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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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每个合作社内部成员所进行经济活动的数量和质量。只有这种分配方式才会被每个成员所接受。在合作社内部,不同的产品按照产品的质量定价,这是从农户加入合作社起所遵循的一项基本规定。

3.合作社内部的权利和义务由成员共同承担,这包括财政,风险承担和投票选举权等。

4.从经济上来说,农业合作社依赖每个成员的生产过程,这种生产过程决定了合作社的主要目标和功能。因此,在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中,统一每户农民的生产过程是非常重要的。

5.合作社成员必须通过合作社来销售自己的全部产品,不允许将部分产品直接售给零售商;一个农户可以同时是几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员。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作采用的是一种横向和纵向结合或者分化的方法。合作社成员结合在一起共同销售他们的农产品,这是一种横向的结合,也是一种生产者的社会形式。后来,合作社发展到从事开发市场的功能,如加工、批发和出口等等。这样,合作社收集自己的产品(横向结合),然后按照合作社成员的实际生产过程进行加工、批发和出口等商业活动(纵向结合)。

(三)荷兰能够形成全国性的合作社网络的原因

农民和园艺工人有摆脱受剥削地位的需要。在早期的荷兰,农民和园艺工人的经济力量非常弱,所以,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非常低,为了获得廉价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为了使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卖个好价钱,弱者的农民和园艺工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社与市场上的大商人、大公司相抗衡的农业合作社。

外部力量促成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光有农民建立合作社的需要还不够。合作社建立必须有比较好的外部因素的促进。荷兰农业合作社通常是由农民协会、村工作人员、绅士、农业和园艺指导员以及教师发起的。荷兰的农民协会和农业合作社有一定的区别。前者是代表所有农民和园艺工人的利益,而农业合作社只是代表加入到合作社的农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农民协会代表的面比较大。

政府积极支持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从1976年7月26日起,合作社就成为了荷兰民法典的一部分。法律把合作社当作一种法人。有了政府在法律上的认可合作社很快得以发展壮大。

(四)荷兰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在荷兰农业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没有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就没有荷兰今天的农业。以下数据可以说明问题:在荷兰农民收入中,至少有60%是通过合作社获得的。在供应行业中,合作社在化肥、精饲料市场的占有比例为52%。在销售和加工领域,牛奶占52%,蔬菜占70%,甜菜占63%,马铃薯占100%。大约有90%的银行贷款来自信贷合作社。不仅如此,合作社还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目前,农业合作社就为8.5万人提供了就业岗位。[5]

四、瑞典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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