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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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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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

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

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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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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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国发〔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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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间

3总体要求6国十条

折叠编辑本段基本简介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由国务院于2013年9月发布,这是继环保部等三部委于2012年底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之后,中国出台的的第二个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2017年前大气污染治理给出了详细治理蓝图,并对各省市降低浓度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地区降低目标最严格。此外,行动计划内容还对环境质量达标水平有量化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各行业的细分要求。[1]

环保部将根据行动计划,部署一系列行动来治理大气污染,包括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联合多部门建立并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等。

折叠编辑本段产生背景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中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

折叠编辑本段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折叠编辑本段奋斗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折叠编辑本段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折叠编辑本段国十条

折叠第一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3]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

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折叠第二条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

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折叠第三条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折叠第四条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折叠第五条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折叠第六条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折叠第七条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

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折叠第八条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

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折叠第九条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1]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折叠第十条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

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折叠编辑本段各地情况

折叠北京市

北京市副市长张工在北京市2013年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上透露,到2017年,浓度将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较2012年下降25%以上。

折叠天津市

天津市发布《美丽天津建设纲要》,要求到2016年,年均值较2012年降低20%,2017年还将再降低5%,届时年均浓度将下降25%。

2015年前,天津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实施国V机动车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燃料乙醇汽油,淘汰“黄标车”。

折叠河北省

河北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燃煤削减是主要方面之一,此外,也包括了河北省内的大气联防联控内容,共有50条措施。河北省计划到2017年,降低的目标不低于30%。

石家庄市宣布,到2015年,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15%,到2017年底,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30%。

折叠编辑本段社会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各级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出台《大气十条》意义重大。

(一)《大气十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蓝天白云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最质朴的理解。天空没有蓝天白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的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就无从谈起。必须通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这个突破口,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大气十条》是解决民生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不损害群众健康的、优美宜居的环境质量是各级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基本服务。扎实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逐步改善空气质量,让人们看到希望,才能取信于民。

(三)《大气十条》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有力抓手。我国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这是造成大气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是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内在要求,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

(四)《大气十条》是树立负责任国家形象的有效途径。深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可以协同控制和减少多污染物的排放量,更好地彰显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也有利于我国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占据主动。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 方案

苏州工业园区星塘街北延工程 (苏虹路-唯澄路)一标段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星塘街北延工程(苏虹路-唯澄路)一标项目经理部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目录 一、工程概况 (3) 二、编制依据 (4) 三、组织机构 (4) 四、环保概念 (4) 五、落实措施 (4) 六、大气污染物控制方法及措施 (5) 七、现场管理措施 (8)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工程为星塘街北延工程(苏虹路-唯澄路)一标段, 工程南起苏虹路交叉口,上跨园区综合保税区西区、娄江及G312,止于沪宁铁路南侧。本标段工程内容包含:星塘街主线高架桥344.55m,NW匝道桥631.024m、WN匝道桥281.47m,RFW 人非桥689.64m,RFE人非桥655.51m,G312人非辅道S线 599.634m,G312南半幅拓宽(含地面桥加宽)1275.6m,G312北半幅拓宽(GK9+724.684以东部分)322.116m,驳岸恢复工

程及排水工程等。 二、编制依据 2.1根据相关《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方案》 2.2《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3《苏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2.4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及相关手册、图集。 三、组织机构 3.1项目部成立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振忠 副组长:吴劭、王建云、许明博、陈石、张浩 组 员:李明、陈倩、郑嘉铭、杨世荣、田慈善、吴建东、陈忠华 3.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充分认识治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性,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确保按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环保概念 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五、落实措施 落实目标责任制:建筑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要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经理要亲自抓,并派专人负责扬尘作业的控制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的意识,使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 六、大气污染物控制方法及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组织落实《X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减少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效减少工业大气污染为目标,以控制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为重点,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化燃煤锅炉专项治理、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工业生产性粉尘专项治理、工业堆场专项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五个方面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标准、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采取科学施治、源头预防、重点治理、整体推进,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政策导向、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新科技应用、加强环境监管和严格问责等办法和措施,全力推进整治项目全面落实,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 重点围绕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通过专项治理能明显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及按工业治理标准进行污染整治的其他项目。 (一)燃煤锅炉专项治理项目 1.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治理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8月底前,完成全市火电行业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超低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通过采用低温静电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高效率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超低排放改造,使S2O、NxO、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X)表1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尘<5mg/3m、 S2O<35mg/3m、NxO<50mg/3m。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自备电厂和65蒸吨/时以上锅炉参照火电行业提标治理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8月底前,完成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 蒸吨/时以上其它用途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治理标准:自备电厂燃煤锅炉和65蒸吨/时以上其它用途燃煤锅炉S2O、NXO、烟尘排放浓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X)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值),烟尘 <20mg/3m、S2O<50mg/3m、NxO<100mg/3m。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10蒸吨/时以上(不含10蒸吨/时)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提标、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项目。 治理任务及完成时限:8月底前,完成全市10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XO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任务,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讨论稿)

