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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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指南

一、整治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治。法律法规和文件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整治;没有明确规定的,要遵循法律法规精神,符合行业做法。

(二)责任明确。养老机构是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存在的问题负有整治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结合职责进行工作指导。逐级建立问题清单,挂账销号。

(三)精准施策。针对问题清单,逐项提出整治意见,能立即整治的要立即整治,需要一定整治时间的要立即启动整治工作,明确时间表和措施。

二、整治范围

(一)《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存在基础指标不符合的养老机构。

(二)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中显示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指标的养老机构。

(三)鼓励符合各项要求的养老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已有的各项指标。

三、整治要求

(一)对照前期形成的《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结果汇总表》及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制定问题清单及整治计划。

(二)10月底前完成整治目标。

(三)11月10日前,养老机构梳理整治成效,完成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第二轮填报工作。

(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分两类,第一类属于基础指标,是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养老院具备的,养老院不符合其中任何1项指标要求都必须整改,具体包括第1、2、3、5、6、7、9、11、12、15、17、20、25、26、30、34、39、40、42、43、46、47、50、51、54、55、58、59、62、64、65、66、70、71、74、75、76、82、90、94、96、98、10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3、115项指标(共54项,表格中标黑字体部分)。如果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有其他要求具备的,在本地区也应纳入基础指标。第二类是提升指标,引导和鼓励养老院努力符合。

(五)入住社会老年人超过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按照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检查内容开展整治。

(六)对整治效果明显的养老院给予表扬;对整治不力、隐患突出的养老院,属地相关部门要联合报告同级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坚决依法依规关停。

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具体整治建议

注:1.38项-43项指标、44项-51项指标、52项-60项指标分别属为自理老年人、部分失能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提供基础生活服务指标。

2.未提具体整治时间的,要力争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短期内不能整治完毕的,要确定整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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