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20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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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国家海洋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区划层级 (1)
1.2 区划目标 (1)
1.3 重点任务 (2)
1.4 基本原则 (3)
1.5 区划范围 (4)
1.6 区划期限 (4)
1.7 区划成果 (4)
2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 (4)
2.1 分类体系 (4)
2.2 功能区类型定义 (5)
2.3 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界定 (8)
3 编制程序与要求 (9)
3.1 资料收集 (9)
3.2 专题研究 (10)
3.3 区划 (11)
4 成果编制要求 (17)
4.1 区划文本 (17)
4.2 区划登记表 (18)
4.3 图件 (20)
4.4 区划编制说明 (21)
4.5 区划报告 (21)
4.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22)
附录1: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23)
附录2: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 (27)
附录3: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 (29)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1 总则
1.1 区划层级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编制技术上属于同一个层级,一次编制完成。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可根据各省行政体制特点,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但全省内应统一模式。

(1)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的省份,以市为单位编制市级海洋功能区划,每个沿海市形成一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2)实行“省管县”模式的省份,以县为单位编制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市(市区)单独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沿海每个市(市区)、县各形成一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1.2 区划目标
针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结合海域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依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所在省(市、区)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本地区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方向和重点,分解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与控制指标,进一步明确海域空间的基本功能,落实海洋基本功能区的管理要求,为海洋开发活动及基层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3 重点任务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任务是:
(1)合理确定本市县海洋发展定位和目标
科学确定本市县海洋发展定位,提出至2020年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

明确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海洋保护区面积、保留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等目标指标(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围填海规模控制指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不分解到市县)。

(2)明确部分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1)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农渔业区和港口航运区,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明确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2)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明确其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注:对上述功能区划类型而言,一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中,一般仅有一种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因此,只需明确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无需在空间上进一步分区。

确实存在一种以上的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按1)的办法处理。


3)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不再区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功能分区任务见表1所示。

表1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功能分区任务表
(3)明晰海岸线和功能区界线的空间位置
1)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海岸线和功能区界线落实到更大比例尺的底图上,进一步明晰其具体的空间位置。

2)明确大陆自然岸线保有岸段、保持自然岸线生态功能岸段,以及整治和修复岸段的具体位置和长度。

1.4 基本原则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服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在具体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功能区界线一致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边界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范围完全一致。

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划分必须严格控制在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范围内。

(2)功能区管理要求一致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功能区管理要求上不得增加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未明确的兼容功能。

不得扩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明确的兼容功能的兼容范围。

(3)目标指标一致
对全省而言,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目标指标的总和必须达到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指标要求。

1.5 区划范围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海域。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向陆一侧的边界以依法批准颁布的海岸线为准。

1.6 区划期限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以2010年为基期,区划期限为2011-2020年。

1.7 区划成果
每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海洋功能区划图、基础地理信息图和海域使用现状图)、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其中文本、登记表和海洋功能区划图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附基础地理信息图和海域使用现状图)为报批材料的附件。

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存档。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应纳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2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
2.1 分类体系
根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基本功能区分为8个一级类型和22个二级类型,见表2。

表2 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表
2.2 功能区类型定义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定义如下:
(1)农渔业区
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农业围垦区
指供围垦后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海域。

2)渔业基础设施区
指适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供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的海域,以及用来繁殖重要苗种的场所。

3)养殖区
指供养殖或培育海洋经济动物和植物的海域。

4)增殖区
指经过繁殖保护措施来增加和补充生物群体数量的海域。

5)捕捞区
指在海洋游泳生物(鱼类和大型无脊椎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洄游通道(即过路渔场)使用国家规定的渔具或人工垂钓的方式获取海产经济动物的海域。

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海域。

(2)港口航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港口区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及货物存放的海域,包括港口内港池、码头和仓储地等。

2)航道区
指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

3)锚地区
指供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以及进行水上装卸作业的海域。

(3)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工业用海区
指供临海企业和工业园区使用的海域。

2)城镇用海区
指供沿海市政设施、滨海新城和海上机场等使用的海域。

(4)矿产与能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和可再生能源等开发利用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油气区
指供油气勘探和开采作业的海域。

