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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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婚姻服务机构的方案
婚姻登记服务是依托婚姻登记产生的服务性行业,开展婚姻登记服务,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方便是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工作职责,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民为本,便民利民的具体体现。为了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转变服务观念为先导,按照适应形势、热情服务、群众满意为标准,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以满足群众的需求为目标。开展婚姻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自愿,即由婚姻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一、统一对开展婚姻服务的认识
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婚姻服务的重要意义,想婚姻当事人所想,急婚姻当事人所急,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尽可能周到、全面、细致的服务。
二、建立婚服机构
1通过向民政局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启动资金和设备由婚姻机关提供。
2通过工商局注册婚姻服务中心。在城区联系一家婚庆公司或者婚纱影楼以联营方式运行。服务人员由婚庆公司或婚纱影楼人员提供,婚姻服务人员的工资由双方共同承担。
3工作人员经费婚姻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从婚姻服务费中提取。按每年50万的营业收入的 10%提取,当年经营成绩显著按超出部份的10%作为奖励。
三、婚姻服务的范围
包括提供婚姻咨询、婚姻登记照、婚姻证保护盒、纪念品、代写各类表格文书、新婚知识手册、查阅婚姻档案、复
印、婚庆策划、婚纱摄影等服务项目。
四、规范婚姻服务行为
1、合理配臵婚姻服务场所和人员。提供婚姻咨询、婚姻证照、颁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查找婚姻登记档案、复印、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书籍、物品等服务。需配臵至少2-3名服务人员。
2、办理开展婚姻服务的合法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的婚姻咨询、婚姻证照、颁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查找婚姻登记档案、复印等婚姻服务,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其他采用租赁场地、联营方式开展婚姻服务的,经营者要有工商部门发的证照。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的婚姻服务,必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便民服务处公示批准文件。
3、提供婚庆物品、婚纱及婚礼,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要实行人员、场地及收费三分开。为体现婚姻登记当事人自愿接受婚姻服务,避免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服务机构实行强制性婚姻服务的投诉和纠纷,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提供有偿服务。婚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开成本费、促销费和税费、保存30%作为发展资金,结余部份用于补贴婚姻登记机关的经费不足。
五、检查监督
民政局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的检查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民政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