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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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相关生育政策
(1)生育间隔
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 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 限制。
A、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B、病残儿
(2)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生育政策
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 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 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3、特批条件
(1)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 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2)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 妻;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 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 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 生活。
嘉兴市五届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对2002年9月3日 以后发生的事实收养行为,凡结婚2周年以上、一方或双方未满30周 岁且未生育子女的夫妇,实施收养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与其签订爱 心助养教育协议。我区增加一条限制:必须是不孕症夫妇。爱心助 养一孩后再怀孕生育的作为计划内一孩。
再生育申请获批准后,《再生育证》的适用范围不受地域、期 限限制。
2、节育手术补助
(1)对在知情选择基础上自愿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意 外妊娠造成引流产的,由镇、村两级予以不低于200元的补助。
(2)对落实结扎可靠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由区、镇、村出资给予 一次性500元补助,并由镇、村出资为其办理当年度农村合作医疗保 险。
3、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分别 给予父母每人每月85元补助。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 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4)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百度文库;
(5)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 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其他
夫妻双方都是农村居民,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自愿终身只生 育一个女儿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女在初中升 高中时给予加3分的照顾。单亲家庭、事实收养家庭、个体工商户除 外。
❖(二)、法律责任
1、社会抚养费征收
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 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相应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7)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 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10)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 女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 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浙计生委[2003]55号文件规定:98年以后在城市建设用地 中农转非的可累计适用五年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3)依法收养后的生育政策
浙计生委[2005]1号文件规定,再生育审批机关在审批确定夫妻 再生育资格时,应以省《条例》有关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为依据,依 法收养的子女不作为限制条件。
(4)爱心助养后生育政策
(2)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按照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三、二、一级鉴定标准,分别给予父母每 人每月45元、65元、85元的补助。补助年限为其独生子女结婚之年 止。
(3)对于父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且生 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如果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生育证》,尚 未生育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申请人发 生不能再生育情况或决定不再生育的,应主动去行政机关办理《再
生育证》的注销手续。
二、奖惩政策
❖(一)、优惠政策
1、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1)城镇居民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有单位的单 位发,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失业人员的由区财政承担发放。如果夫妻 一方为城镇失业人员的由另一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标 准全数发放。 (2)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 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区、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同时宅基 地面积、拆迁安置面积都可以享受双份。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 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 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 费。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2、二孩生育条件
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11种)条件之 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 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 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 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1)、多生一胎,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 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的,按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2、行政处分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 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 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