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舞弊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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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舞弊典型案例汇编
1、河南濮阳高考利用通讯工具团伙作弊案
案情经过:2004年高考前,濮阳三中政教处副主任田春山等7人有计划、有目的的向考生收取了20万元,承诺在考试中提供方便或传递答案,同时用金钱买通多名监考教师共同参与作弊。
考试期间,该团伙利用数码相机拍照和直接抄写等方式将试题传出考场,由安排好的人员做出答案,再以手机短信、彩信等形式传给交钱的学生。
考试结束后,该团伙分别付给监考教师10多万元,田春山等7人分别得到了8000余元。
查处结果:取消濮阳县三中考点两年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濮阳市教育局局长张秋郎行政记大过;濮阳市教育局副局长解朝聘(分管高招)行政降级,调离教育部门;濮阳县委副书记、考区主任高朝亮党内严重警告;濮阳县副县长、考区副主任张宏行政降级,责令其辞去副县长职务;濮阳县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考区副主任、濮阳三中考点主考赵同法撤销党内外职务;濮阳县三中校长、党支部书记,濮阳三中考点副主任王仁忠撤销党内外职务;南乐县一中副校长、党支部委员,濮阳三中考点副主考杨双立撤销党内外职务;田春山、肖付印等7名组考人员分别被判处二年、一年、拘役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牟取经济利益,有组织、有目的的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团伙作弊案件。
一方面说明个别组考人员法
律意识淡薄,未能抵御金钱的诱惑,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纪舞弊行为睁一眼,闭一眼,甚至直接参与作弊,给作弊人员提供了操作的空间。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濮阳考区和濮阳县三中考点在选聘组考人员时没有严格把关,忽视了对他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的教育。
同时,在组考工作中管理不善,对考试过程和监考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管,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都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任由试题被拍照后传出考场,作答后又传进考场。
2、黑龙江宁安高考替考作弊案
案情经过:2000年,黑龙江宁安一中考点王雅芬等6名监考人员没有认真核查考生身份,致使宁安一中高二学生梁永男替曹广慧(本校复读生)参加了当年高考,总成绩为604分。
被替考人曹广慧被北京对外经贸大学信息管理系录取,后经人举报事情败露。
查处结果:按规定,黑龙江省招考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做出了取消了曹广慧的录取资格,3年内不准参加高考的;梁永男下一年度不准参加高考。
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宁安市教委副主任、考点主考张星男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王雅芬等6名监考教师记大过处分。
案例分析:本案一方面反映出学校认真广泛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尤其是对重点考生的思想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不够,导致个别考生无视考场纪律,心存侥幸心理实施作弊行为;另一方面也说明个别监考人员思想麻痹,存在“高考谁敢去替考”的思想,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在检查考生身份的环节上流于形式,走了过场,未能在考试期间发现考生的替考行为。
案情经过:2008年高考前,乾安县文化局原副局长孙庆福为了使子由他人替考行为能够得逞,找到时任副县长、考区主任侯丽秋请求“关照”,并送给侯人民币2万元作为酬谢。
8日上午,松原市乾安高考巡视组在县一中巡视时清理出多名涉嫌替考人员(孙庆福儿子也在其中),收缴了准考证并移交给考区处理。
应孙庆福请求,侯丽秋找到考点主考、教育局原副局长于占武,要回了孙庆福儿子的准考证。
事后巡视组也未对涉嫌替考人员和乾安县考区处理结果进行追查。
孙庆福儿子当年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录取。
查处结果:松原市政府决定撤销侯丽秋副县长职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文化局原副局长孙庆福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教育局原副局长于占武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教育局党委副书记、时任区巡视组组长张伟党内警告处分。
孙庆福儿子被取消录取资格。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案例。
本案中身为考区主任、副县长侯丽秋以及考点主考、教育局副局长于占武等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在组考工作中不仅没有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还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甚至公然包庇纵容替考人员,丧失了一名领导干部应有的准则。
而时任考区巡视组组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张伟虽清查出涉嫌替考人员,却未作跟踪调查,对处理结果置若罔闻,反映出该考区领导不力、监管缺位、措施不实,导致了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案情经过:2001年,阜阳一中考点副主考、副校长常启元应本校办公室副主任范颖请求,利用巡视考场之便,将76分的答案放进事先准备好的风油精盒内,将为其女儿传递答案,后被监考员李某发现。
查处结果:经阜阳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实,阜阳一中副校长常启元利用职务之便蓄意作弊,决定撤销其阜阳一中副校长职务,留党察看两年。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考点领导受人之托,因情废纪,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亲自实施高考作弊案件。
说明受当前复杂社会环境影响,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情大于法的现象在个别人心中也时有发生。
本案中阜阳一中副校长常启元身为考点副主考,本应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顶住各种说情风,维护招生考试的信誉。
但其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只看重人情关系,丢掉工作原则,为本单位职工子女非法牟取利益。
5、山东曹县一中高考报名资格作弊事件
案情经过:2004年,曹县教委、招生办和曹县一中在报名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导致283名高二学生参加高考报名,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查处结果:山东省教育厅联合调查组责成曹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分别给予教委党组书记李振江、主任马宪平行政记过处分;招
