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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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2000.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0年10月18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复杂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好我省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行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对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负总责,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落实,并严格按照责任状进行检查和考核,实行奖惩。
(三)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和办法。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省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参与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省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监督;省农业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粮食局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各有关地(州、市)县、(市、区)的计划、财政、林业、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四)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相对集中、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计划,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扩大我省试点范围和试点面积;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目标,统筹兼顾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正确处理改善生态和农民生计的关系;必须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已经实施坡改梯或已经梯化的坡地原则上不搞退
耕还林还草。
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一)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措施,切实把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种苗的补助政策落实到户。省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核定各试点县(市、区)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粮食和现金补助总量。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300斤、现金20元;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为防止出现新的毁林开垦,在规划时应使退耕农户留足基本口粮地。
(二)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草为主,各地要根据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水土流失情况对生态林和经济林的比例做出科学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