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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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控制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失控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所有产生废气的车间部室。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释义

(一)无组织排放

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二)有组织排放

是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排放。

(三)有控废气

是指工艺废气或锅炉废气中含有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

(四)酸性气

是指能与碱作用生成盐(H2S含量较高)的气体。

(五)大气污染源

是指排放大气染污物的设施或建筑构造。

五、职责划分

(一)安全环保部

负责大气污防治目标的制定和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二)各车间部室

负责本部门环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本部门工艺废气的排放。

六、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各车间做好事故状态下排放大气污染物(产生异味或影响范围较大)的应急预案,一旦出现大气污染事故,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安全环保部通报,安全环保部到现场了解情况,并配合生产部做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扩大的措施。

(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正常使用和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运、闲置和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装置。确需拆除或是闲置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公司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三)锅炉烟气、重催脱硫烟气、硫磺尾气、火炬废气等工艺废气排放不达标时,必须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对原因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及时调整操作,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

(四)严格控制好工业炉燃料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优化工业炉操作,避免出现冒黑烟等问题。

(五)加强巡检,避免机泵密封、阀门、法兰等生产设备泄漏,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

(六)加强原料、半成品、产品储存、调和管理,减少油品储存及调合过程中废气的产生。

(七)油品车间选择密闭的原料、产品装卸车方式,减少原料、产品装卸过程逸散产生的废气,并且负责油气回收装置的正

常运行和维护。

(八)废水集输及储存必须密闭,减少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产生的废气,污水处理厂异味治理设备必须正常运行。

(九)采用密闭取样器,减少油品、气体置换及采样过程中废气的产生。

(十)加强生产装置停工吹扫、气体排放管理,适当增加必要的设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十一)加强循环水系统泄漏的检测,发现泄漏及时查找泄漏点并做处理。

(十二)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现场的排污装置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车间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配合。

(十三)发现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防止事故的扩大。

(十四)对于造成污染的事故,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书面的形式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及处理措施作出说明。

六、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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