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讲义(PPT 2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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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审判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他除行 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 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 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 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等 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裁 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 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品 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检 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与 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 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 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 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 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 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 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 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 法部。
•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 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 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 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 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 政府。
• 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
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 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
•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 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 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
• 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 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 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 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 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 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 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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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司法制度概况
• 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 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 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 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 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 制度。
• 97 年7月1日之后,香港法院 审理案件的终审权不再由英国 管辖,但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法院接替,而是由香港 特别行政区享有。一个地方行 政区享有审判终审权在国际司 法制度上是罕见的,可以说这 是“一国两制”、香港“高度 自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具体 体现。
• 律政司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 ,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 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它还可代表 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 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
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庭工 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 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法律援助制度
• 香港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法律援 助署负责。专门负责为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 合法权益,但又无法支付昂贵 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帮 助。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刑事侦缉制度
• 香港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不 同性质,由不同的执法机构负 责进行侦查。
• 1、警务处的犯罪侦缉职能。 香港的警察总部称警务处,负 责维护香港治安,负责除廉政 公署、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侦查 的刑事案件和侦查工作。
• 2、廉政公署的犯罪侦缉职能。 香港廉政公署的前身是“总督 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 1974年。廉政公署是一个受特 区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的,专门 负责反贪污、反贿赂行为的独 立的司法行政组织
• (3)裁判署法庭受高等法院和 终审法院判例的约束,除此之 外,不受任何其它法院包括区 域法院判决的约束;
• (4)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判 决一般不具有判例的约束力; (5)其他普通法使用地区的司 法判例可作为参考。
• 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香港的 公平诉讼程序原则非常严格。 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犯罪嫌 疑被拘留,在未判决前的拘留 期内,享有大量的权利,其中 包括打私人电话、递送私人信 件的权利、沉默权和获得法律 援助权等。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法院组织体系
•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 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 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 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 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 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 民、刑案件。
•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 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 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 受理,作初级审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 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坚 持如下原则:
• 独立审判原则。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 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 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 遵循判例原则。
• 具体体现在:
• (1)终审法院的判例对所有下 级法院及其自身具有约束力; (2)区域法院的法官不受本院 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必 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自身 审理的上诉判决;
•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 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 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 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 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 判决和裁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检察机构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 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 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 检察权。
• 在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范 围包括在裁判署审理的初级侦 讯案件和所有在区域法院、高 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如同民事法律援助一样,刑事 被告获得法律援助也必须符合 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标准和足够 法律理由。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惩教制度
• 惩教署是香港的监狱管理机构, 香港法院将已作确定判决的刑事罪 犯交惩教署所属机构监管。
• 陪审原则。香港在审理重大刑 事、民事案件时实行陪审制度。 在香港,陪审团原则上仅适用 于高等法院,区域法院不设陪 审团。此外,死因裁判法庭研 究死亡原因时,死因裁判官可 与3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起出席聆 讯。
• 陪审团一般由7人组成,但也可经 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香港法律规 定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司法权利和 义务,除某些人士可豁免出任陪审 员外,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有英 语能力的香港居民都可以被选为陪 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法律问题由 法官决定,判案定罪是陪审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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