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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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会制度汇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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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议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制度,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表制度是指在各类会议中,依照规定程序产生代表,代表在会议中履行发言、讨论、表决等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和资格第四条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代表可以通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推荐、聘请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代表和维护所代表群体的利益;(三)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参加选举、被选举和表决;(三)获得会议资料和相关信息;(四)提出辞职、罢免和撤换等要求;(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参加会议,积极发言,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二)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三)认真执行会议决议,履行代表职责;(四)定期向所代表群体报告会议情况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和程序第八条会议应当设立组织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

会议组织机构应当由具有议事能力和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会议筹备阶段,组织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会议主题、议程和会议时间、地点;(二)制定会议通知,明确参会人员、会议议程、会议纪律等要求;(三)收集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四)准备会议资料和场地。

第十条会议进行阶段,组织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实参会人员身份,确保会议合法有效;(二)按照议程安排,组织代表发言、讨论和表决;(三)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决议;(四)保障会议秩序,处理会议中的突发事件。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章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四章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五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六章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七章任免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资料汇编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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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资料汇编练习题万安中学成冬琴•1、(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o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o 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o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o 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2、(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担负着审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o A.行政机关o B.司法机关o C.权力机关o D.党政机关正确答案:B•3、(单选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

o A.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o B.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该级人民检察院备案o C.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o D.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备案正确答案:C•4、(单选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o A.自治组织o B.国家机关o C.政权机关o 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正确答案:D•5、(单选题)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o A.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o B.自治区、自治县o 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o D.自治州、自治县正确答案:C•6、(单选题)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

o A.同级党委o B.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o C.上级行政机关o D.同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7、(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的是()。

o A.侦查刑事案件o B.调解民间纠纷o C.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o D.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正确答案:A•8、(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o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o D.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9、(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不包括()。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2008年11月25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为了保障、规范监督权的行使,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已有黑龙江、湖北、福建等10多个省制定了监督法实施办法。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人大工作进行调研时了解到,监督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监督工作,在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贯彻实施监督法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监督法的一些内容和程序需要结合重庆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地方立法做出统一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多年来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需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认可。

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5件代表议案提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人大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总之,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非常必要,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需要,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条件比较成熟。

2008年5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并成立了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24人组成的起草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列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其他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云府〔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6日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发布、备案以及清理、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含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2)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6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六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2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对其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承担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列人员:(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10-03-14【生效日期】2010-03-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汇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21

