣 言在 起 作 用 现实 中 . 检 察官 个 体 来 说 . 们 对 对 他
织 法 定 位 为 检 察 机 关 的 “ 本 法 ” 无 不 妥 . 观 世 界 根 并 纵 各 国 的立法 例 .个 别 国 家对 某 些 方 面 的 法律 也称 根 本 法 , 法 国 于 15 如 9 6年 制 定 的《 外 领 土 根 本 法 》 海 。确 立
2024年一名检察干警工作中的心得体会(2篇)
2024年一名检察干警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统一”中,加强作风建设,保持思想性与党性的统一。
作为一名检察官,不仅要有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思想,还要有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具体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党性原则,就是要“说检察话、办检察事、做检察人”。
一、提高素质,保证创新与发展的统一检察工作要让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关键在提高素质,提高素质的关键在持续不断地抓好学习。
我们所面临的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只有不断发展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达到新要求,才能生存发展。
作为一名检察官,一名法律职业者,不仅要懂法,更应该崇尚法律、精通法律,必须建立一日不学习,就有被淘汰的危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精通法律,才能胜任工作,才是真正的法律人,才会无愧于人民检察官的称号,而且要把学习作为人生的最大乐趣,视学习为追求,视学习为动力,视学习为生命,在学习中提高自己,在学习中完善自己。
学风好,学习就有成效,学风不好,学习就是一句空话。
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到学习上来,自觉把学习作为“第一要务”,想在首位,摆在首位,抓在首位,下真功,用实动,使长劲,做到坚持不懈,通过日积月累,才能厚积薄发。
二、求真务实,实现工作与效果的统一开展机关作风教育,是作为一次马克思主义的自我教育,只有在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中才能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目的。
教育的过程,就是走运用科学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是通过解决问题实现自我教育的过程。
古人说,“将受命之日忘其家,张弓宿营忘其亲,援袍而鼓忘其身”,讲的就是一种昂扬的精神状态。
要认清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振奋精神,勤奋工作,努力创造一流成绩。
要艰苦奋斗,节俭创业,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干工作。
要有一个夜以继日、孜孜以求的工作姿态,把工作当成事业干,把单位当成家庭建,恪尽职守,知难而进,踏踏实实干事业。
对检察理论研究的认识和分析思考
对检察理论研究的认识和分析思考作者:何秋桦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07期[摘要]检察理论研究对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坚持、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和完善国家立法,促进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以加强对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的认识及深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实有必要。
[关键词]重要性;基础性;重视;创新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实践是理论的来源、基础、归宿与目的,同时理论对实践也有着反作用,正确的理论可以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创新。
同理,检察理论研究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一)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尽管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在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上具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每个国家的检察制度始终是建立在本国的历史、传统、宪政结构基础之上的,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因而不能照抄照搬外国的检察制度。
这就要求我国学者、检察干警从本国国情出发,结合国外检察制度改革和变化的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建议,探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基础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系统化的理论,这些检察基础理论是整个检察理论大厦的基石,其旨在解决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和完善等宏观性理论问题,因此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关系到检察理论体系的构建,关系到检察制度的前途,关系到检察事业的全局,关系到检察改革的方向,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基础性工作。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三)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是完善检察制度、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日趋完善,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得益于我国检察理论的不断发展、繁荣。
检察院法制教育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有幸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
这次活动不仅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我对自身的工作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次法制教育活动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深化了对法律的认识在这次法制教育活动中,我们系统学习了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了解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律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
2. 刑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明确了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义务,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认识到作为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的神圣使命,严守法律底线,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增强了法治观念法制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个国家的繁荣稳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践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1. 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在思想上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 提高法律素养,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
通过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坚持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三、明确了工作职责参加法制教育活动,让我更加明确了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作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 依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一些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一些思考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并于1983年对个别条款作过修订,第一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且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然而,从施行到现在,这部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已运行30多年,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以保障国家检察权有效行使为目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明显滞后于检察实际,尤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正当其时。
下面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就组织法修改中关于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方面作一些初探。
一、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构建科学有序的工作合力一直以来,我国对检察人员都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即由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的人事管理机构,掌握检察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调动、工资等各种人事行政事务。
在这种体制下,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更看重行政级别的晋升,而不是专业等级的提升。