邢台市公路管理处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进一步提高国省干线公路路域环境质量,减少道路扬尘,根据《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要求,本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清扫保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内容 (一)路面、桥面、绿化带清扫保洁,洒水除尘工作。 (二)路面、路基、桥梁及附属设施综合治理工作。 (三)养路工管理工作。 (四)站、中心巡查管理工作。 二、工作标准 (一)严格禁止扫帚式扫路机、吹风式扫路机上路清扫;加大清扫力度,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面保持整洁,要做到无尘土,无堆积物,平交道口、过街(村)路段保持干净无泥土,路面干净无污物;及时清理抛洒遗漏物品,及时清理路界内白色垃圾。 (二)洒水降尘。出市口路及环城公路要保证每天进行三遍洒水作业,保证路面潮湿,无扬尘。其余干线公路,要结合自身情况,提高洒水车的使用率和上路率,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洒水降尘作业,一般每天不少于二遍。

(三)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路面小型病害应及时修复,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常年基本无坑槽,确保国省干线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四)路肩、边沟及内外坡干净整洁,无白色垃圾。土路肩低于路面5—10厘米,以便于路面排水、保洁,并应常年保持。边沟顺直、平整、坚实、无浪窝、无杂物。按要求对路肩、内外坡及沟底杂草进行修剪。 (五)五桩设置规范、醒目,无歪斜、缺损、污染现象。保畅隔离带、隔离墩、拦水带、路缘石干净整洁,底部无砂石等抛洒物。 (六)根据清扫保洁责任表安排,养路工上路着装要整齐、规范、统一,杜绝脱岗、串岗等现象,保证上路率,提高工作效率,禁止迟到、早退、坐岗、站岗、脱岗、串岗、闲聊、坚决杜绝出工不出力等现象。各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养护人员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安全、规范,坚决杜绝抽调养路工从事公路保洁以外的其他工作。 (七)各公路站要将每日巡查制度化、规范化,指派专门人员对路容路貌及养路工的上路情况进行督导,填写日常养护巡查工作交流单,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或上报,并于每月1日将交流单汇总上报市处,市处根据交流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同时,各站养护中心要建立相应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和信息上报

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对策

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对策 文章从工业大气污染的性质和危害入手,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现状和大气污染治理面临的困境做了较详细的分析,并对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措施和建议。 标签: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对策 随着湛江钢铁基地和中科炼化项目的建设,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入重化工业加速发展时期,工业大气污染将迅猛加剧,只有制定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综合防治体系,才能应对新形式。 1 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1.1 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的现状 近年来,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加,空气主要呈现煤烟型污染。2014年开发区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2500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为2880吨,烟尘排放量为500吨[1]。究其原因,一是燃料消耗量上升,2014年全区工业企业年耗煤量为62415吨,耗燃料油为1044吨[1]。二是18家粘土砖厂排放了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1.2 湛江开发区工业大气污染的发展趋势 湛江开发区将构建以钢铁工业为核心的先进制造业的同时,现规划建设30平方公里石化产业配套园,大力发展“油头化尾”产业链,努力打造国家重要的石化基地。湛江钢铁基地项目首期建设规模为年产钢1000万吨,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规模为炼油1500万吨、生产乙烯100万吨,预计2015年底建成投产。钢铁和石化两大项目将拉动投资5000亿元以上,一大批上下游配套项目落户湛江开发区,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内的广东鹏尊能源开发公司能源一体化项目和湛江京信发电公司东海电厂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工程项目先后落户。在开发区有限的环境容量条件限定下,大气污染物排放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大气环境面临的形式非常严峻。 2 湛江开发区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大气污染治理没有形成综合防治系统,管理模式滞后 湛江开发区缺乏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管理嵌入环境管理的机制。污染控制对象相对单一,未建立多污染物综合控制体系。从控制因子来看,开发区只建立二氧化硫、工业烟粉尘为污染控制重点的管理体系,对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薄弱。从污染控制范围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大点源,对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落后小企业控制重视不够,城市大气管理制度不健全。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在不断增加,由此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和破坏也愈发严重。如果大气环境资源被破坏,很难恢复,因此防治大气污染就愈发重要。下文是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我市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大气排放污染,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从而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五条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 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机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立项审查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批准立项。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准意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施工。 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者挤占。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方案 一、职责要求 1、提高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责任单位:监督科)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我区严格禁止新建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不得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2)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应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责任单位:污控科、监察的大队)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

