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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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7
【实施日期】2006.01.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2016)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8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00六年一月七日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调整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
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聊城、菏泽七个设区的市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七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混合形成的清洁型燃料。
本办法所称变性燃料乙醇,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加入变性剂后不能饮用的乙醇。
本办法所称组分汽油,是指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调合燃油。
第四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全程监管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政府统—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健全下列责任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经贸部门负责加油站改造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