2)固体矿产区
指供固体矿产勘探和开采作业的海域。

3)盐田区
指供养水、制卤和晒盐等盐业生产的海域。

4)可再生能源区
指供开发利用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海域。

(5)旅游休闲娱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风景旅游区
指具有一定质和量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可供游人参观游览的海域。

2)文体休闲娱乐区
指供海上文体休闲娱乐、运动和度假等的海域。

(6)海洋保护区
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1)海洋自然保护区
指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景观和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自然客体、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等需要而划定的海域。

2)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以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海域。

(7)特殊利用区
指供军事及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1)军事区
指供军事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

2)其它特殊利用区
指供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

(8)保留区
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

2.3 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界定
考虑海岸线附近海域与其他海域在资源环境特点、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性,海洋基本功能区分为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为海岸基本功能区的,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其内所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均界定为海岸
基本功能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为近海基本功能区的,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其内所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均界定为近海基本功能区。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渤海内不区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

辽宁和山东两省在渤海的功能区列入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表述。

河北省的功能区统一表述为海洋基本功能区。

3 编制程序与要求
3.1 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总体上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中5.2的要求,并尽量利用各类调查和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的基础资料。

对基础图件和社会经济等现状资料做以下补充要求:(1)底图资料
应尽量使用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海图做为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底图。

近岸区域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5万的底图,重点区域应采用比例尺为1∶1万甚至更大的底图。

其它区域采用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相当的比例尺。

应将底图中的海岸线更新为依法批准颁布的海岸线。

(2)影像资料
应使用2010年及以后的航空或卫星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10米。

(3)社会经济等现状资料
应采用2010年底的社会经济资料、海域使用现状资料以及“十二五”相关规划资料等。

3.2 专题研究
在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时,应先期完成以下专题研究和分析工作。

(1)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评价
总结归纳上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提出本次区划编制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系统整理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基础资料,摸清各类型用海的分布位置、范围、主要设施、用海方式,并形成具有确切坐标信息的海域使用现状图和海域使用现状清单。

用海类型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3)上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本市海域的管控要求分析
梳理归纳《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所在省(市、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本市海域功能的战略定位和宏观布局要求。

具体列出其中已明确的海域范围、发展方向、开发重点、产业布局要求,以及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管理政策和要求。

(4)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目标指标测算
1)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养殖用海功能区面积指标,结合本地区渔业用海现状、养殖区后备资源条件和调整需求等,研究确定本地区至2020年养殖用海功能区面积指标,提出养殖用海功能区备选方案。

2)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洋保护区、保留区面积指标和功能区位置,按照本市管理海域范围,核算本地区至2020年保护区、保留区面积指标。

3)参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提出本地区大陆自然岸线(包括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岸线生态
功能的岸线)保有长度、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指标,列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岸段、整治和修复岸段清单。

3.3 区划
3.3.1 确定区划目标
立足区域社会经济和海洋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需要,确定市县海洋发展定位;从满足用海需求,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至2020年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确定,要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与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有关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等相衔接。

具体确定以下目标和指标:(1)海域管理调控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强化海域管理法制建设,提升海域管理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增强海洋功能区划整体控制作用,优化海域资源配置和海域开发保护格局,保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目标。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控制污染物排海,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加强海洋保护区系统建设,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等方面的目标。

提出至2020年海洋保护区面积指标。

(3)渔业用海保障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保障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用海需求,保护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维护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目标。

提出至2020年海水养殖区的面积指标。

(4)围填海规模控制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强化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围填海
年度计划,控制围填海规模,优化围填海结构类型、布局和建设时序等方面的目标。

(5)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保留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加强近岸海域和自然岸线后备资源选划、管理等方面的目标。

提出至2020年保留区面积指标、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

(6)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方面的目标
明确海洋功能区划实施后,本地区在修复海域海岸带自然景观、生态功能,提升海岸带利用效率和防灾能力等方面的目标。

提出至2020年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指标。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将初步确定的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目标指标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最终成果应采用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海域范围内协调、平衡后确定的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目标指标。

3.3.2 确定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所在省(市、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本地区海域功能的战略定位和宏观布局要求,结合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提出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确定本地区海洋发展定位和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格局,从宏观上明确区域发展方向和开发重点。

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针对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海域开发利用特点,明确本地区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策略,包括:
1)区域的主要功能及对重点用海需求的保障要求。

