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的正确方式 (一)国有企业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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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的正确方式(一)国有企业

有哪些类型

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的正确方式(一)国有企业有哪些类型

2016-09-07

耘图律师

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的正确方式(一)国有企业有哪些类型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正式实施,相较于此前的相关规定,32号令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国有资产交易做出了调整:(一)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转让;(二)明确增资及资产转让应当进场交易;(三)首次明确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的产权转让审批权限;(四)明确国有资产交易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原则,分阶段对外披露资产交易信息;(五)企业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增资应当由律师就产权转让方案或增资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国有企业

进行国有资产交易,首先应当明确哪些企业适用32号令规定的程序。根据3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即编号企业性质3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1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国有全资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国有控股公司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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