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为中心改革”给检察机关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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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为中心改革”给检察机关挑战与应对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实质是审判的实质化,其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审判环节应在司法中处于中
心地位,要求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公诉工作带来执法理念、审前调节、公诉能力、侦诉关系等一系列的新变化与新挑战。
关键词:审判;诉讼制度;公诉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
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决定》首次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显示了我国主流价值观念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方面的巨大进步。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含义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提出的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目前普遍的理解,在刑事诉讼中,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一切刑事诉讼活动,都要围绕着法庭审判来进行,证据的调查、出示、质证在法
庭,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的形成在法庭,充分发挥法庭审理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
首先,是强调法院庭审的直接性。现在法官对言词证据大多还是书面审查,审理案件的主要精力还不是放在庭审,而是放在庭前阅卷上,看了大量书面材料,开庭前就形成内心确信,所以庭审过程相对比较简单。今后法院审理将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变书面审为开庭审、变间接审为直接审,庭审的过程将更趋繁杂。
其次,是强调庭审的实质性。法院要确保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精力向庭审倾斜,确保证据调查、展示、质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法官内心确信、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真正通过庭审来查明事实,彻底改变有的案件庭审走过场的状况。庭审的实质化对于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根本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诉讼改革对公诉工作的新挑战
(1)对现有审查起诉工作模式的挑战。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以侦查为中心的“案卷中心主义”,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案件侦查终结后,以案卷为载体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案卷材料为基础核实后,将有罪案件诉至法院;法院则以移送的卷宗材料为基础,先行阅卷,
形成内心确信后,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审查起诉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取的证据,有着基本的确信,维护证据的效力。在遇到可诉与不诉之间的案件时,习惯于以起诉消化案件,遇到疑难案件时,则习惯于与审判机关加强协调、庭下达成共识、庭上密切配合,努力消化案件。审查案件以卷宗书面审查为主,较少重新直接核实证据。庭审中论证犯罪、辩论的任务也不是很大。庭审实质化后,这种习惯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将被打破。庭审中案件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变化的风险增大,证明犯罪的难度增加,控辩双方辩论的激烈程度增强。对公诉人庭前审查核实证据的方法和任务、法庭证明犯罪的任务均提出了新要求。庭审实质化,使得法官不再过于依赖庭前阅卷,原来习惯于在庭下搞清楚的问题,以后可以更多地通过当庭讯问(询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来了解案件全貌。公诉部门赖以依靠的案卷证据材料,有可能因为证人出庭作证改变证言而不被法官采信,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开庭前审查、核实、固定证据方面,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审查起诉工作模式上需要有新的突破。
(2)对公诉案件质量标准出新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每一份证据都要在法庭出示,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当庭核实。庭审中辩方会对一些存在程序违法的非法证据、瑕疵证据更多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庭审实
质化对证据充分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要求更高。
当前公诉人员思维模式和办案模式是以下行消化案件
为主要目的,案件的起诉率高,不起诉、撤销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很低,对一些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没有严格要求。特别是在职务犯罪审查起诉上容易降低证据标准,对瑕疵证据、甚至是非法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这也导致了庭审中辩护人较多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现象的发生。实践中,那些在审判阶段或是在二审阶段对自侦案件提出的“非法证据”问题,不少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发现,只是由于各种因素,未受到足够重视,降低了案件质量标准。实行庭审实质化后,存在瑕疵证据、非法证据以及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均会加大无罪判决的风险,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刑事案件证据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对公诉人能力素质提出了新挑战。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使得纠问式庭审模式完成了向控辩式庭审模式的过渡,公诉人的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毕竟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随着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使得公诉人无论如何在庭审前怎样严格把关,也无法避免言词证据在法庭上的千变万化,大大增强了公诉人指控难度和诉讼风险,这些都对公诉人的当庭讯(询)问能力、证据展示能力、证据辨析质证能力以及法庭辩论技巧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三、检察机关应对“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建议
1.强化证据意识,严格案件把关
对案件事实证据的严格把关,对应当夯实的证据要求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进一步完善,对必须提前介入的案件一定要做到亲历亲为,对需要引导取证的案件积极沟通商榷,做到指控有力;提起公诉后,根据法院的意见,尊重辩护方的建议,对有重大分歧的地方可以提前沟通,也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掌握被告方的辩护方向,有助于我们更积极主动的查漏补缺,增进取证工作的有效性,达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分析能力,学会换位思考
公诉人对案件整体把握,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首先,审查证据要全面,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如确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要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处理,做到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分子的同时也要做到不能冤枉任何一个
无辜的人。其次,要学会换位思考和逆向思维,即学会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做好证据的攻与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