3、加强城市能源清洁利用(责任单位:污控科、监察的大队)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提高工作,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覆盖率达100%。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责任单位:监察的大队) 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地铁建设工地和市政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企业露天料堆场、工业废物堆场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5、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责任单位:监察的大队) (1)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

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X市X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切实遏制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紧扣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持续抓好“调”,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决抓好“治”,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强力抓好“关”和“停”,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抓好重点时段,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环保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三、时间安排 X年7月10日至X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X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X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市的钢铁、煤炭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2.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开展工业用能监察行动,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3.有关县(市)区要依据国家和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市X区管委会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国资委牵头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将过剩产能化解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产能化解任务;各级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和环保执法监管,倒逼过剩产能退出。 (二)大力推进城区工业污染治理。 按照《X市治理城区工业污染实施方案》(X政办〔X〕125号)要求,对所有城区工业企业分别实施“治理一批、搬迁一批、转产一批、关闭一批”(以下简称四个一批),推动城区工业布局合理,环境质量改善,产业结构优化。“治理一批”就是要对五城区范围内应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10 郑成航-燃煤烟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技术


燃煤烟气污染物深度治理技术
郑成航
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院 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环境保护燃煤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2015年3月

2014年74城空气质量状况
2014年,74个城市中,仅海口、拉萨、舟山、深圳、珠海、福州、 惠州和昆明8个城市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 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达 标。
数据来源:环保部

能源利用是造成中国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世界第一煤炭消费国,2014年消费35.1亿吨(占全球一半以上); 比2013年下降2.9%。【 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世界第二石油消费国,2014年原油消费量约5.16亿吨(约10.21亿 吨煤),进口约 3.05 亿吨(约 6.11 亿吨煤),对外依存度 59.1% (超警戒线-50%) ?世界第三天然气消费国,2014年表观消费量1816亿立方米(约3.1 亿吨煤),进口595亿立方米(约1亿吨煤),对外依存度32.4%。
【注:煤炭发热量按5000大卡计算】

【来源:谢克昌院士报告】
2012年主要国家和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

能源消费区域不均衡,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强度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一次化石能源消费强度为全国 平均值的5.10倍、美国的 5.66倍、日本的 1.10倍,单位面积煤炭消费 强度全国平均值的4.92倍、美国平均值的15.70倍、日本的2.74倍。
一次化石能源消费强度对比
2013年均大气PM2.5浓度及空气质量 标准对比
?要使空气质量达标,必须使用全球最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执行 比美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根据《X年市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下降典型事例的整改方案》(办发〔X〕3号),为切实抓好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积极争取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动权,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X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实行PM2.5+PM10联合控制,X年全市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55 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6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1.7%以上,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 攻坚战由市环境空气质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6个整治工作组: (一)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X同志兼任,副主任由X等同志兼任,成员由从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园林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协调攻坚战各项工作,组织开展督查,定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攻坚战进展情况。 (二)建筑扬尘整治工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任组长,市政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城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治各类建筑工地、港口码头、物料堆场、取弃土场、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扬尘污染。 (三)道路扬尘整治工作组:由市政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局长任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城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城投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街道保洁、道路硬化、绿化和市政设施维护、停车场等扬尘污染控制。 (四)“三车”整治工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任组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政园林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治“三车”(渣土运输车、沙石等建筑材料散装运料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造成的扬尘污染。 (五)餐饮油烟及垃圾焚烧整治工作组:由市行政执法局、各城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治餐饮业不按规定经营造成油烟污染问题、垃圾(或秸秆)焚烧造成的污染问题,查处违规露天烧烤行为。 (六)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工作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环境保护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管控移动污染源排放,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在城区落实大货车禁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合理分流车辆,取缔非法停车场,制定鼓励政策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制鞋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研究