但行政职级毕竟有限,导致检察官晋升缓慢,这就极大地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与自我提升,从而使得检察官整体专业素质下降。
为解决此类问题,将检察院工作人员按照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一些省份试点进行。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提高检察官任职条件,公平、公正地选任检察官,解决目前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
以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为基础,基层检察机关还应多方平衡不同类别人员的关系与发展前景,将负责调研、信息、统计、司法公开等工作的检察人员也统筹到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来,让综合部门的干警也都有自己的职业前景,从而形成科学有序的工作合力。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任炳强冯道扬龙海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规范检察执法、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组织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宜检察机关的发展和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需要,亟须修改。
本文拟从组织法修改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修改的理论基础、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为立法谏言。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院组织法司法体制作者简介:任炳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冯道扬,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龙海燕,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15-0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大法”,它是关于检察院的组织宗旨、组织职能、组织系统和组织活动法律规范的综合,属于宪法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了4部组织法,即1949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的组织法和1979年颁布的组织法。
现行组织法是在1979组织法的基础上,经过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而成。
现行组织法对于规范检察执法,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组织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宜检察机关的发展和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需要,修改组织法已势在必行。
一、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任务不够全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打击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院“三个想一想”大讨论心得体会
检察院“三个想一想”大讨论心得体会在参与检察院“三个想一想”大讨论的过程中,我有了很多新的思考和体会。
这次大讨论对于我来说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和使命,也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检察人的责任重大,需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首先,我想谈谈大讨论对我的影响。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一直以为自己的工作已经做得相当出色,但通过和其他同事的交流和碰撞,我发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比如,我往往只看到案件表面,对于案件的深层次问题缺乏敏锐的触觉,不能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审视案情。
在处理案件时,我很少主动追求司法公正和为民服务的理念,而更多地把工作当成一种例行公事。
通过讨论,我深刻认识到了检察院的工作是极其艰巨而且重要的。
检察人应该做到不仅要依法办案,还要善于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善于分析判断。
要解决一件案件,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侦查,不能抱有急功近利的心态,而应该有较强的调查才能以及敏锐的洞察力。
这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启示,也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同时,在大讨论中,我还特别感受到了同事之间的默契和合作精神。
在各类案件的研讨中,我们围绕案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通过不断的交流和分享,共同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通过和其他同事的讨论,我收获了很多新的灵感和思路,也了解到了其他同事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在参与大讨论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在工作方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我在处理案件时往往过于注重细节,而忽视了整体的把握。
有时候我会陷入琐碎的细节中,分不清主次,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这给我的工作效率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影响了我的工作质量。
通过和其他同事的交流和反思,我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方式和处理能力。
此外,我还发现自己在常识和知识面上存在较大的欠缺。
在大讨论中,同事们经常能够提出很多深入的见解和观点,而我则只能听得一愣一愣的。
工作心得:从管理学视角浅析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
工作心得:从管理学视角浅析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其中新增设了“案件管理”章节,以推行对案件集中统一科学管理,实行精细管理、全程监督,规范执法、提高效率,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防范案件社会风险。
笔者试从管理学的角度,运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对案件管理的概念、主体、客体、对象,案件管理的主要职能及实践问题略作浅析。
一、案件管理的基本理论《规则》中没有对案件管理作出明确的定义,但第七章“案件管理”及其他章节中关于案件管理的内容,确定了案件管理的统领性制度,为推动和促进检察机关开展案件管理提供了基础性依据①。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案件管理在检察管理里属于业务管理的范畴,是业务管理的核心内容。
所谓检察业务管理,也就是从管理学的视角,运用计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基本管理职能,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对检察机关的业务活动进行审视和解析,依照法律和政纪规定,根据诉讼规律,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及其人员的人、财、物、信息、时空和方法等管理要素进行科学组合,以高质量、高效率地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综合活动②。
由此,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制定办案规程,运用决策、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职能,通过对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控制、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手段,创制有利于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执法环境,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综合性活动。
是检察机关为适应新形势,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高检察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所创新的一种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
(一)案件管理的主体所谓案件管理的主体,即案件管理的承担者,是检察机关中具有法学、检察专业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并具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和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主体,应包括检察长、检委会、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以及执法办案的检察人员等。
对检察工作认识的心得体会
对检察工作认识的心得体会检察工作是司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参与实践中,我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代表,具有执法和检察职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参与检察实践中,我亲眼目睹了检察官通过调查、审查和起诉等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保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工作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真正做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检察工作是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权力是受制约的,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之一,扮演着对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的角色。
