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公证亟需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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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公证亟需进一步规范

[摘要]近年来,在举行招投标活动时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监督逐渐成为一种潮流,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在公证监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文章就此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招投标公证的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招投标;公证;规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公证服务逐渐走入社会的各个领域。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交易方式,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减少暗箱操作、降低经济成本、保证交易公平具有很大的作用,在此过程中,公证机构参与到招投标过程当中,充分发挥公证人员的法律优势,按照公证的法定程序,通过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审查、监督,保证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各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了招标的严肃性,维护了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招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获得了社会的肯定。然而,在招投标公证中,还存在个别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一、明确公证范围,增加招投标公证的强制性

即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哪一些项目的招投标必须进行公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五)招标投标、拍卖……”。很明显,立法对招投标公证采取了自愿申请的原则,公证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必须要先有相关单位的申请。换句话说,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举行招投标活动可以申请公证,也可以不申请公证,可以申请这个公证处去公证,也可以申请那个公证处去公证。从一定程度上说,主动权掌握在举行招投标活动的一方,而公证处从一开始即处于劣势,这样,就失去了公证监督对招投标活动的强制性,把招投标公证放在了可有可无的位置,不利于公证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从而导致在目前的环境中,即使公证机构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也无法充分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然而,经过几轮改革,当前我国公证组织机构主要为三种性质三种形式,即行政、事业体制与合作(伙)制并存的局面,其中第二种体制又占有很大比重,①在这种体制下,公证机构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进行企业化管理,即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即单位的运行费用、个人的工资奖金等都要通过办理公证业务、收取公证费用来积累。在这种情况下,“不以营利”为目的便难以得到落实,体现在招投标公证方面,那就是公证人员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去,很多时候并不是招投标活动主办方邀请,而是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多次努力,私下做了工作以后才介入到招投标活动当中,在参与过程中,还要不时面对相同区域内其他公证处的竞争。在招投标过程中,自然难以实施有力的监督。

二、加强程序规范和实质审查,保证招标结果公正公平

一般来说,程序合法是行为合法的基础,只要程序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操作,通常能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但在目前的招标活动中,却出现了很多天价采购和低标中标事件,出现了很多“买得比市场价高,卖得比市场价低”的情况,一般人一看就知道不正常,查起来却步步都符合规范。在这些事件中,虽然招投标程序“合法”,但招标结果却明显违反常理,它们以程序上的合法掩盖了实质上的违法。

招标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让相关活动透明化,减少暗箱操作,以程序公开透明促相关活动公正合理。招标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招标单位的申请,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投标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法律监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招标公证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完善招标投标机制,预防纠纷,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杜绝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招标公证中,加强对招标投标双方的主体资格和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法律监督,保证招标活动“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操作正规”是公证人员的职责,同时,加强实质性、合理性审查,也是公证人员的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督促公证人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保招标结果合法、合理,在目前也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三、规范公证收费,明确收取多少和由谁缴纳的问题

目前,全国大多数公证机构经过改制,已成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上实行自收自支。因此,对招投标活动实行收费服务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在公证实践中,对招投标公证,有的地方是按天收费,有的地方是按件收费,有的则是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还有的则是签订长年服务合同,按年收取招投标费用。在缴费主体上,有的是业主方缴费,有的是中标单位缴费,有的是监管单位代缴代收,还有的则是招标代理公司缴纳公证费。虽然从大的方面来说,哪一方缴纳公证费都是可以的。但在实际上,不同的缴费主体,决定了不同的缴费数额,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发现,同样标的额的招投标公证,最后收取的费用差别很大,从而招来了众多的非议。

在招投标公证中,公证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大多是接到招投标事项的监管单位的通知或者是

招标代理公司的通知,然而最后公证费用的缴纳往往是业主方或者是中标方。二者的差异导致了公证费用收取方面的种种异常:一是公证费的收取需要依靠监管单位或代理公司的协助和配合,有时甚至是代收代转。二是公证费用的畸高畸低。三是屡屡出现失去监管单位的配合时,公证机构虽多次通知,但业主方或中标方仍拒绝领取公证书、缴纳公证费,公证机构束手无策的情况。收费方面的这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则加剧了公证机构对监管单位和代理公司的依赖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影响了公证的公正性。

因此,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收取方法,增强对公证机构收取公证费用的保障措施,无疑能进一步增强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执法严肃性,从而从制度层面提高公证这种国家证明行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规范责任追究,增强公证人员的责任意识

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尚存在着种种不规范之处,如陪标、泄密、借用资质、串通中标、度身招标、排斥投标等,②这些现象,既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而造成的随意操作,也有利益驱动造成的故意违规,有些涉及业务问题,有些则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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