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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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太和县综治委关于建设“平安太和”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建立健全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完善并加强对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的考核奖惩,在我局扎实有效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太和”“平安单位”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稳定综治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综治工作,切实加强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力度,创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建设环境和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确保无严重影响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无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无引发社会恐慌的重特大恶性案件和治理案件,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人员,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上访事件,确保2009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创佳绩。
三、工作内容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各科室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建立各项责任制度,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单位工作日程。做到“平安创建”组织网络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活动开展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实行任务分解,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日常工作有完整的工作记录档案资料台帐。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自觉接受上级和配合属地综治部门创平安工作的检查指导与考评。
2、开展宣传教育,深化创建活动。认真开展创建平安单位宣传教育月活动,订立创建平安单位公约,广泛开展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创建工作氛围,使干部职工知晓率、参与率和积极性明显提高。平安创建氛围浓厚、区域范围内有固定醒目的创建平安示意图、宣传专栏、宣传标语。
3、充分发挥党建优势。单位全体党员要自觉服从党组织的管理,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的监督,积极参加社区的平安创建活动,支持配合社区党组织开展党员服务岗活动。
4、健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健全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值班制度和看护楼院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单位车辆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和有序停放,确保单位安全无事故。
5、深入持久开展普法宣传。以国家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为载体,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和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开展送法进单位、进工地,大张旗鼓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6、健全网络预防犯罪。要建立健全帮教组织,加强对违法犯罪高危职业和人群的教育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网络建设。
7、预防邪教监控有力。深入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并将防处邪教警示教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大力提高党员干部职工鉴别抵制各类邪教渗透的能力,落实对邪教人员的帮教包干责任制,确保不发生邪教组织的违法滋事活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非法宗教、有害气功活动的打击和管理工作。
8、精神文明常抓不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以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占领我局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文化阵地;深入开展抵制毒品宣传教育,创建无毒单位,禁吸戒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空气。促进我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9、加大排查调处工作力度防范矛盾纠纷。各科室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以及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有效处置机制。落实值班和要害部门的防范措施;加强治防工作力度,健全治保、调解、帮教等群防组织,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确保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在源头化解;进一步完善不稳定因素排查零报告制度,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对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做到处置前报信息,处置中报情况,处置后报结果。
10、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积极开展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活动,对建筑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文明行为的教育以及业务技能培训,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1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工作。对综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充分发挥综治工作信息载体作用。
12、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健全信访工作机制,落实信访工作“日排查、周汇报、月汇总”制度。做到无越级上访、无集体上访、无重复上访、无群体性事件发生。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一方的社会稳定。
13、平安建设效果明显。单位内部群防群治工作协调有序、“人防”队伍加强,“物防”、“技防”条件改善,无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害、治安灾害和安全事故;治安秩序良好、全局上下友好和睦,遵纪守法,领导班子凝聚力、号召力强,战斗力旺。单位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秩序井然。
四、考核与奖惩
(一)每年度对各科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科室目标管理评优
评先的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对综治工作不重视,造成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或处置不力,造成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上访、闹事,以致发生群体事件和治安案件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3)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发生重大案(事)件或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的。
(5)负责人或职工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
(6)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科室职工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情况严重,采取措施不力的。
(7)其他按规定需要一票否决的。
(三)各科、室、队要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对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的,依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