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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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题目
论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完善
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一)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
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
由于法条难以避免的抽象性,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需要通过探讨达成相对一致且符合立法精神的共识。
另一方面,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还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其立法完善也存在较大的探讨空间。
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完善过程中又一具有现实意义的跨越。
对于一个刚刚被写入刑法的罪名,立法上的规定相对抽象化,这就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
另外由于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验并不充足,导致现行立法中尚存在着一些差强人意的地方。
这既是本文选题的缘由,也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2) 论文选题的实践意义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在近十年里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长,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汽车社会”。
一方面,我们的出行变得更为便利、快速;另一方面,汽车数量的猛增,道路建设及设施改造滞后,车辆与道路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再加上交通管理制度的不到位、法律措施的不完善、整个社会交通安全意识不高等因素,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有资料表明,我国每年有将近 10 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平均每 5 分钟就有一人因车祸身亡。
一些重大的、恶性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原因就是危险驾驶造成的。
这既表现出驾驶者对行人生命的一种漠视,同时也表现出汽车文明的整体缺失,由此造成公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我国规制危险驾驶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由于行政处罚的震慑力不足,危险驾驶行为一度呈现多发趋势,引起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
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10月9日,公安部交管局已经就有关工作下发了通知,要求各
地充分认识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修改完善:
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而且上述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这些规定为更好地定义危险驾驶罪,打击道路交通安全类犯罪增加了助力,然而,由于刑法条文表述相对简练,因而加大了准确理解和把握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的难度。
同时,由于我国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验不足,导致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立法尚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之处。
因此在立足于对现行立法的分析以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以及危险驾驶行为与危险驾驶罪之间的区分,并进一步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立法的考察探寻国外立法中存在的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经验,这是本文研究的实践价值所在。
国内外研究现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一直是国内刑法学术界近期研究的比较热门的话题,2011 年中国刑法学年会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国内学术界对于该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的研究,如赵秉志教授、赵远的《危险驾驶罪论要》、黄华平、孔飞的《论危险驾驶罪》、梁文彩的《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的研究》、孙平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与立法完善探析》、高松林、钟文华、王远伟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与司法认定》、钱叶六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等文章。
状与发展趋势 二是对危险驾驶罪行为方式的研究,如张明楷教授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刘远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蔡明阳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问题与对策》、肖中华和王海桥在《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界定》、刘万坤的《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思考》、王强军、张心向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黄曙、曹晓静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若干思考》等文章。
三是对行为人主观罪过的研究,如张明楷教授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苏雄华的《危险驾驶罪之罪过探究》、李希慧、李冠煜的《试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孙洋和王敏的《试析刑法应增设危险驾驶罪》、石儒磊的《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赵秉志教授的《“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孟君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石红卫、陆之悦的《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李军、孔文思的《危险驾驶罪述要》等文章。
四是对危险驾驶罪完善的研究,如李克勤、卢金有的《危险驾驶罪的理解、适用及其完善》、陈伟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詹红星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与反思》、黄杰、李莉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思考》、林培晓的《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论证与理解》等文章。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也更深入,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刑法修正案(九)》的贯彻实施。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开始实施,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
其中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将和“醉驾入刑”一样,被纳入危险驾驶罪范围,而使用伪造变造驾照的处罚规定也有变化。
但由于这些新规定才执行不久,所以相关的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学界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论文写作提纲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选题来源
1.2 研究价值
1.3 研究方法
1.4 研究内容和思路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
1.5.1 国内研究现状
1.5.2 国外研究现状
2. 危险驾驶罪概述
2.1 危险驾驶罪的定义
2.2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和设立意义
2.3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2.3.1 犯罪客体
2.3.2客观要件
2.3.3犯罪主体
2.3.4主观要件
2.4我国对危险驾驶的规定
2.5 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
2.5.1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2.5.2 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3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基础
3.1 风险刑法理论
3.2 风险和风险社会理论
3.3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3.4 抽象危险犯理论
4我国危险驾驶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4.1危险驾驶行为定义不明确
4.2危险驾驶行为范围过窄
4.3缺乏罪过形式的规定
4.4刑罚设置存在缺陷
4.4.1刑罚设置单一(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特点应设置情节、后果加重犯,只有拘役和罚金两项刑罚,威慑和遏制效果有限)
4.4.2刑罚设置偏轻
4.5与相关罪立法衔接不到位
4.6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
5 国外相关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5.1 英国
5.2 美国
5.3 日本
5.4 德国
5.5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论文写作提纲6完善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建议
6.1 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定义 6.2适当扩大危险驾驶行为范围
6.3 区分不同的罪过形式
6.4完善刑罚配置
6.4.1扩大主刑范围
6.4.2合理设置附加刑
6.4.3设置加重犯
6.5 完善与相关罪的立法衔接
6.6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
7 结语
7.1 结论
7.2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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