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培训》PPT参考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未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14
三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
▪ (一)、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合计额
▪ (二)、收入额
▪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 有关的经济收益---实施细则第五条,包括货币收入、实 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2
▪ (三)、纳税人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
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实施细则第六条
13
二 税率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4
▪ B、视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 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 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 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 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 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一)款
3
▪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 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实施细则第二条
▪ A、不征税赠与行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 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 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 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 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 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 公益事业的。
▪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 征土地增值税。
▪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 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 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1
▪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 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 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 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 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 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 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 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国税函〔2007〕645号。
8
▪ 房地产抵押 ▪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抵押期满后,
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 地增值税 ▪ 房地产出租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 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 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 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二)款
6
▪ 合作建房 ▪ A、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
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 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 ▪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 A、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
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税
---财税字【1995】48号第三条
5
▪ 2、征税范围的若干具体规定 ▪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 A、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 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 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 ▪ B、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 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 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 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06】21号
土地增值税
1
一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
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2
▪ (二)、征税范围 ▪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 为均不征税 ▪ 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 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 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 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 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 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 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9
▪ 房地产评估增值 ▪ 房地产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
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
附着物, ▪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可 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条例第八条(二)
10
▪ B、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 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 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 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7
▪ 交换房地产 ▪ A、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
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 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范围。 ▪ B、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48号 第五条 ▪ C、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税[2008]137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