在实践中,我了解到检察官对公务员等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保权力不能滥用和违法乱纪。
同时,当我参与检察实践时,我也深感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干预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干预,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实现权力的真正制约和监督。
第三,检察工作是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途径。
在实践中,我发现检察官不仅仅是执法者和检察者,更是法律教育者。
检察官通过调查、审查和起诉等手段,向犯罪分子和社会传递法律的权威和威慑,提高了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了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我在实践中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也对法律的权威和深刻理解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四,检察工作是高度专业化和团队合作的工作。
检察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需要具备调查研究、审查案件和起诉等操作技能。
我在参与检察实践中深感到,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才能胜任检察工作。
同时,检察工作也强调团队合作和协作能力。
在实践中,我和其他检察官之间需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通过团队合作,我明白了团队的力量是无穷的,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与完善研究——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为视角
条 。其 中第 三条 主要是规定检察长 和检察委员会 系 人 民检 察 院 的领 导 机 构 。而第 二 十条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根 据需 要 ,设 立 若 干 检察 厅 和其 他 业 务 机 构 。地 方各 级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分 别 设 立 相 应 的 检察处 、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系对检察机关内设 机 构 的具 体 表 述 。 从 上 述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现 行
究室 以及大部分综合部 门。另一方面 ,机构 的名 称 也不 统一 ,有 的 叫厅 处科 室 ,有 的叫局部 委 办 ,很 多 与 机 构 的行 政 级 别 不 符 ;有 的在 机 构 的 名 称 中冠 以 “ 检 察 ”或 者 “ 监 督 ” 字样 ,如 民事 行政检察监督部门 ,有 的则没有 。即使是 同一部 门 ,在 不 同 地 区 的 检 察 院也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的 名 称 ,如有 的称宣教处 ,有 的称新 闻处 ,等等。内 设 机 构 设 置 标 准 及 名称 的混 乱 ,都 源 于对 检 察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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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认 识 不 深 刻 ,对 检 察 职 权分 类 把 握 不 准 ,没有 把 检察 职 能作 为机构 设置 和名 称设 置 的唯一 标准 。
较 为 紧 张 的情 况 下 ,很 多 新 成立 的 内设 机构 ,不 得 不从 既有 部 门抽 调力 量 充 实 ,进 而 导 致人 员 力 量 分 散 ,资 源 集 聚 效 应 弱 化 。为 了 解 决 职 务 职 级 ,很 多业 务 骨 干 被 提拔 到非 业务 部 门担 任领 导 职 务 ,进 而导 致 一 线 办 案力 量 削 弱 。 同时 ,非 业
今 已有 3 0 余年 ,已经严重滞后 于快速发展 的检察 实 践 ,导致 检 察 机 关 内设 机 构设 置 出现 了很 多 不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法学对刑法修正的反思和建议
法学对刑法修正的反思和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刑法的修正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法学界对于刑法修正的反思和建议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即刑法修改的目标、刑法修正的原则、刑法修正的内容和刑法修正的可能影响。
刑法修改的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与人权保护的平衡。
刑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必须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因循守旧和法治不健全导致刑罚过于严厉,给部分犯罪嫌疑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痛苦和损害。
因此,刑法修正应该以人权保护为核心价值,追求刑法的合理和公正。
刑法修正的原则应该是科学、公正和合理。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要适应社会变化和需求。
刑法修正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以达到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权保护的目的。
同时,刑法修正应该保持公正性,确保刑罚的适度和相对平衡,避免过度惩罚或放任,维护公民的法律权益。
刑法修正的内容应该关注刑法的完善和现代化。
刑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与时俱进,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首先,刑法修正应该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以便尽可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
其次,应该注重对犯罪预防和再犯预防的措施,注重非刑罚化的观念和方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此外,刑法修正还应重视对犯罪心理和社会背景的综合分析,避免仅仅从表面判断和处理案件。
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影响有正面和负面之分。
正面影响可以体现在刑法的科学性和人权保障方面,消除了过度刑罚和不必要刑罚,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法修正还可以促进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有效性。
然而,也要警惕刑法修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例如,过度人权化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过度宽容,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在刑法修正过程中,必须掌握好平衡的度,既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又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综上所述,法学对刑法修正的反思和建议应以实现社会正义与人权保护的平衡为目标,以科学、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为指导,关注刑法的完善和现代化。
检察院组织法的解读
检察院组织法的解读
近日,中国通过的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正式实施,旨在强化
和优化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加强反腐
败斗争,并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首先,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根
据新法,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公益诉讼、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
特定检察等领域。
这一安排有助于确保检察机关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
法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新法还明确了各级检察院的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新法规定,
各级检察院均设有检察委员会,负责重大决策和监督检察工作的落实。
同时,各级检察院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设置,合理分工、
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还强调了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
根据新法,检察机关将加强人才选拔和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业务能力。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
国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加强反腐败斗争,促进全面依法治国
的进程。
通过这一法律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更加公正高效的检察工作,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正当性。
同时,这也将为中
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工作心得: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一、引言201X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形式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首次在司法工作层面提出了庭审实质化的主张。
