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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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教案
教学目的和要求: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必考课程,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刑事诉讼法学》主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学中有关刑事程序规定,研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及律师等进行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研究有关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学》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更有别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要求是: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以便毕业后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第一次面授
面授时间:9月15日
面授内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授课时数: 6节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教学目的要求]
1. 使学员刑事诉讼的基本含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2.要求学员掌握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了解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难点]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时数] 1课时
[面授主要内容及过程]
一,刑事诉讼
1.诉讼的含义:"诉,告也","讼,争也"
其定义是:诉讼是讼争一方或双方将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述于
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指出} 诉讼是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不断地赋予特
殊含义.按照诉讼纷争的内容,可将诉讼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类.
2.刑事诉讼:是指…….即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指出}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有区别,我国的刑事诉讼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
有六个方面的特点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指国家……的法律规范.其属于程序法.
2.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刑事诉讼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共有七个方面.
4.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存在于广义及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之中.
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广义的.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1.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
A.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即宪法是"母法",刑事诉讼法是"子法".
B.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C.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2.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A.二者都属于刑事法律,都是用于解决犯罪问题的法律.
B.二者之间是形式的统一,也是方法与任务的统一.
C.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失去了目的和意义.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异同:
A.都属于程序法,三个诉讼法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
B.三大诉讼法各自解决的的实体问题的性质是不同.
C.在主持诉讼的专门机关上,在诉讼程序上,在证据制度上在诉讼结果上都有区别.
四,刑事诉讼法制研究对象(三个方面)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3.刑事诉讼实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基本发展史及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2.了解清末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发展史.
3.掌握新中国政府刑事诉讼法发展变化过程及其特点.
[教学重,难点] 新中国政府刑事诉讼法发展变化过程及其特点. [教学时数] 0.5课时
[面授主要内容和过程]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发展史:夏朝―……明朝―清朝……
2.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A.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不分
B.皇帝(或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C.司法行政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
D.维护统治者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
E.刑讯逼供,罪从供定
F.具有重狱讼,慎刑罚的精神
二,清末的刑事诉讼法
1.清末的刑事诉讼法特点:西方法律,法学进入中国立法领域,中国法律开始近代化,资产阶级化的转折.
2.清末的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立法有:
A.《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但未公布即宣告作废.
B.《法院编制法》(1906年至1909年)
C.《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年),虽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草案,但未及颁行,清政府就灭亡了.
3.清末的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立法意义:(有四个方面)A……
三,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南京临时政府与刑事诉讼法
2.北洋政府与刑事诉讼法
3.国民党政府与刑事诉讼法
要点:司法独立,三级三审体制,法庭组成(独任制与合议制),检察机关的地位,刑事诉讼制度.这些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四,新中国与刑事诉讼法
1.建国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本:共有六个主要单行本.
2.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80年施行)
3.199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国特色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了解人民法院的体制.
2.掌握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能,职权;了解人民检察院的体制.
3.掌握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理解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和职权,了解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行使侦查权的范围.
4.掌握诉讼参与人与当事人概念和种类;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诉讼地位,权利义务以及相区别;了解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概念,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
[教学重点]
1. 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和体制.
2. 各类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地位,权利义务.
[教学难点] 刑事诉讼中各专门机关的性质,职能,职权
[教学时数] 1课时
[面授主要内容和过程]
第一节概述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执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常称为公检法机关.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2.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有权依法采取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性
的措施;有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权依其职责适用法律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不从心诉讼决定.
3.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责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
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定位为当事人,增加了诉讼代理人为诉讼参与人,故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和个别参与人的地位,与原法规定的相比,均有所变化.
4.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
告人.
诉讼参与人既有共同的诉讼权利,也有只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特殊诉讼权利.
5.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性质
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着审判职能.
2.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除行使审判权以外,还具有下列主要职权(职能):
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为了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
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
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等.
3.地位:在审判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和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相互关系: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下级法院之间是配合协助关系.
三,审判组织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法庭集体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讨论的案件,必须是在合议庭审理之后并认为是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第二,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审查决定;第三,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其主要表现是:(职能与职权)
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
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
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职权
(四)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此外还有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相互关系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构成.上下级检察院是属于领导关系
三,检察委员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组织原则,
职能等及P104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第四节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
政执法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的重任.
2.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3.国家安全机关: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与公安相同.
4.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
二,公安机关的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是国家的公安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
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境外的相应机构互相协助,打击跨国,跨境性的犯罪活动.
2.体系:公安部及省,市,县(区)公安厅,局.
3.上下级是领导关系;协同办案.
4.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由立案侦查的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和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五节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
1)被害人:在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或称广义上的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原告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也可能是被害人,原告人.其权利(有八项)和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即还未正式起诉.主要权利有七项;其义务是接受侦查和审查起诉,服从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四)被告人:是指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的刑事当事人.即已经被正式起诉.成为被告人有其自身的条件规定;其主要权利九霄项,其基本义务是接受审判,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另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诉讼权利有:……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
(三)证人:
(四)鉴定人:
(五)翻译人员:
(六)辩护人:
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2.了解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教学重点]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教学难点]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教学时数] 1课时
[面授和要内容和过程]
第一节概述
一,基本原则概念: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二,基本原则特征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法律原则.
2,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
3,基本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三,基本原则意义:
四,基本原则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以下14个:
1,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7,法律监督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审判公开原则;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1,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二节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权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未经特别特别授权,任何权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得混淆和互相取代.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及审判权,尽职尽责,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
第三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用权法定职权.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3.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还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员领导的关系.
第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第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第四节依靠群众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1.依靠原因(理由):三条第一,…;第二,…;第三,….
2.注意问题:(三点)……
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准绳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点理解三点基本含义)
第六节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要点:进一步理解其三方面的基本内容及相互联系.
第八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
行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具有权威性.
第九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
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要点:进一步了解该原则的三点内容及其意义.
第十节审判公开原则
1.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有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
2.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第十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节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2.无罪推定原则.
第十三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四节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是指在具有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六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章管辖
[教学目的要求]
1.理解管辖的概念,意义和分类
2.掌握职能管辖的概念及公,检,法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
3.掌握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的概念;各级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4.了解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 公,检,法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各级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教学难点] 公,检,法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
[教学时数] 1课时
[面授主要内容和过程]
第一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要解决二个问题)
二,管辖的原则:
(1)保障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保证办案质量;
(2)适应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职能作用;
(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
(4)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意义:
(1)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责任明确,充分调动和发挥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及时,迅速地依法行使职权和处理案件.
(2)有利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防止互争管辖或者互相推诿,保证准确及时地处理刑事案件.
(3)有利于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控告或者举报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防止告状无门,同时也便于他们参加诉讼活动,受到法制教育.
四,管辖的分类
依照法律规定,在理论上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普通管辖进一步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二节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
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