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7

【实施日期】2006.01.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2016)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00六年一月七日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

第四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政府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