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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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股权转让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根据《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中心挂牌股权的转让。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中心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挂牌企业、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中心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本中心为挂牌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并依法对挂牌企业股权转让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系统与交易时间
第六条本中心为股权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七条股权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交易系统休市。
第三章股权限售
第八条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
应当分批解除交易限制,每批解除交易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权的二分之一。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交易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交易日起满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控股股东的股权被并购的情况,除按照《公司法》规定外,不受解禁制约的限制,但须取得本中心的同意。
第九条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权进行过交易的,该股权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权增加的,应按照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十一条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权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股权解除交易限制进入本中心交易,应由挂牌企业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十三条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企业股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交易限制的,应由挂牌企业向本中心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股权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挂牌企业股权应通过本中心交易,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挂牌企业股权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本中心股权转让,应当向本中心申请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七条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股权,应以实名方式开立并持有本中心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企业股权,应到本中心或开户代理机构办理相关开户手续。投资者需开立资金账户并开通银行第三方存管,资金存入存管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投资者通过本中心提供的交易客户端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交易意向的,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第二节委托申报
第二十条投资者买卖本中心挂牌企业股权,应与本中心签订投资者开户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本中心接受投资者提出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本中心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权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本中心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权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本中心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委托应注明股权代码、股权名称、股东账号、买
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委托转让申报的股权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
申报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四条股权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权转让的申报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委托申报可撤销,也可先撤销进行变更后再委托,但已经股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可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收到投资者卖出或买入股权的委托后,将验证卖
方股东账户或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权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该笔委托作撤销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三节成交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达成交易意向后,可各自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进
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二十九条交易系统对成交确认委托和定价委托的股权代码、股权
名称、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约定号等信息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
第三十条多笔成交确认委托与同一笔定价委托匹配的,按时间优先
的原则配对成交。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先委托者优先于后委托者。先后顺序按交易系统接受委托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一条成交确认委托与定价委托可以部分配对成交。
成交确认委托的股权数量小于定价委托的,以成交确认委托的股权数量为成交股权数量,定价委托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成交确认委托股权数量大于定价委托的,以定价委托的股权数量为成交股权数量。成交确认委托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未成交的部分。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本中心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权。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交易系统对可能导致股份公司合法股东超过200人的交易申报不予确认成交。
第四节交易结算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有关清算交收业务由本中心统一负责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在每个交易日终根据交易系统交易确认结果,进行合格投资者之间的股权和资金逐笔清算。
第三十六条股权交易的交易确认,以当天委托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准。第三十七条本中心为挂牌企业股权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由于股权或资金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本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投资者可以在交收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通过三方存管账户自主划转存取资金。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企业股权,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