办主任岳桂启、副主任耿兰彬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曹县一中校长汪洪洋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副校长孙宁、张立党、苑金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分析:本案反映出曹县政府、教委、招生办领导对全县的高考工作缺乏严密组织措施,在报名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操作,没有严格把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关。
当问题被揭露后,没有给予应有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发生,致使事态恶化。
曹县一中领导及有关人员为了单位小团体的利益,让个别高二尖子生报名参加高考,如果能多考上几个,既提高升学率,提高学校知名度,又能多得资金,严重扰乱了高考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6、湖南嘉禾高考大面积舞弊案件
案情经过:2000年,由于原嘉禾县一中校长雷建文在考前准备会上对监考人员作了误导性发言,要求监考人员对考生转头、递纸条等现象要把握分寸,提醒一下就可以了。
原嘉禾县教育局副局长、招生办主任胡平顺未按规定组织监考人员抽签安排所监考场,而是随意决定监考人员所监考场,并授意监考人员放宽监考尺度,关照事先打过招呼的考生等因素,致使嘉禾县一中考点在2000年高考中纪律松驰,秩序混乱,考生夹带书本资料、互相抄袭、传递纸条、交头接耳,造成试卷大面积雷同。
参加考试的507名考生中,舞弊考生达203人。
查处结果:事发后,湖南省教育厅联合调查组责令嘉禾县委、
县政府做出深刻检讨,撤销嘉禾县副县长莫仲齐行政职务。
给予嘉禾县教育局局长雷柏成留党察看、撤销教育局局长职务处分。
给予嘉禾县教育局副局长胡平顺开除党籍、撤销教育局副局长职务处分,并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撤销嘉禾一中校长、书记、考点副主任雷建文党内外一切职务。
另外12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有3人被责成写出深刻检讨。
案例分析:本案反映出嘉禾县一中个别领导为了获得小团体的利益,使学校早日跨入省属重点中学行列,采取不正当手段,对监考人员进行暗示,严重干扰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
同时也反映出当地组考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
胡平顺身为招生办主任,不仅没有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甚至为了达到一己私利,无视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私自决定不抽签决定监考人员所监场次,丧失了一名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7、四川南部高考试卷被盗案
案情经过:2003年6月5日凌晨,南部县某中学高三学生杨博潜入教育局办公大楼,进入保密室盗取5科试卷一份后,逃离现场。
当时,县招办副主任安旭在值班室同无关人员打麻将,其余3人值班人员均在睡觉,没有发现试卷被盗。
查处结果:偷卷人杨博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保密值班人员均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成林、安旭分别被撤销县招办主任副主任职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值班人员刘诚忠被开除党籍、撤销副主任科员职务,王彬开除党籍、撤销
教导主任职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案例分析:本案一方面反映出四川南部县招生考试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教育保密工作制度,保密室硬件没有达标,窗口没有安装防护栏,试卷也没有存放在保密柜中,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说明个别保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差,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值班期间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的失泄密渎职案件。
8、山西定襄高考试卷泄密案
案情经过:2006年高考前,定襄县南关学校教师徐建国收受定襄中学教师王柏峰送的现金4500元,共同预谋为王的表弟窃取高考试题。
2006年6月7日上午8时25分,徐建国与同组的监考员刘淑琴领到语文试卷后,在去考场的途中,徐建国以忘记拿考务工作袋为由,携带试卷私出禁区,在其办公室将试题拆封取出让定襄中学教师樊亚南、刘斌峰看了约2分钟,造成试题泄密。
查处结果:徐建国和王柏峰分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作为泄密事件的参与者,樊亚南、刘斌峰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定襄县县长助理、教文体局局长石效忠,副局长李春明、朱宝田,定襄县公安局副局长张跃清,定襄县招办主任王宪忠、副主任詹祥生,定襄中学校长张文玉等15人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分别被给予行政降级、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个别监考人员收受贿赂、内外勾结、有组织、有预谋的泄密舞弊的刑事案件,也是一起招生考试机构监管不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责任案件。
它一方面反映出个别监考人员平时不注重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的修养,在金钱和人情的诱惑下,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另一方面说明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没有按规定认真选聘监考人员,对试卷的流转过程缺乏监管,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9、湖南湘潭研究生考试试卷泄密案
案情经过:湖南省湘潭市教育考试院招考科科长周文胜利用职务之便,借统一整理试卷之机从保密室窃取2012年研究生试卷,伙同中南大学的欧阳泽辉等人将窃取的试卷复印转卖,谋取经济利益。
查处结果:现参与泄密的周文胜等四人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学籍,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同时给予值班保密值班人员赵津菁留党察看、撤销市考试院办公室主任职务处分;保密员彭礼彬留党察看、行政降级;市考试院副院长朱红武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市考试院院长颜宏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湘潭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郭晓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湘潭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廖贻仲党内警告、行政警告。
10、河北成人高考试卷泄密案
案情经过:河北省考试院工作人员梁某在2012年9月负责成人高考试卷的排版和印刷工作期间,为谋取个人私利,将英语、数
学、大学语文共10门考试科目的选择题答案以代号的形式记下,然后采用无线上网方式传给相关办学机构。
有关涉案人员接到答案后采取邮件、印制小抄等形式向自己开办的培训学校数千名考生发送答案,之后部分考生又通过互联网将答案转卖给河北、江苏、山东、广东、上海等地的非法培训机构。