2)区域内重点、优化、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

3)区域内围填海空间布局等控制要求。

4)区域内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如高标准的环境质量、重要的地形地貌,以及有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生物物种、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等。

5)区域内环境保护的原则要求。

3.3.3 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划分和管理要求制定
(1)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划分
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内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

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边界不能突破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

各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进一步划分方法如下:
1)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农渔业区,要从着力解决养捕矛盾、稳定增养殖功能区面积、保护重要渔业水域、促进渔区稳定的目标出发,进一步划分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渔业基础设施区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农渔业区中的渔业基础设施区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该功能区类型定义的海域,养殖区和增殖区的面积数应达到已确定的目标指标。

对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明确存在农业围垦用途的农渔业区,可按照海域资源与环境条件划分出农业围垦区。

2)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港口航运区,需充分考虑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对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配置的系统性要求,根据海域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海域资源与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港口区、航运区和锚地区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

港口区的范围应严格限定于该功能区类型定义的海域。

3)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一般一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中仅有一种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在空间上无需进一步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但应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明确的用途,进一步明确其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若一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中确实明确了一种以上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的,则需在空间上
进一步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

4)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完全继承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分区方案,不再进一步区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2)制定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管理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要针对每个海洋基本功能区制定具体的功能区管理要求。

功能区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对相应海域的管理要求,应有利于海域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应保证开发利用活动不对海域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

功能区管理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途管制要求
根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与海洋基本功能相适宜的用海类型及对重点用海需求的保障要求,明确可兼容的或在基本功能未利用时适宜开展的用海类型,以及禁止的用海类型。

用海类型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明确禁止的用海类型,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中应继续予以明确。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中兼容功能的设置,不得突破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要求中明确的兼容功能和用海类型。

2)用海方式控制要求
针对功能区生态保护要求,明确各个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并提出原始岸线保留要求、围填海平面设计和规模控制要求。

用海方式的划分参照《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用海方式控制要求,不得降低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行为的禁止、限制要求,并可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制定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更高的功能区用海方式控制要求。

按照允许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程度控制要求,功能区用海方式控制要求可参照以下3个级别进行具体描述:
①禁止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应明确功能区内禁止建设填海造地、农业填海造地、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港池(开敞式码头前沿水域除外)、蓄水、盐田、围海养殖、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等完全或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禁止大规模的透水构筑物、倾倒等部分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保留原始岸线。

②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应明确功能区内限制建设填海造地、农业填海造地、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港池(开敞式码头前沿水域除外)、蓄水、盐田、围海养殖、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等完全或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的规模,且对原始岸线保留、用海平面设计、围填海规模控制等有严格要求。

③允许适度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应明确功能区内允许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程度、方式,以及关于原始岸线保留、用海平面设计和围填海规模控制等的要求。

用海方式控制级别的确定应主要依据海域的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可采用逻辑判别和指标加权等方法进行划分。

划分用海方式控制级别的资源环境条件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海管字〔2010〕83号)中的有关规定。

3)海域整治要求
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状况,结合所处区域的海洋发展战略要求,明确功能区是否存在整顿用海秩序、治理海域环境、修复生态系统等整治要求,以及具体的整治目标、内容和措施要求。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理要求应明确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海域整治要求的具体实施范围,并可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确定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更多的整治区域。

全市整治和修复的岸线长度应达到已确定的目
标指标。

4)生态保护重点目标
根据专题研究得出的海域单元的海洋生态特征、保护价值、主要保护对象,以及维护海域基本功能所需的必要条件,明确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区管理要求中应明确保护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生态保护重点目标,并可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确定比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更多的保护对象。

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的筛选参见《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海管字〔2010〕83号)中的有关规定。

5)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生态保护一般规定和功能区生态保护重点目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提出功能区内应该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及应该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应提出功能区开发利用过程中应该避免的不利方式和要求采取的保护措施。

功能区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包括海水水质质量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具体标准应按照以下原则中的较高要求确定:
①不得低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各功能区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

②基本保持所在海域环境质量现状水平。

3.3.4 制订区划实施措施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制定的相关政策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措施要求,结合本市海洋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围绕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建设、监督检查与执法、法制建设与宣传等方面,制定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措施。

具体应落实以下要求:
(1)在区划实施管理措施方面,要强化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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