汇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21

汇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202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01一、党章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 年 10 月 24 日通过)02二、党的组织法规(一)党的组织2、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5 年 12 月 25 日印发)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 2017 年 3 月 1 日印发)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 2018 年 10 月28 日印发)5、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8 年 12 月28 日印发)6、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4 月 6 日印发)7、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 12 月 27 日印发)8、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9 年 12 月 30 日印发)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9 月 30 日印发)10、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1 年 4 月 16 日印发)11、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5 年 2 月 1 日印发)(二)党内选举12、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7 月13 日印发)1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20 年12 月 28 日印发)(三)党的组织工作14、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1 年 5 月 22 日印发)(四)党的象征标志15、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中共中央 2021 年 6 月 26 日印发)03三、党的领导法规(一)党领导农村工作16、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19 日印发)(二)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17、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5 日印发)18、机构编制统计工作规定(试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 3 月 16 日印发)19、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3 年 12 月 12 日印发)(三)党领导法治建设20、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1 月 13 日印发)21、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6 年 6 月 2 日印发)22、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21 日印发)2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11 月 30 日印发)(四)党领导宣传思想文化工作24、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15 日印发)2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 年 2 月 20 日印发)26、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办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 年 8 月 22 日印发)27、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宣传部2015 年11 月 26 日印发)28、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 2017 年 1 月 22 日印发)(五)党领导社会治理29、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2 月 27 日印发)30、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 年 10 月 8 日印发)31、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4 月 8 日印发)32、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2 月 5 日印发)(六)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33、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8 年12 月22 日印发)3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20 年 12 月 21 日印发)04四、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一)综合3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 年 11 月 10 日印发)36、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9 日印发)(二)党的政治建设37、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 年 2 月 29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38、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39、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1 月31 日印发)40、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请示报告工作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10 日印发)(三)党的思想建设41、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10 月 25 日印发)42、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7 年 1 月 30 日印发)43、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21 日印发)44、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印发)(四)党的组织建设45、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中共中央 1982 年 5 月 14 日印发)46、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1990 年 1 月 12 日印发)47、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5 年10 月14 日印发)48、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2016 年 12 月 23 日印发)4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3 月 3 日印发)50、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5 月6 日印发)51、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4 年 4 月8 日印发)52、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4 年 4 月 8 日印发)5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 年6 月 10 日印发)54、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6 年 6 月10 日印发)55、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6 年6 月 10 日印发)56、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1 年 11 月 16 日印发)57、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 年5 月 28 日印发)58、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5 月 28 日印发)59、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 7 月 19 日印发)60、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8 日印发)6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8 日印发)62、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19 日印发)6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0 日印发)64、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3 月19 日印发)65、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1981 年 9 月 1 日印发)66、干部统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2 年5 月 11 日印发)67、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工作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6 年1 月 3 日印发)68、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1 年 2 月 6 日印发)69、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6 年6 月 27 日印发)70、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 年 2 月 4 日印发)7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 年7 月 16 日印发)72、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 年 7 月 27 日印发)73、“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 2014 年 3 月 29 日印发)74、博士服务团工作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2015 年 2 月 2 日印发)75、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 年 9 月 11 日印发)76、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7、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8、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科学技术部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79、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80、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81、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任职谈话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6 日印发)82、中央和国家机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印发)83、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印发)8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5、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6、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 24 日印发)87、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4 月24 日印发)88、公务员录用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89、公务员调任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90、公务员培训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91、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月 28 日印发)92、公务员范围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3、公务员登记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4、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3 月 3 日印发)96、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印发)97、公务员转任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12 月28 日印发)98、公务员回避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20 年12 月28 日印发)99、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100、公务员辞退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五)党的作风建设101、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一级各部门派人下去检查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共中央 1953 年 5 月 18 日印发)10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1979 年 11 月 13 日印发)10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2013 年 11 月 18 日印发)104、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7 年12 月 20 日印发)105、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5 年 3 月 1 日印发)106、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2 年 5 月 29 日印发)107、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1 日印发)108、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4 年 10 月 19 日转发)10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5 日印发)110、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5 日印发)111、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1 日印发)(六)党的纪律建设11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 1979 年 10 月 4 日转发)1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 1986 年 2 月 4 日印发)1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中央 2015 年 10 月 18 日印发)1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88 年 10 月 3 日印发)116、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3 年 10 月 9 日转发)117、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5 年 4 月 30 日印发)118、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999 年 5 月 14 日印发)119、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1 年 4 月 3 日印发)1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9 年 7 月 1 日印发)121、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1 年 5 月 23 日印发)122、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5 年 7 月 26 日印发)12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 年 5 月 29 日印发)五、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一)监督12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 年 10 月 27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12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2017 年 7 月 1 日印发)126、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 年 12 月 19 日印发)127、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 年 12 月 19 日印发)128、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7 年 4 月 22 日印发)129、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2 月 8 日印发)130、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 年 9 月 19 日印发)131、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8 年 8 月 24 日印发)13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8 日印发)133、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15 日印发)13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6 月 6 日印发)13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7 月 7 日印发)136、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 年 1 月 21 日印发)137、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7 年 7 月 14 日印发)13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0 年 11 月 5 日印发)139、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91 年 6 月 13 日印发)14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1 年 7 月 13 日印发)14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3 年 8 月 22 日印发)14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25 日印发)14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4 年 3 月 25 日印发)14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家档案局 1998 年 7 月 1 日印发)145、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2010 年 12 月 10 日印发)146、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12 日印发)147、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县(市、区、旗)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 年 8 月 2 日印发)148、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5 年 6 月 28 日印发)149、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8 年 4 月 23 日印发)(二)考评150、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4 月7 日印发)151、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 年11 月 26 日印发)152、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9 年 12 月 30 日印发)153、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印发)154、公务员考核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三)奖惩155、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 2017 年 8 月8 日印发)156、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7 年 8 月 8 日印发)1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2018 年 8 月 18 日印发)15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 2019 年 8 月 25 日印发)15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9 年 6 月 30 日印发)160、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18 日印发)16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8 月 9 日印发)162、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 11 月 29 日印发)16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9 年 5 月 13 日印发)164、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2021 年 3 月 19 日印发)16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叛逃、出走的共产党员党籍、党纪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0 年 7 月 18 日印发)166、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6 年 8 月 26 日印发)167、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2008 年 5 月 29 日印发)168、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29 日印发)169、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 年 11 月 18 日印发)170、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3 日印发)171、公务员奖励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四)党员权利保障17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2020 年12 月25 日印发)17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1996 年1 月 19 日印发)(五)机关运行保障174、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 4 月 28 日印发)175、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0 年 12 月 7 日转发)176、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 年 12 月 8 日印发)177、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2 年 4 月 16 日印发)178、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1989 年 4 月 28 日印发)179、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96 年 8 月 19 日印发)(六)制度建设保障180、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共中央2019 年9 月3 日印发)18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共中央2019 年 9 月 3 日印发)18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中共中央2019 年 9 月 3 日印发)18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 年 7 月 6 日印发)。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6)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6)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6)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6)一、单项选择题1.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参考答案】A【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参考解析】这段话是教材上的原文。

