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 场地环境调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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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场地环境调查导则常见问题
问题Q:哪些项目要开展土壤与地下水现状调查?
答复A:
a、部3号令规定的重点单位;
b、HJ964附录A中明确的行业;
c、自身就是敏感目标,且可能存在已被污染的;
d、其她情况都可以不测。

问题Q:哪些情况要全测GB36600的45项指标?
答复A:
a、至少有一个表层背景样需要全测;
b、改扩建项目中最可能被污染的地方需要有柱状样全测,至于多少个点,根据项目情况来定。

至少选择一个污染最重的柱状样。

问题Q:部3号令要求土壤与地下水现状调查、报送与信息公开?
答复A: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通过国家环评信息报送平台提交的环评文件,即完成了3号令要求的报送与公开任务,无需再增加重复工作量。

2019年7月1日前,若未执行HJ964,可将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附件。

问题Q: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位能否减少?
答复A:导则要求的点位已经最低底限,点数不可能再简化。

问题Q:建设项目内部涵盖居民区的建设项目该如何判定敏感程度?
答复A: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就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

问题Q:现状监测采样过程中,达到一定深度都就是砾石,无土可取怎么办?
答复A: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就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

问题Q: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输送管线的调查范围及布点数量?
答复A:对于这类项目的管线两旁可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并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在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适当布设监测点位,不强制要求布点数量。

该部分点位可不与跟踪监测计划衔接。

问题Q: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

答复A: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就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

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

问题Q: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请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就是否要对表1所列全部45项因子均进行监测?根据对场地环境调查,确定
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时呢?在何种情形下,需要监测全部前述45项因子?
答复A:(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导则》)布点原则7、4、2、2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每种土壤类型布设监测点,该类监测点的现状监测因子根据7、4、5中c)规定需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选取由该点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决定。

若该监测点布设在建设用地上,其基本因子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指标。

根据用地历史资料与现状调查情况,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时,应根据《导则》布点原则7、4、2、10在可能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该类监测点的现状监测因子根据7、4、5中c)规定亦需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选取原则同上。

上述两类监测点布设在建设用地上时需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指标及建设项目特征因子,布设在农用地时需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所列8项指标及建设项目特征因子。

此外其她类型的监测点,其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可仅为特征因子。

(2)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土壤环境当前及历史上确无可能污染源的,无需根据《导则》布点原则7、4、2、10布设监测点位。

问题Q:《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6、2、2、2”“表3”中“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就是否指的就是项目红线范围
内邻近的区域?还就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还就是有其她定义的方法?
答复A:“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判定。

一般原则为地表漫流考虑厂界周围50m范围,无组织沉降考虑厂界周围200m范围;有组织沉降可根据最大落地浓度距离来考虑,一般可考虑1、0km 范围。

问题Q:土壤导则中“7、4、3监测点数要求”“表6”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就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
答复A:单个柱状样点就是否包含0-0、5m、0、5-1、5m、1、5-3m及3m以下的样本,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确定。

问题Q: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7、4、5”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这个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怎么判定,就是瞧评价范围的主要类型还就是瞧建设用地与其它用地的比例,如果就是一个生产果汁的企业占地位于工业园区也需要监测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不?
答复A:(1)评价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与占地范围外,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

基本因子根据监测点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取。

(2)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附录B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识别工作,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

如问题所指的生产果汁等食品加工生产类建设项目,属表A、1中的第十款“其她行业”,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

问题Q:请问土地利用类型就是指土地的现状还就是当地已经规划好的土地类型。

环评工作就是先期介入的,项目占地的土地性质已调整为工业用地,但实际企业未实施建设,还就是一片农田。

此时土壤布点监测中基本因子,就是按照GB15618来定还就是GB36600来定?
答复A:《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4、5”中“a)”的“土地利用类型”占地范围内的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

问题Q: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污染不一定消除,能否实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通过后,就是否可以移出名录?
答复A:构成土壤污染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与受体(如人群),三者缺一不可。

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就是指通过采取修复或者风险管控措施,使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处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修复就是通过减少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毒性等方式达到安全利用的目
的。

风险管控就是采取各种措施,消灭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风险发生时造成损害的程度,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例如采取阻隔措施,切断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人群接触不到污染土壤,污染土壤对人的健康风险就会消除或降低。

因此,修复与风险管控措施均能够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

通过风险管控可以实现安全利用,但不就是所有的风险管控均可实现安全利用。

例如,通过限制进入等措施,防止人群进入污染区域,可以管控对人体的风险,但不能保障该地块可以安全利用。

因此只有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才可以移出名录。

问题Q:被移出名录的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如何满足长期安全利用要求,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监管?
答复A: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移出名录。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的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从事后期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后期管理活动结果负责。

需要说明的就是,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就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场地条件、暴露情景等确定的,因此,经风险管控、修复后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再开发利用,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条件,一旦有关条件发生变更,地块仍然可能存在风险,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措施。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与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
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政监管能够确保后期管理满足长期安全要求。

Q:在风险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与监管?
答复A: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

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

Q:就是否所有清淤底泥均禁止在农用地使用,可否通过检测确定就是否可能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对没有污染的可在农田使用?如果可在农用地使用,就是否有标准要求及布点、检测的技术规范?
答复A:(1)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她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规定,在农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

(2)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清淤底泥相关污染控制地方标准。

(3)施用清淤底泥时,原则上清淤底泥产物中污染物的含量应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应的含量。

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停止施用并采取风险管控与修复措施。

Q: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如何确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答复A: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确定。

问题Q: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与监测因子选择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复A:(1)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

该导则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项目一致。

该导则实施之前,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需要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也包括依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选测项目。

问题Q: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与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就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答复A: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与沉积物苯胺类与联苯胺类的测定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

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化学分析方法确认与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与《土壤与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与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与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

问题Q:新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代替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新标准农用地包括耕地、园林与草地,林地与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
答复A:《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保护目标主要就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因此,适用范围主要就是耕地以及园地、牧草地。

《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未利用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污染与破坏”。

林地与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选用评价标准,应当依据其保护目标确定。

比如,为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可适用《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通用要求》(LY/T 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来拟利用方式及保护目标选择相应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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