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风险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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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风险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激励

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进一步加强到期贷款的预控管理,切实做好风险贷款清收化解工作,2016年4月18日,经2016年第四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总行决定就建立风险贷款清收管理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各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控增量、化解存量”的基本要求,通过不断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控新增逾期和不良贷款,促使存量逾期和不良贷款的有效化解,切实做好风险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

二、新增本金逾期、欠息及不良授信的奖惩标准

(一)新增欠息、本金逾期的处罚标准

1.零售业务发生新增欠息或本金逾期,跨月后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以下标准对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处罚。

(1)对个人住房按揭类授信业务,管户客户经理所管理的客户新增欠息或逾期在10户(含)以内的,按200元/户进行扣罚;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户按200元的标准进行递增扣罚。

(2)支行(业务团队)所管理的个人住房按揭类授信业务,新增欠息或逾期在10户(含)以内的,对支行行长(团队负责

人)按300元/户的标准进行扣罚;在此基础上每新增5户,对支行行长按300元的标准进行递增扣罚。

(3)其它零售类业务,对管户客户经理扣罚200元/户;对支行行长或团队负责人扣罚300元/户。

(4)上述欠息或逾期本金,在应扣罚月份的当月收回的,返还责任人90%的罚款;在应扣罚月份的次月收回的,返还责任人70%的罚款,超过应扣罚时点两个月收回的,不再返还罚款。

2.小微业务(含个人投资经营性贷款)新增欠息或本金逾期,时间跨月的,对相关管理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由分行主审查人单签或双签审批的业务,对主办客户经理扣罚300元/户;对调查复核人扣罚200元/户;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300元/户;对支行行长(团队负责人)500元/户。

(2)由分行信审会审批或派驻授信审批官审批的授信业务,对主办客户经理扣罚500元/户;对调查复核人扣罚300元/户;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400元/户;对支行行长(团队负责人)扣罚800元/户;对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1000元/户。

(3)由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对主办客户经理扣罚800元/户;对调查复核人扣罚500元/户;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600元/户;对支行行长(团队负责人)扣罚1000元/户;对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1200元/户;对分行行长扣罚1500元/户。

(4)上述欠息或逾期本金在应扣罚月份当月收回的,返还相关经营责任人90%的罚款;在应扣罚月份次月收回的,返还经

营责任人70%的罚款;在应扣罚时点后第三个月收回的,返还经营责任人50%的罚款;超过应扣罚时点后3个月收回的,不再返还罚款。

3.一般法人授信业务新增欠息或本金逾期,时间跨月的,对相关管理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由分行主审查人单签或双签审批的业务,对主办客户经理扣罚500元/户;对调查复核人扣罚300元/户;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400元/户;对支行行长(团队负责人)扣罚800元/户。

(2)由分行信审会审批或派驻授信审批官审批的授信业务,对主办客户经理扣罚800元/户;对调查复核人扣罚500元/户;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600元/户;对支行行长(团队负责人)扣罚1200元/户;对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1500元/户。

(3)由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对主办客户经理扣罚1000元/户;对调查复核人扣罚600元/户;对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800元/户;对支行行长(团队负责人)扣罚1500元/户;对分行业务分管行领导扣罚2000元/户;对分行行长扣罚2500元/户。

(4)上述欠息或逾期本金在应扣罚月份当月收回的,返还相关经营责任人90%的罚款;在应扣罚月份次月收回的,返还经营责任人70%的罚款;在应扣罚时点后第三个月收回的,返还经营责任人50%的罚款;超过应扣罚时点后3个月收回的,不再返

还罚款。

(二)新增不良授信(含连续欠息、逾期90天以上授信业务),对相关责任人按以下标准扣缴责任金

1.由分行主审查人单签或双签审批的授信业务形成不良的,对相关经营责任人按本金余额3‰的标准缴纳责任金,且单户不低于0.5万元;缴款比例为主调查人30%,调查复核人10%,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20%,调查负责人40%。

2.由分行信审会审批或派驻授信审批官审批的授信业务形成不良的,对相关经营责任人按本金余额2‰的标准缴纳责任金,且单户不低于2万元;扣款比例为主调查人20%、调查复核人5%、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15%、调查负责人30%、分行业务分管行领导30%。

3.由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形成不良的,对相关经营责任人按本金余额1‰标准缴纳责任金,且单户不低于3万元;缴款比例为主调查人15%、调查复核人5%、支行业务分管行领导10%、调查负责人20%、分行业务分管行领导20%、分行行长30%。

4.当年新增授信客户,当年形成不良的,对相关经营责任人按上述标准的1.5倍缴纳责任金。

5.授信业务发放后,上述授信经营责任人发生岗位变动的,应按规定进行责任人变更;岗位变动后,授信业务形成不良的,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按规定对授信业务进行过程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责任进行区分后,再进行相应的扣缴,具体责任认定按相

关办法执行。

(三)转化措施后再次欠息、逾期或形成不良

2016年3月31日之前,授信业务已欠息、逾期或形成不良,并通过借新还旧转化措施进行化解的,2016年3月31日后,再次欠息、逾期或形成不良,原则上不视为新增欠息、逾期或不良,不按本指导意见进行扣罚;但在借新还旧转化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授信后管理不到位的,则视为新增欠息、逾期或不良,按本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四)减免或豁免

经调查核实后,授信业务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本金逾期、欠息及形成不良的,经总行审定后可给予相关责任人减免或豁免相应罚款或责任金。

(五)对清收管理责任人的奖励

上述罚款和责任金将作为清收人员的奖励来源之一,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全额现金收回不良授信资产的(含连续欠息、逾期超过90天以上授信业务),按收回本息金额2‰的标准进行奖励,且单户奖励金额不得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当月全部到位;部分现金收回的,按收回比例奖励到位。

2.通过第三方授信化解不良授信资产(含连续欠息、逾期超过90天以上授信业务)的,按化解本息金额1.2‰的比例进行奖励,单户总奖励金额不得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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