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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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是2018年新个税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意味着国家对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手段进行强化征管。反避税条款在新个税法中是怎样规定的?如何理解这些规定?反避税条款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应当如何应对反避税条款?等等,一时成为高净值人群关注的问题。
一、新个税法中反避税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新个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二、如何理解反避税条款的规定
(一)新个税法第八条第(一)种情形的理解
这是对“关联方交易”的反避税条款,三个关键词:“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额”、“无正当理由”,即针对关联方交易中无正当理由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减少应纳税额的“避税”行为实施“反避税”。
(二)新个税法第八条第(二)种情形的理解
这是针对“投资活动”的反避税条款,我们对本条规定可拆分为空间范围和行为范围两个维度:
1、空间范围,“对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应该指的是“境外”而不是“境内”。
2、行为范围,无合理经营需要利润应当分配而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行为。
综上,这实际是针对境外避税行为的“强制分红”条款。
至于境内投资是否强调“强制分红”,关注以后相关细则。
(三)新个税法第八条第(三)种情形的理解
很明显,这是“兜底条款”,除(一)和(二)之外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安排实施“反避税”,也是执法时的“杀手锏”。
(四)“避税”行为的后果
浓缩一下就是“调整补税,加收罚息”,但罚息的标准还有待细则的规定,预计会参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办法实施。
三、反避税条款会产生哪些影响
(一)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了。
“独立交易原则”、“合理理由”、“合理经营需要”、“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利润”的认定、“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等是否被税务机关采纳,自由裁量在于税务机关。毫无疑问,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了。
(二)避税成本加大了。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信息显示,从2018年9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这种信息交换也就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这意味着即使习惯在海外逃税的中国富人们不主动申报自己的海外收益,中国税务部门也将获得这些信息。
(三)反避税不意味着税收穿透原则滥用,企业真实的且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无需担忧。
(四)避税的处罚程度比逃税轻
补税不属于处罚,也就是说避税需要承担“罚息”,不存在罚款处罚,按照惯例“罚息”应当比滞纳金少,至于少多少关注以后相关细则。
四、如何应对反避税条款
(一)重新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合理合法的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安排投资架构,科学安排个人回报和投资经营回报的比例,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彻底规避税务风险的选择。
(二)把“壳”变“实”
也就是把用来“避税”的“壳公司”转化成实际经营的公司,变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为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不仅能继续控制税务成本,同时从商业目的上讲,延长了产业链条,增强整体核心竞争力,这实际也是税务筹划的一部分。
(三)境外避税转为境内
在不具备境外实际经营能力情况下,则需将境外避税地改在境内,毕竟国家对境内外避税的关注力度是有区别的,俗话说境内避税怎么说也是“肉烂在锅里”的。当然,在避税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是更好的。
(四)通过合法渠道争取个人合法权益
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不可能兼顾到所有人利益,但政策又是不断完善的,通过合法渠道影响政策不断完善,使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