国内制鞋工业生产企业5万多家(规模以上4667家)、135亿双鞋(销售收入7738.24亿韩元)占全球生产量的60%。出口额为96.2亿对(455.9亿美元),占全球出口额的70%。进口1.39亿对(32亿美元)、国内市场消费约40万对。亿对(消费总额4300亿元),占全球生产量约60%,消费量接近20%,2017年鞋类贸易顺差占中国货物贸易顺差近10%。 从空间分布来看,中国的鞋业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浙江等省份,三省鞋业规模以上的企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的75.6%,鞋类大省份包括江苏、河南、山东等地。包括:近年来,国内鞋业的迁移基本上呈东华西、男鞋北上的经度战态势,其中河南等中西部地区逐步继承东部地区鞋业转移,产业发展迅速,所占比重较大。越来越大。由于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上涨、汇率变动和环境保护等因素,一些鞋业将生产基地转移到东南亚,随着中国-东南亚国家联合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启动,印度、越南、巴基斯坦等地区的鞋业迅速发展,世界主要鞋类生产区分布表 2制鞋行业环境问题 在制作鞋子的过程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E是形成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和水等次生污染物的主要物质,VOCS对呼吸道、心血管、神经系统有很大的影响,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严格,因此,

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低苯系粘结剂。皮革制品和鞋业的三苯胺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控制。鞋袋用粘合剂中,苯类物质呈明显下降趋势,但溶剂中含有乙酸乙酯、丙酮、乙烷、二氯甲烷。甲苯二氰酸酯等挥发性有机物仍在使用,如果随意排出,会影响环境和人体的健康,粘合剂消费量为51753吨/年,鞋业VOCNS的排放量为39.59万吨,目前我国鞋业是39.59万吨。还处于环保初级阶段,废气收集、废弃处理、污染管理设施的存在、污染管理设施运营不健全、组织性排放管理和控制、环境保护文件管理等方面还有许多改善空间。 (1)生产和排放流程 鞋类制造技术主要包括冷轧工艺、油画工艺、注塑成型工艺、缝制工艺等,主要工艺包括鞋类的切割、鞋类的制作、鞋类的组装、鞋类的整理和包装,一般来说,一双鞋可以通过几种不同技术生产是的,和表3一样。 (2)污染物类型 鞋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于粘合剂、处理剂、洗涤剂、硬化剂等用途的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微尘,与原材料相关的物质别见表4。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公司在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是碎纸粉尘、锅炉烟尘、烘干机尾气、食堂油烟、车辆尾气、油漆挥发、空调氟里昂泄漏等。 公司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mg/m3;甲苯最高排放浓度40mg/m3,最高排放速率3.1kg/h,排气筒高度15米;非甲烷总烃最高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排放速率0.5kg/h, 公司食堂油烟排放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二小型标准管理。 2、大气污染的控制 碎纸粉尘的控制:纸板厂、纸箱厂负责在生产线启动期间开动粉碎打包机,碎纸粉尘经密封吸纸吸尘装置至车间外自动打包成型;设备动力部负责打包机的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吸尘吸纸效果;物流部负责定期清除机内积尘,并将清除物作固体废弃物处置,作好清理记录。 锅炉烟尘控制:司炉工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允许超负荷运作,确保重油充分完全燃烧;设备动力部负责定期维修保养。 纸浆模塑燃油烘干机尾气控制:操作人员操作按规程作业,不允许超负荷运作,确保柴油充分完全燃烧,设备动力部负责定期维修保养。 食堂加装油烟吸排装置,在食品加工时同时启动,行政人事部(食堂)负责指定专人进行吸排装置的清理和部件更换,确保吸排装置的净化效果,并做好更换记录。 公司行政及运输车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安排定期年检。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物流部负责对仓库柴油铲车的管理,现场使用要提高利用率,减少空转时间。 印刷现场使用油墨应确保适量适度;墨桶及时封盖,尽量减少余量裸放,减少挥发源。 设备动力科配合物流部落实空调维修保养服务商,作好全公司所有空调维修保养,防止氟利昂泄漏。 3、设备动力科负责按规定做好收集、吸收装置和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换的各类废弃物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做好各类维护保养记录。 4、检测和记录 行政人事部负责联系地方环境监测站每年检测一次,检测记录由品质管理部保存。 5、异常或超标时的处理: 以上各项控制出现异常超标时,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的规定执行。品质管理部负责对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判断超标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求责任部门立即按《纠正和预防措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精编版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 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2 清洁生产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x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防治和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以控制和减少电力、水泥、焦化、电石、铁合金、炭素等行业烟气、粉尘排放为难点,全面推进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转型、生态转型,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加快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新x步伐。 二、主要目标 经过努力,到x年,全区空气质量得到显著改善,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按照《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135

