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心敬老院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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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中心敬老院标准化治理手册
榆阳区中心敬老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人为本,民主治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二条敬老院坚持独立法人、独立财务的运作机制和统一制度的治理原则。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责任讲明、工作细则和目标考核等相关治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应上墙公示,同意群众监督。
第三条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尊重、关怀、爱护供养人员,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敬老院工作的具体指导、治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入院对象
第五条敬老院的入院对象以我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六条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入院和出院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院和离院手续。
(一)入院程序:
1、本人或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躯体检查;
3、乡政府同意;
4、区民政局批准、敬老院同意;
5、入院试住一周;
6、村委会、五保对象监护人、五保对象本人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
(二)离院程序
1、本人自愿要求离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敬老院同意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方可离院;
2、因不适合集体生活被院方动员离院的,在敬老院告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后准予离院;
经批准离院的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离院后供养形式变为分散,相关手续及经费随其离院一并变更转出。
第七条集中供养人员要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树立以院为家的思想,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财务资产治理
第八条敬老院资金来源:省、市、区三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九条敬老院的资金只能用于集中供养人员的生活,购置由敬老院负担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及供养人员的医疗、娱乐、丧葬等相关费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或截留。
第十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加强财务治理。
第四章组织治理
第十一条敬老院属公办福利性养老机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按集中供养人数比例配备,不低于10:1.
第十二条敬老院院长由区人民政府任命,事业编制23个,其他
工作人员采取公益性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工资待遇严格按照榆林起点晨阳人力资源规定发放。
第十三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依据各自职责从事相应工作。
敬老院设立院务治理委员会,由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供养人员所占比例许多于三分之一。其要紧职责是:贯彻落实敬老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参与敬老院的日常治理及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打算安排,负责实施民主监督,对比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讨论财务开支,行政治理等重大事项;保障院民的合法权益,协助工作人员做好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制定治理目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档案、值班、考勤、安全保卫制度。
第五章服务治理
第十五条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要严格食品卫生安全治理,不采购、食用腐烂变质的食物,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明确伙食标准,物资采购要有专人按规定验收。外来人员不得在敬老院用餐,工作人员在敬老院就餐时,应按照标准缴纳伙食费用。
第十七条定期对供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觉有传染等疾病的要及时妥善处理。应当依照供养人员躯体情况,做好相应的护理工作。积极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十八条供养人员患病,敬老院应针对其病情及时安排其在院卫生室或住院治疗。供养人员去逝后,由供养人员监护人或原居
住地村委会按入院协议从简办理后事,区民政局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
第十九条实行集中供暖,严禁擅自使用大功率取暖设备;严禁擅自使用电炉子或煤油炉等明火设备。
第二十条敬老院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实行定期查房制度,防止供养人员走失等意外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并加强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职工思想觉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工作及院民守则
第一章敬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一、坚持“一切为了五保对象,一切服务五保对象”的以人为本服务理念。
二、以健康长寿为中心,以思想活跃起来、躯体活动起来为差不多点。
三、视院民为父母,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四、坚持做到“三不”、“四勤”: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专门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卑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五、做到“五轻”:讲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搓澡轻。
六、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看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七、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八、力争六个“第一”: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中意为第一标准。
第二章敬老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不阳奉阴违,损人利己。
二、不违反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先斩后奏,坚持先请示后汇报。
四、不搞个人专门化。
五、不擅办收养人员入、离院手续。
六、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贪污、挪用、多吃多占供养人员生活经费。
八、不强迫收养人员参加院内体力劳动。
九、不打骂、刁难、虐待、卑视供养人员。
十、不搞铺张白费。
第三章敬老院院民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