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同名48364)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茂府办[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办〔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六日茂名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参保自愿、基本保障、广泛覆盖、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等。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参保人在正常缴费期间因患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即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核算),基金分级建账。
第六条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改、财政、地税、卫生、民政、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茂府办[2010]26号【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26【实施日期】2010.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茂府办〔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茂名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市卫生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茂名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基本情况。
我市于2000年在市慢性病防治医院开始了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先后有20间政府医疗卫生机构、15个民营机构或个人举办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探索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目前全市共有2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社区公共卫生财政投入少。
目前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是由医疗机构、社会投资设立,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补偿机制未建立,不能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2、社区卫生服务优良资源不足。
城市中优质资源过分向大医院集中,而社区卫生机构规模小、医务人员素质和水平不高,服务设施设备缺乏,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社区“守门人”作用难以发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茂府[2010]5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茂府〔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十九日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在医疗保险市区统筹的基础上,对本市所辖县(市)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档次和划入比例,统一各项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结算方式,统一基金归集、核算和使用,分管理。
二、统筹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
三、医疗保险费征缴(一)单位整体参保的征缴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
参保人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申报。
未达到上述征缴标准的县,最迟在3年内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征缴标准和待遇标准。
2、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含已退休和今后退休人员)征收。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茂府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茂府办〔2014〕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调整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以下简称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自费,下同)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部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既包括住院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也包括门诊特定病种和因急诊、抢救并收治入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三、筹资标准原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6元(其中个人账户划1元、统筹基金划2元、用人单位交3元)的标准共同缴纳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费,改为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属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缴交。
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困退人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拨付。
四、待遇水平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的费用,统一按65%支付。
未经转诊至统筹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在原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5个百分点。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茂府办[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为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和资金筹集(一)根据省的有关文件,本实施意见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如下办法分类纳入处理。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即2007年8月30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资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解决的,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由同级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定期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定期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定期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茂名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定期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3日茂名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定期存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放管理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转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放业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为有效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定期存放金融机构的管理活动。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存放包括实行市级统筹的上述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其解读文本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民政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9日茂名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委〔2016〕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和中共茂名市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茂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办〔201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后,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补偿范围和方式(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
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粤人社函[2011]428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指标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定等级,并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实施管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审,制定本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茂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3〕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5日茂名市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三章待遇保障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部门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原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调整规范为职工大病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并已同步参加我市职工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职工大病保险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缴费、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大病保险。
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月14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共同筹集。
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3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11元的标准共同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三篇)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是指由医保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医保部门会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审核其是否能够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资格认定主要考虑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能力、医保经办能力等因素。
2.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范围:医保部门会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特殊治疗项目等。
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医疗服务。
3.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管理:医保部门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医疗费用的定价、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等。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的收取和报销。
4. 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医保部门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督。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否则医保部门有权进行惩罚和处罚。
5. 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管理:医保部门会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医疗服务信息、费用信息、患者信息等。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信息进行记录和报送。
总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管理和监督,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二)【医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保障医保权益的实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医保政策要求,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保障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和合理性。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负责医保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医保管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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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 机 构 签 订 的 协 议 ! 按时足额与定点 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 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违 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 ! 责 令其限期改正 ! 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 ! 或取消定点资 格" 第十八条 第 十九条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各省 $ 自 治 区# 直辖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 根据本办法组织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 附&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 样式 % 略% $
疗机构管理 ’ 根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的决定 ) 国发 * 制定本办法 . ! " # # + , -号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 是指经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 ’ 为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 方便参保 人员就医并便于管 理 0 兼顾专科与综合% 中医与西医’ 注重发 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0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 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 效 率 ’ 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 高医疗服务质量 . 第 四条 以下类别 的 经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取 得 ( 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 ) 的医疗机构 ’ 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 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 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 一& 综合医疗 % 中医医疗 % 中西医结合医院 % 民族医医院 % !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粤府〔2017〕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建立动态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从2019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人均最低缴费标准执行,各级财政补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在年度参保缴费期前对社会公布。
(二)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筹资方式及标准。
以当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总额(含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为基数,按参保人每人每年15%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筹资使用。
2.提高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含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每年限额当年有效,支付比例为50%。
3.结算方式。
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的结算方式,年度结算,超支不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社局反映。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为补充的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第二章参保对象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㈠正在服兵役的人员。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茂府办[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办〔201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茂名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大力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核编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核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和编制。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可将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情况逐年下达,逐步到位。
二、负责人实行聘用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聘用制,每届聘期原则5年。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
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的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院长、主任,试用期1年。
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一)岗位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文件要求开展岗位设置工作。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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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