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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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管
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信用社: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从2003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对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审批,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通过《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现对《工资手册》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手册》的申领。所有城镇企业应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申领《工资手册》。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集中持旧册换领新册;直属单位持上年《工资手册》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新的《工资手册》;新办企业凭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劳动合同书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工资手册》。
二、《工资手册》的核发和监管。《工资手册》由无锡市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统一印制。由市、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资手册》的核发机关上盖章核发。人民银行将会同各商业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对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进行监控;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和统计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确定。企业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结合政府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总额计划。
四、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企业应根据上述办法在自主确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内合理安排,逐月到所在开户银行提取工资。《工资手册》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支付记录真实。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也必须凭《工资手册》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应做好包括内扣和转帐在内的月度工资总额提取数的支付记录和累计支付记录,同时经开户银行柜面的经办人员签章确认。
五、《工资手册》的查验。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工资手册》,提取的工资总额只能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向各级劳动保障、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应与《工资手册》的实际提取数和发放数相一致。《工资手册》的提取数将作为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重要依据,《工资手册》也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劳动统计等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所有企业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企业应主动将《工资手册》内的《无锡市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备案表》填写清楚送开户银行现金(计划)管理部门备案;详细填写"表一"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与相关经济效益指标》表,并留存作为台帐备查。
七、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柜面监督管理。企业提取工资性支出,不论是现金提取还是转帐储蓄或信用卡发放,均须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办理,并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资手册》,柜面经办人员应在《工资手册》上签字或盖章;对未使用《工资手册》提取工资的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拒付。对企业以工资名义套取大额现金的,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
八、市劳动保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将联合开展对《工资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工资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开户银行,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九、江阴、宜兴市、锡山、惠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会同人民银行县支行、税务和统计部门,切实抓好本地区《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