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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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九条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审议任命前均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及格才能提请审议任命;考试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不能提请审议任命。在区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上述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已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职务调整需提请任命新职务时,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审议任命前均须任前公示;其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任前公示,分别委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并将考试成绩和公示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目、文化程度、籍贯、现任职务、工作简历、
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意向。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公示范围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人员任命后一年内职务有变动的,不再进行任前公示。
第十二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任免职务呈报表内须说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情况。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和参加任前公示的情况。上述报告、材料应在常委会会议的10天前送达。
第十三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到会作提请报告或人事任免案说明,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其作提请报告或人事任免案说明。
除被提请任命的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外,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被提请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作供职发言。
第十五条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犯错误或有违法行为,需对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提请任命机关决定执行,报常委会备案;需撤销其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报请常委
会审议决定。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拟撤销职务的理由,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职务呈报表》。
常委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事由,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或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另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拟撤销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拟撤销职务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对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再次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九条凡是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任免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