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刑人员的适应性培养的社会心理分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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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刑人员适应性培养的社会心理分析罪犯是“病变的社会人”,其显著特征之一是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改造罪犯的目的就是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生活。本文所谈的适应性,不仅指罪犯在社会大环境的适应性,还指罪犯在监狱这样一种特殊环境的适应性。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人的社会适应性往往被看作影响个人社会生活成败的主要个性特征。每个社会成员终身都得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面对和学习“社会适应”,从不同情境获得“社会适应性”。罪犯作为违法犯罪受到刑罚制裁的群体(除少数过失犯外),其中大多树罪犯是“社会适应”不良者。不良的社会认知、负性情感、偏执的意志、不良的行为习惯以及畸形的需要等等,导致了其社会适应性的缺陷。

人的适应性培养是个人认知、控制和调节其行为以适应一定社会情境的学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社会行为与社会情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是直接的,而是以个体的社会心理活动及其规律作为中介环节的。

一、罪犯的不良社会适应机制

人的适应性主要决定于个体的社会心理特质,罪犯也不例外,一些重要的社会心理特质从根本上影响和规定着个人的社会化进程的速度和质量,影响和规定着个人对社会适应的快慢以及适应性的大小。罪犯的再社会化同样也离不开这些很需要的社会心理特质。

(一)社会认知适应性

所谓社会认知是一个用来整理和组织社会性刺激的许多有关的

思想和概念,亦即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和意向作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影响社会认知的因素有认知者的经验、思维活动、认知对象的复杂性、认知偏见、归因过程等等。这些因素同时也是与人的适应性相关的因素。

1、认知者的经验与思维活动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相互行为

一个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和思维能力(推理、分类、归纳等)的人,在与他人交往时,认知、把握对方的心理状态及特征便会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同时,由于交往的需要,人们常常根据情境、交往对象的特点,而考察和驾驭自己的心理特质、动机、态度、情感,以此达到人际关系的协调,这在人际交往中是十分必要的,即俗话说“将心比心”,我们称之为“角色转换”。而某些罪犯就其犯罪动机而言,是由于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的态度的缘故。如因一些小事而剧烈争吵以致过失杀人的罪犯便是如此。恰当的角色转换是人际交往的辅助手段,是个人适应性量尺。

2、社会认知对象的复杂性和认知偏见干扰着人的适应性

人面临新的社会情境时,会调动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技能去帮助认识,处理需要面临的问题。但由于社会认知对象的复杂性(如陌生人、环境和新出现的事物等),决定了这种适应的困难性。部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归为这种情形。这种青少年由于认知的偏差和辨别是非能力不强,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而显得力不从心,盲目地认为拗执、轻率、蛮干、鲁莽是好的意志品质,把“哥们儿义气”当

成友谊,把逞强好斗的人当成英雄。这样势必造成他们不能适应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影响了他们的社会适应性,以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家庭、学校、社会应注意引导青少年,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公德和真、善、美的事物,减少社会对他们造成的困惑,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3、归因过程是个人认知社会情境和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认知媒介

归因是个体对自己的行为或他人的行为的原因加以解释和推测,亦即对行为过程的因果判断。通过归因,个体能预测评价人们的行为,以求对环境和情境加以控制。因此,对行为起因的解释是决定个体如何反应社会情境的重要媒介。联系到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其适应性培养可以通过一定的训练程序(例如,深挖罪犯思想根源,认识其危害性,加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学习等),使其掌握符合社会规范要求的归因技能,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归因偏差。

(二)社会互动与适应性

人的社会适应性,是通过互动形成的。人际互动的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人际沟通的能力,人际关系状况及人际互动的协调模式。

1、人际沟通的能力与人际关系状况是个体适应性的两大重要指标。

有些罪犯之所以犯罪,不仅因为其有反社会心理,就其人际沟通能力与人际关系状况而言也是存在缺陷和不足的。罪犯只有改造培

养,使其产生对社会的正确认识和肯定情感,最终促使他产生亲社会利他行为。所谓亲社会行为,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表现出来的谦让、合作、帮助、共享、抚慰、礼貌等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罗伯特·魏斯(Robet Welss)分析人类的亲和需求时,指出了六条“社会关系律”。(1)依附感,就是有最亲密的人际关系提供给我们的安全感和舒适感;(2)团体归属感,与朋友、同事、同学、队友等共享相同的兴趣和态度;(3)价值的保证,由于别人的支持而觉得自己是有能力的,有价值的;(4)可靠的同盟感,当我们需要帮助时,必定会有人伸出援助之手的意识;(5)获得指导,要求提供给我们忠告或信息;(6)爱育的机会,当必须对他人的福利负责或照顾某个人时,使我们感到被需要被重视。这显示了人的亲和倾向的特点及与他人交往时获得回报的多样化。本人认为,利用人的亲和倾向的特点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是不可或缺的。监狱内进行丰富多彩的集体文娱活动、体育竞赛、亲情热线电话等改造手段,正是这一理论在实践中充分运用的例子。

2、人际关系的调节模式是人的适应性的基本表现形态

在人际关系里有这样一种现象“不一致的情形”,即兴趣或利益上的冲突,这就反映了人际关系如何协调的问题,即人际关系的协调模式。关于这一点,社会文化规范早已对许多种人际关系订下了某些协调模式,譬如,有社会角色规范、社会责任规范、相互性规范、社会公平规范等等,这些规范对互动双方各自应有的举动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对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来说,还有“罪犯行为规范五十八条”等一些特殊规范。这对罪犯处理法律地位相同的“同改间”的

人际关系以及法律地位不同的罪犯与管教干警间的人际关系,有着特殊的指导原则和意义。因此,“规范遵循”也就是人的适应性的基本表现形式。

二、罪犯良好社会适应机制的建立

气质是个人在进行心理活动或者行为方式上表现出来的强度、速度、稳定性、灵活性和指向性等有规律地互相联系、组合的心理特征。气质可以调节或矫正环境刺激对个人的作用,从而决定个体反应水平的强弱。气质规定着个人的适应性特点,并对个人的适应活动表现起动力作用。不同气质特性的个人对社会环境的适应活动也表现着其差异。反映在对罪犯的改造上,一方面,气质对罪犯的改造环境的适应速度和某种心理品质形成的快慢是不同的。因此应根据不同气质类型的罪犯给予相应的改造;另一方面,在劳动改造的特殊工种中,气质也影响着罪犯的劳动效率。所以,也要根据罪犯的不同气质类型安排不同的劳动岗位。例如,多血质和胆汁质的罪犯,应安排在灵活多变,需要反应迅速的岗位。

认知自我控制是指在社会认知中,个体能够控制自身认知体验的表现,使个人的认知体验不为他人所觉察,从而使个体与外界保持平衡。这是自我意识作用的结果。在罪犯自我意识中包括三层含义:(一)犯罪的自我意识;(二)常态的自我意识;(三)承受刑罚后的自我意识(罪犯角色意识)。自我意识乃是自己对自己的认识、体验与控制。罪犯的自我意识由三个部分组成:(一)自我认识,包括自我观察、自我分析、自我评价;(二)自我情感,包括自卑感、自尊心、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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