判例属于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要低于法的正式渊源,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

其他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2.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参考答案】D【考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

双方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对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说明,而非对事实的表述。

选项C错误。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浅析人事任免的十五种法定形式

浅析人事任免的十五种法定形式
人 大 论 坛 ● 【研究与探讨】
浅析人事任免的 十五种法定形式
文/武 春 武香君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和 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是“ 一 府 两 院 ”的 副 职 。 值 得 注 意 的
人事任免,经常存在一些认识上的
上 述 表 明 , 选 举 是 人 代 会 的 职 是 ,代 理 人 选 是 决 定 的 ,不 是 选 举 或
院 正 职 ;第 九 、十 五 条 规 定 ,乡 镇 人 选 出 缺 的 代 表 时 ,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名 是 政 府 的 组 成 人 员 (不 包 括 政 府 的
代 会 选 举 人 大 正 副 主 席 、 正 副 乡 镇 额 可 以 多 于 应 选 代 表 的 名 额 , 也 可 正 职)和“ 两 院 ”少 数 正 职 。值 得 注 意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选 举 采 用 无 记 名 会 在“ 一 府 两 院 ”正 职 因 故 不 能 担 任 规 定 ,人 大 常 委 会 任 免 法 院 副 院 长 、
投 票 方 式 。选 举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地 市 职 务 的 时 候 ,从 本 级“ 一 府 两 院 ”副 庭 长 、副 庭 长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审
定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秘 书 长 、人 大 补 选 主 要 是 人 代 会 的 职 权 , 人 大 常 职 的 半 数 以 上 ,这 显 然 是 不 合 法 的 。
主席、政府和两院的正职候选人一 委会只能补选个别代表。补选可以
五、任免
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 等额。
地 方 组 织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在
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
三、决定代理
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4.09•【文号】法发[1996]9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9日法发〔1996〕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施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收集整理报告我院。

附:人民法院公文主题词表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公文(包括电报,不含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发布司法解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法律和文秘等专业知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人民法院公文的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奖励有关人员。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报告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资料汇编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资料汇编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资料汇编1、(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C.自治区人大常委会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2、(单选题)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

A.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B.人民民主专政C.民主集中制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3、(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政府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D导入到我的错题4、(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下列职务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是()。

A.自治州副州长B.自治区主席C.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D.自治区人民法院法官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5、(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C6、(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

A.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C.少数服从多数D.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7、(单选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

A.民主制B.决议制C.集中制D.民主集中制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D8、(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环境权B.选举权C.受教育权D.劳动权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A9、(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表述正确的是()。