号)要求,全区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分别比x年下降10%,年平均浓度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和47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以下。 三、工作重点及主要任务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加快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国电x第一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新建脱硝设施,2#机组新建脱硝设施,2#机组脱硫设施改造。国电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机组完成脱硫设施改造,4#机组完成脱硫设施改造。x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树脂分公司(原西部热电)1#机组新建脱硝设施,2#机组新建脱硝设施。3家电厂进行低氮燃烧及除尘改造,并增上脱硫、脱硝设施,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x)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30mg/m3,SO2排放浓度不超过 2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m3。加强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全部实施脱硫。 强化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和粉尘治理,x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熟料分公司、xx金力实业有限公司、x博宇水泥有限公司、x市腾升工贸有限公司等5家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工程,现有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全部改造为袋式除尘器,破碎机、磨机、包装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机、冷却机、水泥仓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输送,

2016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方案》(X 发〔X〕3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方案》(X〔X〕89号)和《X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x〔X〕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稳定和改善空气质量,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提升城市形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X年,全区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1.严控颗粒物排放。X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和脱硫设施建设。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继续加强全区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严格控制钢铁、火电等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和项目建设。 2.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加强汽车维修露天喷涂污染控制,积极开发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加快推进清洁生产。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X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二)强化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X年底前,全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宾馆饭店及相关服务企业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适时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 2.强化城市扬尘治理。开展建筑工地、道路、物料堆放扬尘综合整治、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落实物料堆放、储煤场防风抑尘措施。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X年底前,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X年底前,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对新建的商住建设项目必须规范建设油烟收集及排放通道,未建设的项目不得同意验收、交付使用;严禁擅自改变商住建设项目的房屋使用功能,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功能用于餐饮服务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不得予以行政许可;对净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的餐饮经营

环保部-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治理燃煤污染

环保部: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治理燃煤污染环保部近日发布《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工 业企业达标排放,加快燃煤污染治理进度等项工作。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冬春季节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为突出的时期。最新空气质量监测 数据显示,一些省份完成2016年度《大气十条》目标和环境空气质 量约束性指标压力巨大。 通知要求,坚决打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地要严 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督查督办。对于改善幅度低于年度目标的城市和地区,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约谈、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采取针对 性更强的措施,提高治理效果。

(二)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加快重点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步伐。加大涉气企业排查力度,强化对火电、钢铁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三)加快燃煤污染治理进度。加大煤质管控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售煤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四)实行工业错峰生产。积极组织北方地区开展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京津冀传输通道各城市对电力、铸造、砖瓦窑行业实施错峰 生产调控。 (五)强化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防治。积极采取鼓励和限制性措施,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确保完成国务院2016年确定的380万辆淘汰任务。

(六)提高面源管理精细化水平。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做好工业渣场扬尘监管,防止风蚀起尘。加强渣土运输 车辆管理,确保物料运输车辆遮盖封闭,严查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 行为。 (七)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对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治,依法按上限处罚。 通知指出,重污染天气对全年空气质量改善影响巨大,要把重 污染天气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减轻重污染 影响。 为此,各地要着力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提高应急预案的可 操作性,提高应急联动的同步性,以及提高应急管控的针对性。 环保部将组织开展2016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重点督 查各地落实《大气十条》情况和涉气排污单位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选取重点城市重点督查预警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各项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方案

XXX建设工程 大气污染 防 治 管 控 方 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制单位:XXX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20XX年XX月XX日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建设概况 XXX建设工程项目,位于XXX市XXX区XXX街道与XXX路交叉口东南角,建设工程为民用建筑三类、预制率≥73.5%,小高层建筑3幢,高度37.8 m,地上12层,地下1层;多层建筑共4幢,地下面积9941.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7292平方米。 本工程结构形式为:装配式整体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设防烈度6度,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基础本工程采用冲孔灌注桩基础。 工程建设概况一览表 (二)建筑设计概况 工程占地面积16728m2,建筑面积37292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7350.45m2,地下建筑面积约9941.55m2。地下1层,地上12层,檐高37.8m。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年,建筑结构类别为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6度,地下室防水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一级。 本工程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1#~3#、7#楼15.200m,4#~6#楼15.450m。 建筑设计概况一览表

(三)工程项目总体目标 工期目标: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07月29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06月28日,计划施工总工期700日历天。 质量目标:按设计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为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文明施工目标:根据浙江省文明工地的标准进行规划、布置、管理,严格遵守“三通、三无、五必须”的文明施工原则,没有业主、社会相关方和员工的重大投诉,确保“区文明工地”。符合《X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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