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PPT 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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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 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债务人发生了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亦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破产法——破产清算的法律。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和解、企业重整等
制度的法律。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概况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财产
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故意违反,使债权人受 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义务。)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 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 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
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 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 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 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 止。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 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 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 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 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 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 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 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Leabharlann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
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 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 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 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2)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
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于2008 年4月23日向其控股股东清偿了一笔到期货款。 2008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 申请。 问题: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其向控股股东 的清偿行为?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1)含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
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 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 的权利。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裁定
审查两方面——形式要件(破产能力、诉讼能力等) 和实质要件(破产界限)
债务人或清算企业提出——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
收到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期满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 理。 2、人民法院进行通知和公告 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
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债务人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二)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1、 破产撤销权 【案例】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案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 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 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一、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保管、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物,并负责 监管和解、重整程序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债务超 过资产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 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避免倒闭清算 的法律制度。
通常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程序, 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
二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 能清偿”。
三是清算企业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 “资不抵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要求)
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 书和有关证据。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 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标准。 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规定的破产原因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停止支付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企业破产原因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 能清偿”且“资不抵债”;对于资不抵债不易 判断的案件,破产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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