随后,第六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提出“在庭审中要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正是明确刑事庭审实质化将是下一阶段刑事审判最重要的改革。
公诉机关应当正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正确理解庭审实质化的新理念、新要求,积极迎接和应对庭审实质化带来的挑战。
在司法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是三个重要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据此,无论是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和201X年两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本文所指含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反映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相互关系的特点,也是刑事司法权力配置的基本方案。
显而易见,刑事诉讼法该条作了几乎相同的规定,只是将宪法规定的“办理刑事案件”改为“进行刑事诉讼”。
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三篇】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设立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为您推荐了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三篇】,欢迎您的参阅。
1.检察院工作心得体会2013年12月份,我以检察辅助人员的身份进入垦利县人民检察院并被安排到司法警察大队。
这两年多的时间对我来说仅仅是个开始。
检察院法警大队在系统学习上级院关于办案安全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在案件办理前,该院即将安全责任明确到具体法警,制定出安全防范预案后进行分工,严格落实执警人员责任追究制;在传讯、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押解等各事故易发环节,特别是在每次问话间隔、午夜、凌晨时间段,该院法警应高度警惕,加大巡查看护力度,仔细观察被问话对象的情绪波动及变化,贴身看守,防止其有自残倾向;该院要求执勤法警要从具体细节做起,定期排查办案工作区每个角落的安全隐患,认真细致地检查每名进入办案工作区的当事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并逐一登记,做好保管;该院法警队与办案检察官实行相互监督,相互提醒,每位参与办案的干警从被问话人到案起加强警惕,头脑紧绷安全弦,将安全工作贯穿整个案件全过程中;在每次案件结束后,该院法警队就及时召开碰头会,认真总结该次执警过程,找出其中不足,进行梳理完善,积累经验;执警过程中法警一旦发现安全风险,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请示,必要时通知分管检察长,第一时间让领导知晓,直至发现的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2015年我安排到办公室,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我而言,办公室工作相较于其他业务部门工作,上手起来并没有之前自己担心的那样困难,但是也丝毫容不得马虎。
我们必须抱着严谨认真的态度去对待,马虎不得。
检察工作到底是什么样?我该做些什么?我该怎么去做?随着工作的不断开展,心里的这些疑问也都慢慢有了答案。
遇上不懂的,虚心请教同事;遇上法律术语不了解的,抓紧百度一下,需要时刻以一个检察人员的姿态应对,不过现在的我已不像从前那样紧张,而是多了一份自信。
工作心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
工作心得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我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大对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检察机关应该建立健全选拔、培训和晋升机制,鼓励人才培养和轮岗交流,为检察官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激励检察官积极工作。
其次,优化执法办案流程。
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办案信息共享和多部门协同办案,减少重复办案和资源浪费。
同时,建立分类处理机制,针对不同案件制定不同的办案方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
第三,完善法律保障措施。
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对于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申诉制度,对于有关投诉和意见要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四,加大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犯罪团伙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有所增加。
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犯罪团伙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五,加强对涉众型案件的处理。
涉众型案件是当前执法办案工作中的一大难点和痛点。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度。
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最后,要加强执法规范和法律意识。
执法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执法的公正和权威。
总之,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需要从队伍建设、流程优化、法律保障、打击犯罪、涉众案件处理、执法规范等方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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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化。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以及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也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面对新时期民主法制的新问题、新挑战,已实行20多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有点“力不从心”,很多地方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当前检察工作的具体需要。
另外,虽然建立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之上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已日臻完善,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着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影响到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检察制度发展的方向以来,有关检察理论及具体工作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均取得丰硕的成果,检察体制改革实践也有明显的进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因此,在吸收和借鉴检察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将经过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提升为法律条文加以确认和规范,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从目前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定位,充分体现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监督体制、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
具体来讲,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首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
首先,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将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纳入到法律条文当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制化,使得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有法可依。
此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在内容上还必须有利于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无论是检察工作的开展,还是检察体制改革,都必须确保能够得到党的指导和反馈。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还应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工作的监督。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有的政治制度,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的题中之义。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宪法赋予的检察权时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一方面可以保证检察权的行使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该加入人大监督的有关条款,明确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监督范围以及监督方式。
2.坚持合宪性原则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前提就是依托宪法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
