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经费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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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经费和为民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和村(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深入推进基层党组织和带头人队伍建设,切实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党组织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和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承担的村(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和村(社区)为民服务资金。

组织统战部、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组织、审核、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村(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和村(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标准和来源:
1. 村(社区)党建工作经费。

由区财政承担,按建制村、社区10万元/年/个,整建制拆迁且已划转平昌的村以及二级社区5万元/年/个核拨。

2. 村党组织为民服务资金。

由区财政承担,按建制村20万元/年/个的标准,项目化实施,经考核发放。

3. 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资金。

A类城市社区按照每年每个社区20万元设立为民服务资金,剔除市财政20%的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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