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下庄矿集区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等5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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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下庄矿集区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等5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

你局《关于审查广东省下庄矿集区等5个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核地发〔20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分别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黑龙江省黑河市、齐齐哈尔市、绥化市,江西省赣州市、抚州市、宜春市、吉安市,广东省韶关市境内,主要内容为采用钻探方式开展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广东省下庄矿集区铀矿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等5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15848-2009)开展废物治理、环境监测等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施工剥离的表层土应单独存放管理,待施工完毕后用于回填复绿。

(三)钻探结束后及时封堵钻孔,做好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

四、我部委托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7月23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核工业二四O研究所,核工业二七O研究所,核工业二九O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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