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监理岗位职责手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监理人员资格

一、监理人员的划分

本书中监理人员的概念,特指在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已经获得监理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已通过监理业务培训、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已经获得监理执业资格的人员包括:通过考试取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通过评审取得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通过评审取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交通建设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历史沿革,现阶段其资格划分为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两大类,每个类别又分为公路和水运两个行业。其中,公路行业的监理专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和工程经济四个专业;水运行业的监理专业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水运机电工程和工程经济四个专业。在现场监理机构管理中,需要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并根据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具体项目上的不同监理岗位提出监理岗位所需的监理人员资格条件要求。

二、监理人员的管理交通建设领域监理人员实行分级管理。交通运输部主管工程监理职业资格工作,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质监总站)为具体办事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是具体办事机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交通建设监理行业形成了较系统、规范的监理人员管理体系,完善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如下。

1.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交通建设监理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查、考务、资格确认等管理工作,交通部下发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 2004)125号),对考试组织管理、科目设置、报名条件、考场纪律、考试大纲、出题组卷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拟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

过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了解相关考试时间安排、报考程序、考试大纲等具体细节和要求。

2.登记管理制度

登记管理是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监管、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及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31号),在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持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进行岗位登记,接受监督管理;未通过岗位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但其

资格证书按文件规定可继续有效。岗位登记工作主要依托部、省联网的监理人员数据库管理系统进行并主要以电子信息为主,岗位登记包括上岗登记和业绩登记。

3.继续教育与培训制度

继续教育与培训是保障监理人员持续保持相应监理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教育培训这种方式能使监理人员不断更新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了解监理行业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通过继续教育,可以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强化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充分发挥监理的法定职责,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目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落实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理职责。从2007年5月起,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已经组织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了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理知识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了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收效明显。此外,为适应交通建设工程对高级监理人才的需要,交通运输部质监总站还会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邀请清华大学等院校的资深教授,不定期举办高级监理人员研讨班,对更新企业骨干的管理理念、充实管理知识、拓展管理思路起到了重要作用。

4.行为规范制度

在规范监理人员行为方面,交通运输部陆续颁布实施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暂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

场秩序的意见》(交公路发〔2002〕 295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对监理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和方法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纳入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

5.信用管理制度

随着监理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势在必行。2006年交通部发布了《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6〕683号),2007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路水运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信息收录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 241号),2008年发布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交水发〔2008〕511号),200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使信用管理提到议事日程。2009年在交通运输部构建统一信用管理体系的总体部署下,发布了《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5号),由质监总站组织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同时颁布实施。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采用信用等级制度,对具有监理资格的监理人员信用实行累计扣分制度;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曰止;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在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公布。这标志着监理信用管理工作步入具体实施阶段。

三、监理行业自律

2002年4月交通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监理协会”)成立。监理协会是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由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跨部门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监理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国交通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关系,推动监理技术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为规范我国交通建设监理市场,提高监理水平,促进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优质高效地实现现代化交通建设宏伟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