A.宪法对建立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B.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C.宪法没有规定对归侨权益的保护D.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B10、(单选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人事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人事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人事法律法规汇编目录一、综合管理(一)综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2003年12月26日中发[2003]16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0年6月23日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工作规则(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8年2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二)人事规划、计划与统计关于加强人事统计工作的意见(1989年8月22日人计发[1989]10号)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8月14日人计发[1990]17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9日人计发[1990]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人计发[1992]7号)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1995年4月24日人计发[1995]51号)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6月17日人发[1996]55号)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997年9月4日人发[1997]78号)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2000年6月21日财行[2000]1号)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22日国人部发[2006]26号)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中发[2002]7号)全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考试大纲(试行)(2000年1月组通字[2000]4号)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1月21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06年6月10日中办发[2006]19号)《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2004年4月8日中办发[2004]13号)《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建议和意见》《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6年2月27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06年2月27日)《人事工作督查暂行规定》(2000年10月30日人办发[2000]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5月29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6日人事部令第7号)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年1月17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人发[2001]65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中组发[2007]2号)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 2号)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23日人发[1999]100号)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2月18日国人厅发[2005]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2007年2月7日国办发[2007]8号)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2003年11月18日国人部发[2003]48号)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8月20日组通字[2006]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2007年2月15日司发通[2007]12号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专家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来华定居工作专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问题规定的通知(1994年11月24日国办发[1994]102号)关于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27日人专发[1995]36号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2002年5月23日人发[2002]55号)(二)职称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1月24日中发[1986]3号)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2月28日国发[1986]27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1995年1月17日人职发[1995]6号)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人发[1996]72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1998年7月28日人发[1998]54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17日人发[1999]65号)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2001年12月12日人发[2001]124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11月8日人事部令第3号)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27日国人部发[2007]25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20日国人部发[2007]37号(三)留学人员工作关于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3年11月31日国人部发[2003]45号)关于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2005年3月22日国人部发[2005]25号)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12日国办发[1992]44号)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年5月14日人发[2001]4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人发[2001]7号)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2001年4月6日人发[2001]33号)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2007年2月15日国人部发[2007]26号)关于人事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意见(2002年8月26日人发[2002]84号)(四)继续教育工作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5年11月1日人核培发[1995]131号)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2005年9月27日国人部发[2005]73号)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06年11月16日国人部发[2006]122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统计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项目备案发布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30日国人厅发[2006]202号)(五)博士后工作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2006年10月30日国人部发[2006]114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的通知(1987年8月18日职改字[1987]33号)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0月8日博管发[1997]5号)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1999年9月16日人发[1999]107号)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6日国办发[200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7月21日人发[2000]78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4年7月12日国人部发[2004]63号)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国人部发[2003]6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7月4日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2006年8月31日国人部发[2006]8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4日人核培发[1995]153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5日国人部发[2006]150号)五、人才流动开发与军转干部安置(一)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管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颁布、第4号令修订)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5月24日人事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号令颁布、第5号令修订)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2004年2月16日国人部发[2004]1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18日国人部发[2005]97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人发[1996]118号)(二)人事争议处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法释[2003]13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法函[2004]30号)关于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1999年1月6日人办发[1999]2号)(三)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2005年6月29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5日国人部发[2006]16号)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6日人发[2002]60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2006年2月27日国人部发[2006]17号)(四)人事调配工作干部调配工作规定(1991年2月4日人调发[1991]4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国发[1989]81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1999年7月13日人发[1999]80号)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2003年6月23日人办发[2003]55号)(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2001年1月19日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8月24日国转联[2001]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3日国转联[2001]9号)六、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一)工资福利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11月13日人发[1999]134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6日人薪发[1995]32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发[1981]3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人薪发[1994]7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1980年2月13日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规定(1981年12月11日人办函[1998]101号)(二)离退休工作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发[1980]253号)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中组发[1988]9号)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18日国发[1986]26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4年10月12日国人部发[2004]63号)七、国家工作人员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发[2003]18号)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中办发[1995]7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1997年1月31日中办发[199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4日人发[2001]88号)关于人事部门廉政建设的规定(1998年4月12日人发[1998]31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89年10月24日人办发[1989]8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1992年12月29日人办发[1992]1号)。

干部人事任免工作制度

干部人事任免工作制度

干部人事任免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任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人事任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人事任免工作由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以下简称任免机关)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任免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干部选拔任用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

第六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注重选拔具有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采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内容应当全面,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工作实绩等方面。

第九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讨论决定、履行任职手续等。

第十条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三、干部任免第十一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按照相应的职位要求进行。

任免理由应当充分,任免决定应当合法。

第十三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程序包括:提名、考察、讨论决定、公示、履行任职手续等。

第十四条干部任免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免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任免工作的质量。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工作的重要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年月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需要由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通过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直至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任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组成人员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决定任免第八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的人选。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的任免,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筝十一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县长、副县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司法部编辑;(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司法部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第五条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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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九条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审议任命前均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及格才能提请审议任命;考试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不能提请审议任命。

在区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上述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已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职务调整需提请任命新职务时,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审议任命前均须任前公示;其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任前公示,分别委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并将考试成绩和公示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

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目、文化程度、籍贯、现任职务、工作简历、
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意向。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

公示范围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人员任命后一年内职务有变动的,不再进行任前公示。

第十二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

任免职务呈报表内须说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和参加任前公示的情况。

上述报告、材料应在常委会会议的10天前送达。

第十三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到会作提请报告或人事任免案说明,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其作提请报告或人事任免案说明。

除被提请任命的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外,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被提请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作供职发言。

第十五条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犯错误或有违法行为,需对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提请任命机关决定执行,报常委会备案;需撤销其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报请常委
会审议决定。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拟撤销职务的理由,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职务呈报表》。

常委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事由,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或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

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另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拟撤销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拟任免或者拟撤销职务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对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再次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九条凡是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任免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须上报批准、备案的,
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一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

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可以不重新任命。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送有依法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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