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不动摇。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宪法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定位,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宪法基础。
对这一宪法定位,在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中必须坚持并加以完善。
一方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内容应当集中凸显“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将其他法律中已经作出规定的能够充分体现检察监督职能的一些职权予以补充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全面化,从而便于检察机关能够高效、准确的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合宪性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除了坚持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之外,还应该尊重宪法对有关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工作职能等其他方面的规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赋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利。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实行同级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制。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格局。
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在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框架内拓展完善,在符合宪法精神、坚持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部门法自身特点和检察工作现实状况,有的放矢的进行科学的充实和调整。
3.坚持立法科学性原则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得以履行,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既要受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范和调整,又要受到相关诉讼法的规范和调整。
因此,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相关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担负着参与诉讼和监督诉讼的两方面职能。
目前我国诉讼法只是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职权及其行使程序,以及因参与诉讼而与诉讼参与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作出规范,却没有专门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程序作出规范,因此,诉讼法并不能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正因如此,自1954年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始,就设有“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一章。
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仍然要坚持这一法律框架,其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的规定既要与相关诉讼法相衔接,又不能是诉讼法规定的简单重复,必须从完善法律监督关系出发,着重解决诉讼法难以专门规定的法律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还要注意同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相区别和衔接。
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当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体外的一种特殊的群众监督制度,其本身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产生程序、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等内容,应当由专门立法来规范和调整。
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只能从规范检察机关职权活动的角度,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原则,而不宜就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作出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解决的主要问题1.检察机关的职权问题关于如何界定检察机关的职权,明确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界研究和讨论的焦点,同时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实际运作的状况来看,检察机关检察权的范围较为广泛,但是实现路径则相对狭窄,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中。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诉讼制度的新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有关检察机关的职权的规定进行修改时,应当对检察权的范围适当的扩大而不应仅局限在刑事监督过程中。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继续保留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自侦、公诉、批捕、诉讼监督等职权,这对于打击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而且是必要的;第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面除了保留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和公众提起诉讼;第三,应当适当强化检察机关对部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
从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一切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处分均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经过司法审查,均应为相对人提供正当的程序保障和适当的权利救济。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非刑事领域尚存在若干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而且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改变此种状况。
出于推行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考虑,建议将此类行政处罚措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并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关乎检察权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的重大问题,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结合当前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以及检察权运行的自身特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进行探讨:第一,检察机关与同级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检察长的产生。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
这些规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始终坚持不动摇。
但是,有关检察长的产生程序,特别是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现行法律规定却存在不合理之处。
例如,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和罢免。
同时有规定,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批准。
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混淆了选举产生与上级批准两种不同权力来源的界限,势必会动摇选举的权威。
当前检察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按照检察一体化要求构建国家检察制度已成为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
由于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更需要按照检察一体化要求进行检察体制改革,所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该进一步明确: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长,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第二,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体制。
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检察领导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职权以及一国的国情是影响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重要因素。
从全球范围来看,主要存在垂直领导制、双重领导制、双轨制三种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而目前学界对于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存在“双重领导”或“一重监督、一重领导”等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