目前,警方已抓获涉嫌窃取、买卖成人高考答案的犯罪嫌疑人22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分析:以上两起试卷泄密案件都说明招生考试部门放松了对内部人员的思想品德、安全保密教育,缺乏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不全面、不彻底,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同时也说明个别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淡薄,没能抵挡住经济利益的诱惑,与社会上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相互勾结,擅自泄露国家绝密材料,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11、湖北天门职业学院考点错发试卷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12年6月7日,湖北天门职业学院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冯旗、刘欣将普通高校和对口招生考试语文试卷和答题卡错发,两个考场的监考人员在领卷和考试过程中均未发现错误。
考试结束后,试卷验收人员才发现了试卷和答题卡被发错。
该事故共涉及2个考场53名考生。
查处结果:天门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考务组工作人员冯旗、刘欣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易欣等4名监考人员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考务组长薛明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考点副主考严卫东、阳军
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考点主考徐炎舫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天门市招生考试院院长余新江行政记过处分。
12、湖南省洞口县九中考点提前结束考试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12年6月8日,高考综合科目考试临近结束时,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九中考点司铃员错发考试结束信号,导致考试提前了4分48秒结束,涉及35个考场1039名考生。
查处结果:洞口县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洞口九中考点主考、教育局工会主席唐精武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副主考、洞口九中校长袁明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考务组组长、洞口县教育局普教股干部刘丁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考点司铃员、洞口九中工勤人员肖浴龙行政降级处分。
13、陕西省子洲县三中考点错发考试结束信号责任事故
事故经过:2012年6月7日,高考数学考试结束前10分钟,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三中考点司铃员及广播员先后错发考试结束信号和错误播报考试结束时间已到,1分1秒后发现错误后立即广播通知考生继续答题,对考生正常考试造成影响。
事故发生后,该考点没有按规定补时,也没有第一时间向省招办报告,错失了妥善处置问题的最佳时间。
查处结果:子洲县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子洲三中考点主考、县教育局党总支书记薛子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主考、县教育督导室主任杜修章行政记大过处分;副主考、县教研室主任马润安行
政撤职处分;考务办主任、县招生办副主任刘鹏行政撤职处分;考点监督考试信号人员、县教育督导室干部乔凤伟行政降级处分;考点司铃员、三中教师张维德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子洲三中;考点播音员、三中教师拓霞行政警告处分。
14、发生在我省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责任问题
(1)某市招生办信息管理人员对高考考生信息管理不当,没有严格执行工作用机不得上网的规定,导致该市当年高考考生信息在互联网上外泄。
事后招生办主管领导和信息管理员均被调离招生工作岗位。
(2)在2011年高考录取期间,某高校反映该校所录取的河北某市考生的电子档案中没有体检信息。
经调查得知,系该市某县的信息管理人员没有及时下载更新生成体检信息上报数据的程序,造成上报的体检信息库全部为空记录,且市、县两级信息管理人员也未对上报信息进一步核查。
因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未影响考生的录取。
案例分析:第11、12、13、14案例都反映出个别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思想上麻痹大意,工作上缺乏责任心,没有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同时也说明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对工作人员培训不到位,对招生考试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准备不充分,在发生事故后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处理的不及时,不果断,从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15、河北查处277名假“煤炭企业优秀青年”考生
2003年,由于煤炭行业面临的安全形势和人才短缺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中国矿业大学等高校为煤炭企业单独定向培养优秀人才。
此类对口招生计划单列,考生报名的基本条件之一必须是煤炭企业推荐的优秀职工。
2010年7月6日,有考生对部分“煤企青年”报名资格弄虚作假进行了实名详细举报。
对此,省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十分重视,决定对全省参加“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报名资格逐一进行核查,共查出277名不符合“煤企青年”的报名条件考生伪造报名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和定向培养协议等材料参加了2010年对口招生考试。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后,按照规定程序取消了277名假煤企青年高考成绩;对已被录取的73名考生通知高校取消了其录取资格。
部分考生和家长由于对处理结果一时无法接受,进行了多次集体上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全国各新闻媒体、各大网站都报道了我省查处假“煤企青年”的情况。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也全面、公正的对查处假“煤企青年”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河北省联合调查组核查时发现,作假考生主要是石家庄裕华区胜文和华通两个民办培训学校的学生。
两个学校的办学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蓄意在考生身份上造假;考生为寻求不正当途径上学,参与身份造假的过程;学校、考生与部分中小煤炭企业一起共同伪造了报考所需的证明材料,从而通过了基层报名机构的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