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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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设执行董事、监事)

厦门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林XX和股东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厦门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1、批发、零售建筑材料;2、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4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分两期到资,首期出资人民币40万元于公司成立前到资,第二期出资人民币160万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第八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林XX

住所:福建省XX县XX街XX号601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股东: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20A,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002XXXXXX。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林XX:认缴出资额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分两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12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38万元,于

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分两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货币出资28万元,占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货币出资112万元,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如下: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公司股东会应当免去其职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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